採辦亦稱“採買”、“采造”、“採辦”、“歲造”,明代和買的一種形式。明初,歲辦后不足或不合要求的部分,由官府出錢給商人採購,稱“採辦”。英宗正統(1436—1449)時,宦官四齣,專任采造。世宗(1522—1566)時,采木,采香,采珠玉寶石,吏民奔命不暇。明末,採辦愈繁,且本折兼收。採辦名義上由官府出錢,招商置賣,但物價多虧,加上官吏百般挑剔,敲詐勒索,承役者往往賠本或破產。採辦之事,累商甚重,有輸物於官終不得一錢的,有給買物料價十不償一、無異空取的,實際上成為借端搜括的名目,變相的賦役。清初將採辦併入“田賦徵收”。
1.上貢之物,由地方貢奉稱歲辦,如不足,則由官出錢
收購,稱“採辦”。
清
陳康祺《
郎潛紀聞》卷四:“洞庭東山碧螺峯石壁,歲產野茶數株,土人稱曰‘
嚇殺人香’。康熙己卯,車駕幸
太湖,撫臣
宋犖購此茶以進。上以其名不雅馴,題之曰‘
碧螺春’,自是地方有司歲必採辦進奉矣。”
2.指採購。
《老殘遊記續集遺稿》第四回:“我好容易千方百計的湊了這些銀子來踐你的前約,把銀子交給你,自己去採辦罷。”
3.
明制,金銀礦藏,皆由朝廷委派內外官員經營管理,或監督開採,規定每年徵收金銀的數額,稱為“採辦”。參閱《明會典·課程六·金銀諸課》。
4.明代各地向朝廷進貢的土產稱“歲辦”。歲辦的物資不能滿足需要,或認為不合要求,就出錢向商民採購,稱“採辦”。
《續文獻通考·市糴一》:“
仁宗洪熙元年六月,趣中官在外採辦者還,罷所市場。”
以任何方式包括借貸、租賃,甚至用武力或掠奪來獲得商品或服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