鶴壁市城鄉規劃管理局
鶴壁市城鄉規劃管理局
鶴壁市 城鄉規劃管理局是貫徹執行國家、省有關城鄉規劃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方針政策,擬訂本市城鄉規劃方面的規範性文件、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的機構。
(一)
(二)負責本行政區內城鄉規劃的組織研究、編製、協調、審查和報批工作。承擔由市政府組織編製的城市總體規劃、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的具體工作;組織編製城區內控制性詳細規劃、重要地塊的修建性詳細規劃、城市設計和重要的專項規劃;承擔市政府交辦的縣城、重點鎮總體規劃的審查報批工作;負責對城鄉規劃有關的專業規劃進行綜合協調與平衡;指導區、縣控制性詳細規劃和鎮(鄉)、村規劃的編製工作。
(三)負責規劃區內城鄉規劃的實施和管理。負責規劃區內各類建設項目的選址、定點工作,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組織審查建設工程設計方案;負責道路、交通、給排水、電力、通訊、燃氣、供熱等基礎設施的規劃審批工作;負責臨時建設的規劃審批工作;負責各項建設工程的竣工規劃核實工作。
(四)負責規劃區內城市國有土地使用權在出讓、轉讓、儲備、劃撥中的規劃管理工作。
(五)負責城市街景規劃、城市夜景景觀及城市燈飾、店面裝修、戶外廣告、城市廣場、城市雕塑及其他構築物的規劃許可和管理。
(六)負責城市空間資源的綜合開發利用和城市建設用地以及市區年度開發的總量控制,參與制定城市建設計劃,負責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光波通信走廊控制規劃管理。
(七)負責本行政區內城鄉規劃的編製、審批、實施、修改的監督檢查,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對規劃區內各類建設工程和市政管線工程等竣工驗收資料的收集、整理、歸檔工作,積累和管理城鄉規劃檔案資料。
(九)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關城鄉規劃方面的行政複議和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城鄉規劃法規的諮詢、仲裁工作。
(十)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城鄉規劃編製設計市場管理和城鄉規劃編製行業資質管理工作。
(十一)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一)辦公室。負責協調局黨務、政務和局機關事務工作;負責局機關及本系統的幹部管理、黨團工青婦工作、政治思想工作、精神文明建設和勞動人事、工資、機構編製、財務、統計等工作;負責重要會議的組織與協調和決定事項的督辦,草擬重要文稿;負責機要、保密、文書檔案和印鑒管理;負責局機關行政後勤及安全保衛工作。
負責組織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宣傳貫徹,研究落實城鄉規劃法律法規的相關措施;組織制定規劃業務技術規範,起草有關城鄉規劃工作的規範性文件;對規劃編製和規劃許可的合法性進行審查;組織建設工程的竣工規劃核實工作;負責審核違法建設處罰的認定和違法建設的處罰;組織並實施規劃公示、聽證,收集和匯總公眾意見,對公眾意見作出答覆;負責全局的行政複議、訴訟等方面工作;負責組織和協調處理項目建設中的糾紛與矛盾,以及提案、議案、信訪接待處理和督辦工作;負責規劃監察人員業務培訓和機關法律知識的普及工作。
(二)城鄉規劃編製科。負責研究擬訂全市城鄉發展規劃、區域規劃、城市發展方向和發展思路;負責編製市域城鎮體系規劃,組織編製、修訂、評審、審查和報批全市城鎮體系規劃、城市總體規劃、詳細規劃、各類專業規劃;指導縣、鎮(鄉)的規劃編製工作,審查各縣總體規劃;參與城鄉規劃相關部門的專業規劃編製工作;負責全市規劃編製單位的資質管理及規劃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參與制定年度城鄉規劃工作計劃和年度經費預算;負責涉及城鄉規劃的勘察測量管理工作。
(三)建設用地規劃管理科。負責組織城市規劃區範圍內建設項目的選址,核定其用地位置、界線,辦理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提出規劃條件,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負責擬訂上報城市各類建設用地年度計劃和規劃用地統計工作;負責組織項目規劃方案的初審、評審和報批工作;負責建設用地出讓、轉讓的規劃管理工作,參與土地招標、拍賣、掛牌工作。
(四)建築工程規劃管理科。負責對建築工程及其他有關建設項目提出建築設計條件(要求);組織建築設計方案的初審、評審和報批工作;負責建築工程施工圖紙的規劃審查工作,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臨時建設工程的規劃許可工作;協助查處違反規劃的建築工程;負責對審批項目的批后管理和驗線、驗槽工作,並參與竣工規劃核實。
(五)市政工程規劃管理科。負責市政基礎設施工程的規劃管理和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利用,綜合協調各類市政道路管線工程的規劃布置;對各類市政工程提出規劃條件,審查市政工程規劃設計方案和圖紙,辦理市政工程規劃許可證;負責店面裝修、城市雕塑、戶外廣告媒體、城市燈飾工程的規劃管理;負責市政工程的批后管理、驗線、驗槽,會同有關部門做好竣工驗收工作;收集各類市政工程的竣工資料;協助查處違反規劃的市政工程;參與城市基礎設施各項專業規劃。
(六)村鎮規劃管理科。負責組織指導各縣、區、鎮(鄉)、村規劃的編製;負責組織審核各縣、區、鎮(鄉)、村規劃並上報審批;負責協調指導縣、區、鎮(鄉)、村規劃管理,監督、指導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發放等工作。
我市多措並舉進一步加強城市規劃實施管理
一是進一步嚴格規劃條件強制性指標審查。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查、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包括總平面圖)時要對規劃條件強制性指標認真核實,所有強制性指標一律不得突破規劃條件規定。在嚴格審查用地性質、容積率、日照間距等指標的同時,要對綠地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停車位、配套設施等指標嚴格審查。
二是進一步嚴格修建性詳細規劃變更管理。經營性房地產開發項目修建性詳細規劃一經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變更,確因城市經濟社會發展變化和建設條件發生變化需要變更的,按原審批程序重新報批。但自規劃批准之日起兩年內原則上不予受理變更規劃申請。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在批准變更前,應當進行聽證;涉及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的,應依法先調整控制性詳細規劃。對於已出售或預售部分房屋的房地產開發項目,房地產開發企業應當在取得擬批准變更通知之日起10日內通知有利害關係的買受人,簽訂書面協議,承擔相應違約責任,否則城市規劃主管部門不予批准變更。
三是進一步嚴格住宅類建築日照間距管理。住宅類建築日照間距必須滿足《城市居住區規劃設計規範》(GB50180-93)所確定的日照標準,非舊城改造區多層住宅建築基本日照間距係數還應同時滿足不小於1.50的要求。違反城市規劃行政許可要求而導致日照標準降低的,採取拆除遮擋日照建築超高部分或將被遮擋日照建築受影響部分建築用途變更為小區非經營性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產權歸全體業主所有,但原有配套公共服務設施規模不予核減。同時變更通知抄送房管部門。
四是進一步嚴格規劃條件變更管理。凡2002年7月1日後取得土地使用權或規劃條件的經營性房地產開發項目,從2008年5月1日起一律不予受理其用地性質、容積率、建築密度、建築高度等強制性指標變更申請,規劃條件明確可以變更的除外。
五是進一步加強居住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在審查、審批修建性詳細規劃、審查建築方案和施工圖時,應嚴格執行《鶴壁市城市居住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管理規定》有關要求,確保居住小區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定性、定位、定量配置,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要按照規定科學確定配套公共服務設施建設時序。要進一步加強停車位審查,審查修建性詳細規劃要對停車位進行核實,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時要進一步對停車位是否符合規劃條件和是否可行進行複核。原則上住宅類建築地面停車率不得超過25%,公共建築地面停車率不得低於25%。
六是進一步規範規劃行政許可程序。不得在城市規劃確定的建設用地範圍以外作出規劃許可。以劃撥方式提供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建設項目,經有關部門批准、核准、備案后,方可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城市規劃主管部門要嚴格依據控制性詳細規劃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提供規劃條件。對於未依法編製、批准和公布控制性詳細規劃的地塊,一律不予提供規劃條件和辦理用地規劃許可手續。修建性詳細規劃未經批複的,不予受理建築工程規劃許可申請。未取得使用土地的有關證明文件的建築工程,一律不予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嚴格執行城市規劃公示有關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