蕭近高(1555年4月8日-1630年11月24日),字損之或抑之,號九生,萬曆戊子年吉安府學廩生以詩中江西鄉試即舉人,乙未年登朱之蕃榜進士第三甲第三名(萬曆二十三年進士),江西廬陵(今江西吉安市吉安縣登龍鄉清江村)人,享年七十六歲。
工部左右侍郎,丁卯年升南京兵部左侍郎,引疾致仕,崇禎五年,欽賜祭葬,贈工部尚書,崇祀鄉賢祠。所著三草集,清乾隆四十六年采入四庫全書。
蕭近高,字抑之,
廬陵人。萬曆二十三年進士。授中書舍人。擢禮科給事中。甫拜官,即上疏言罷
礦稅、釋繫囚、起廢棄三事,明詔已頒,不可中止。帝怒,奪俸一年。頃之,論江西稅使潘相擅刑宗人罪,不報。既而停礦分稅之詔下,相失利,擅移駐
景德鎮,請專理窯務。帝即可之,近高復力爭。后江西撫按並劾相,相以為近高主之,疏詆甚力。近高疏辨,復劾相。疏雖不行,相不久自引去。
屢遷
刑科都給事中。知縣滿朝薦、諸生王大義等皆忤中使,系獄三年。近高請釋之,不報。遼東稅使
高淮激民變,近高劾其罪,請撤還,帝不納。又以淮誣奏逮同知王邦才、參將李獲陽,近高復論救。會廷臣多劾淮者,帝不得已征還,而邦才等系如故。無何,極陳言路不通、耳目壅蔽之患。未幾,又言
王錫爵密揭行私,宜止勿召;
朱賡被彈六十餘疏,不當更留。皆不報。故事,
六科都給事中內外遞轉。人情輕外,率規避,近高自請外補。吏部侍郎
楊時喬請亟許以成其美。乃用為浙江右參政,進按察使。以病歸。起浙江左布政使。所至以清操聞。
泰昌元年召為太僕卿。廷議“紅丸”之案,近高言
崔文升、
李可灼當斬,
方從哲當勒還故里,
張差謀逆有據,不可蔽以瘋癲。歷工部左、右侍郎。天啟二年冬,引疾去。御史
黃尊素因言近高暨侍郎
余懋衡、
曹於汴、
饒伸,太僕少卿劉弘謨、
劉宗周並辭榮養志,清風襲人,亟宜褒崇,風勵有位。詔許召還。五年冬,起南京兵部,添注左侍郎。力辭,不允。時
魏忠賢勢張,諸正人屏斥已盡。近高不欲出,遷延久之。給事中
薛國觀劾其玩命,遂落職。崇禎初,乃復。卒於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