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租公寓是以各種不同規模大小的公寓,配合旅館管理方式,按月或按周計算來出租。出租人(一般為房屋所有權人)將房屋出租給承租人居住或提供給他人從事經營活動及以合作方式與他人從事經營活動,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為。
承租人在經
出租人同意后,還可以在其承租的期限內,將承租的房屋出租給新的承租人。
出租人出賣出租房屋,應當提前三個月通知承租人。承租人在同等條件下,享有
優先購買權;出租人未按此規定出賣房屋的,承租人可以請求
人民法院宣告該
房屋買賣無效。
目前有一種新模式,一個公司將公寓同一租下來,同一裝修,統一出租。
(1)業主是國內個人,出租
非住宅房屋的
綜合征收率是14%,另外還要按書立合同的金額計征1‰的印花稅;根據地段的單位稅額按面積徵收土地使用稅。
(2)業主是
內資企業,應按各稅種有關規定分別繳納各項稅收:取得租金收入按5%的稅率計征營業稅;同時按應交的營業稅稅額附征7%的
城建稅和3%的
教育費附加;取得的租金收入按12%的稅率計征房產稅;按書立合同的金額計征1‰的印花稅;根據地段的單位稅額按面積徵收土地使用稅;所得稅是對整個企業而言,不是單項徵收;
(3)外資企業的租賃計稅與內資企業的區別是不用計征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不徵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而按18%徵收城市房地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