貸款信託
貸款信託
貸款信託是以貸款方式運用信託資金,是資金信託的主要運用形式。貸款信託以實際獲利、分紅為原則,不允許受託人承諾保證信託資金的本金和最低收益,是一種帶有變動利息的金融產品。貸款信託的利息水準上下浮動,一般受投資項目的資金需求影響,在基建項目或其它適於作信託計劃的企業的資金需求大量增加時,信託資金貸放款額就高。不過,金融機構從事貸款業務都要遵從中國人民銀行的《貸款通則》,貸款的利率區間中國人民銀行作了統一規定,從這個角度來看,信託資金貸款的收益可以作大概估計。
貸款信託的合同年限一般為3年以上,比較缺乏流動性。信託資金大部分是貸給基建用戶的,期限較長,一旦委託人與受託者達成信託合同,在其期限之內不得解約。不過,在合同期內委託人急需用錢,也可以採取轉讓的方式辦理。
委託人在發放貸款的對象、用途等方面有充分的自主權,同時又可利用信託公司在企業資信與資金管理方面的優勢,增加資金的安全性,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
信託是英美法的產物。2001年4月8日,第九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1次會議通過了《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從而使信託法律關係在我國得到了法律的確認。信託法律關係打破了大陸法系民法中物權法律關係與債權法律關係的界限,突破了“一物一權”的原則,也為貸款擔保創造了一個新的模式。
在貸款信託擔保關係中,存在委託人(借款人)、受託人(信託擔保公司)和受益人(貸款人)三方當事人。信託財產既獨立於委託人的財產,也獨立於信託擔保公司的財產。受託人享有信託財產普通法上的所有權,受益人享有衡平法上的源於所有權的受益權。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的受益權是一種不同於債權的權利。當借款人無力償還貸款時,貸款人有權要求信託擔保公司以信託財產償還貸款。
第一,委託人的信託財產與未設立信託的財產相區別。因為委託人不是受益人,委託人依法清算或被宣告破產時,信託財產既不屬於清算財產,也不屬於破產財產;同時,信託網與受託人所有的財產相區別,受託人依法清算或被宣告破產時,信託財產也不屬於清算財產和破產財產。這樣,作為利得財富的貸款人就不用擔心債務人無力清償債務,他們可以通過拍賣、變賣信託財產來清償貸款的本息。此外,根據《信託法》第54條的規定,除非信託合同另有約定,信託終止時,信託財產歸受益人所有。一旦債務人違約或出現財政困難時,信託關係終止,受益人對信託財產享有優先受償權。可見,採取信託擔保方式可以大大降低貸款的風險。
第二,信託擔保的非訴性,有利於貸款人低成本地及時回收貸款。因為信託擔保公司經貸款人要求可以直接出賣信託財產以清償貸款人的債務,無須經過司法程序,請求法院拍賣、變賣信託財產來實現債權。這既可免去當事人的訴累和訴訟費用,又可克服地方保護主義對實現債權所設置的種種障礙。
第三,有利於克服貸款銀行工作人員的道德風險和瀆職行為。因為信託擔保公司是以盈利為主的專業擔保公司,由他們來對委託人(借款人)的財力情況、信譽狀況和信託財產變現的可能性進行全面審查,定會比貸款銀行工作人員更加謹慎和注意。這樣可以防止貸款銀行工作人員因人情、回扣而放鬆對貸款人償債能力的審查,從而造成貸款無法收回的局面出現,大大提高了貸款資金的安全性。
貸款信託是指通過信託方式吸收資金用來發放貸款的信託方式。貸款作為一種傳統業務,業務流程相對簡單,風險控制方法比較成熟,所以信託公司在展業初期,選擇這種方式進入市場、樹立公司品牌也就順理成章了。採取貸款方式進行投資,使得這類信託產品在收益風險上具有以下幾個特點:
首先,項目的收益是封頂的。收益來源於貸款利息,執行人民銀行相關利率標準。這意味著委託人的收益高限是貸款利率,而且面臨著信託公司提取管理費用可能對這一收益的抵扣。不同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意味著收益抵扣的程度是不一樣的,直接影響著投資人的利益。為了維護投資者的利益,有的信託產品採取了具有風險激勵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即根據信託的不同收益率計提不同比例的管理費用。如果低於信託計劃的預期收益率,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將不計提管理費用,節省下來的管理費用將用於彌補投資者可能面臨的低於預期收益率的損失。這種具有風險激勵性質的管理費用計提方式,形成了信託公司作為受託人與資金信託委託人一致的利益取向,充分體現了信託公司取信於投資者的決心和誠意。
其次,儘管信託公司基於自身的專業技能挑選了相關的項目進行貸款,但由於信息不對稱,只能依賴對信託公司的信任。而信託公司剛整頓完畢,自身的信譽機制並沒有建立起來,貸款的信用風險必須通過外部機制來控制。為此在產品設計方面有多種措施來控制信用風險。
●財政支持的方式即償還貸款本金和利息的收入直接來源於財政資金(如長春基礎設施項目和生態環保項目);或者如果出現不能按期償還本金和利息的行為,財政承諾按照這一差額補償(如北京國投的CBD項目);或者財政資金作為項目投資的一部分直接參與貸款,降低其他投資者的投資風險(如浙江紹興文化街開發項目)。
●採用第三者擔保擔保方都是具有較高的信用等級和償還能力的企業。
其它控制貸款信用風險的方式還包括:房地產資產超額抵押方式和貸款償還的責任保證保險方式。它們方式各異,但都在一定程度上規避了可能的信用風險。
●採取貸款方式本身面臨著利率風險這種利率風險主要來自於兩個方面:一是現有信託產品面臨著基準利率上調可能帶來的風險。
隨著通貨緊縮局面的改善,升息的可能性非常大,投資者面臨實際收益減少的危險。如果出現這個情況,在利率調整當期,貸款的利率是沒法調整的,也意味著投資者實際收益的降低。即使重新制定貸款合同以規避利率風險,但這種規避依賴於相關的存貸利率差不變的前提。然而,隨著市場利率化的進程,很有存貸差縮小的可能。現在貸款利率與存款利率之差大致為3%左右,較之於國外1.5%~2%的差額普遍較高。隨著中國加入WTO后利率市場化進程的加快,這個存貸差很可能下降。這意味著投資者在未來2~3年的投資期間,不僅承擔著基準利率上升導致的實際收益的下降風險,還可能面臨著貸款利率不能同比例上調補償這一損失的可能。
貸款信託業務包括委託人確定用途的流動資金貸款信託和由受託人確定管理方式的貸款信託。
1)委託人確定用途的流動資金貸款信託:廈國信將多個委託人的信託資金聚集起來,形成一定規模和實力的資金組合,以流動資金貸款的形式將資金提供給既定的資金使用人,用於生產經營活動以獲取信託收益。
2)由受託人確定管理方式的貸款信託:委託人將合法擁有的一定金額的資金委託給廈國信(受託人),由受託人代為確定管理方式並以自己的名義向借款人提供貸款,約定在一定期限內回收本金及利息並交付給受益人的資金信託業務。
信託資金主要運用於:經濟實力較強、資信等級較高、信譽好的知名企業或有變現能力較強的資產抵(質)押的以及有政府財政預算安排償還的風險較低的流動資金貸款。廈國信根據實際情況具體選擇信託資金使用人。在資金閑置期間可運用於同業拆放、國債回購等風險較低的金融工具。
貸款信託在中國將有良好市場前景,原因在於:
(1)貸款信託在資金運用形式方面採取貸款方式,只要落實抵押或質押、擔保手續,一般情況下風險是可控制的。而在收益方面,貸款信託的資金運用是大多是中長期的,其貸款利率遠遠高於商業銀行的定期儲蓄利率。因此,貸款信託收益率對投資者(委託人)有一定的吸引力。
(2)以信託公司處於主動地位創設信託,只要安全性、收益性對投資者有足夠吸引力,通常都會取得投資者的認可。
(3)中國與創設貸款信託時的日本一樣,是一個後起的發展中國家,中長期建設開發資金的籌集,對於促進國家經濟的發展是極為重要的,貸款信託作為一個能夠為中長期項目建設融通巨額資金的信託品種,必然會具有廣闊的市場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