東盟憲章

東盟憲章

《東盟憲章》全稱《東南亞國家聯盟憲章》,這是東盟成立40年後第一份具有普遍法律意義的文件。這份文件長達31頁,確立了東盟的目標、原則和地位。2007年11月20日下午在新加坡舉行的第13屆首腦會議上籤署。

概述


隨著國際政治和世界經濟形勢的發展,東盟越來越感到大力推進一體化進程的重要性,而推動一體化進程就需要一部對所有成員國都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基本文件,以確定東盟發展方向,促使成員國為共同目標而努力。《東盟憲章》就是旨在增強東盟凝聚力、提高東盟整體實力和國際地位的一份基本文件。

形成過程


《東盟憲章》出台經過了五個階段:2004年11月,東盟領導人簽署《萬象行動計劃》,正式將制訂《東盟憲章》列為東盟的一個目標;2005年12月,東盟領導人簽署《吉隆坡宣言》,並指定一個由10人組成的“名人小組”負責為憲章的制訂提供建議;2007年1月,東盟領導人確認了“名人小組”提出的關於制訂《東盟憲章》的具體建議,同時簽署了關於制訂《東盟憲章》的宣言,並指定一個由10人組成的“高級別特別小組”負責起草憲章文本;2007年7月,“高級別特別小組”向東盟外長會議提交憲章草案;2007年11月20日,東盟領導人在新加坡簽署《東盟憲章》。
根據《東盟憲章》的規定,成員國領導人簽署該文件后,各個成員國需要根據各自的法定程序批准這一文件。批准的文本需要存放在東盟秘書長處。自最後一個成員國提交批准文本30日後,《東盟憲章》即可生效。2008年8月15日,《東盟憲章》正式生效。

簽署現場


東盟10國領導人在2007年11月20日下午在新加坡舉行的第13屆首腦會議上籤署了《東盟憲章》。
在當天舉行的簽字儀式上,東盟10國領導人一字排開坐在簽字桌前,身後懸掛著各成員國國旗。領導人落筆簽署這份具有歷史意義的文件之後,東盟秘書長王景榮走上台,從東盟輪值主席國新加坡總理李顯龍手中接過簽署完畢的《東盟憲章》原件。
站在簽字台上,王景榮與東盟10國領導人一起舉杯,慶祝《東盟憲章》順利簽署。隨後,東盟各國外交部長、負責起草憲章的名人小組和東盟高級別特別小組成員也走上台與各國領導人和王景榮合影。
憲章提出,東盟要致力於維護並加強本地區和平、安全與穩定,以及經濟一體化建設;繼續堅持不干涉內政的基本原則;尊重各成員國的獨立、主權、平等、領土完整和民族特性;堅持以和平手段解決紛爭。
2007年恰逢東盟成立40周年。隨著時代變遷,東盟面臨的任務在發生變化,但東盟各國渴望團結、呼籲和平和力圖發展的願望沒有改變。《東盟憲章》的簽署將是東盟在發展歷程中邁出的重要一步,將把東盟一體化建設推向更高水平。憲章首次明確寫入了建立東盟共同體的戰略目標,就東盟發展的目標、原則、地位以及框架等作出了明確規定。
在當天舉行的簽字儀式上,東盟10國領導人還簽署了《東盟經濟共同體藍圖宣言》《東盟環境可持續性宣言》以及《東盟關於氣候變化宣言》等重要文件,為東盟加快一體化建設,迎接未來挑戰奠定了基礎。

內容要點


東盟憲章
東盟憲章
專門負責起草《東盟憲章》的高級別特別小組2007年11月19日在新加坡向東盟各成員國外長介紹並提交了《東盟憲章》。這是東盟成立40年來第一份具有普遍法律意義的文件。這份長達31頁的文件確立了東盟的目標、原則和地位。其主要內容如下:

目標

維護並加強本地區和平、安全與穩定。
保持本地區無核武化,支持民主、法制和憲政,為東盟居民提供公正、民主與和諧的和平環境。
致力於經濟一體化建設,構建穩定、繁榮和統一的東盟市場和生產基地,實現商品、服務和投資自由流動,促進商界人士、技術人才和勞動力的自由往來;增強合作互助,在本地區消除貧困,縮小貧富差距。
加強開發人力資源,鼓勵社會各部門參與,增強東盟大家庭意識。

原則

繼續堅持不干涉內政的基本原則。
尊重各成員國的獨立、主權、平等、領土完整和民族特性;堅持以和平手段解決紛爭;不干涉成員國內政;就涉及關係東盟共同利益事宜加強磋商機制,依照東盟條約和國際慣例解決紛爭,棘手問題將交由東盟首腦會議協商決定。

地位

《東盟憲章》對各成員國具有約束力,賦予東盟法人地位。

架構

東盟首腦會議為東盟最高決策機構,每年舉行兩次會議。
東盟成員國領導人在峰會上決定有關東盟一體化的關鍵問題,決定發生緊急事態時東盟應採取的措施,任命東盟秘書長。
設立4個理事會,其中一個由外長組成,負責協調東盟重要事務,另外3個分別負責政治安全、經濟一體化和社會文化事務;每個理事會各由一名副秘書長負責。
成立一個人權機構,致力於改進本地區人權狀況。

其他

憲章將英文定為東盟的工作語言,並規定每年8月8日為“東盟日”,並對東盟旗幟、徽章作出相關規定。

作用意義


憲章明確規定,東盟共同體將由東盟經濟共同體、東盟安全共同體和東盟社會文化共同體組成,使未來的東盟具有一個目標、一個身份和一個聲音,共同應對未來的挑戰。《東盟憲章》是東盟成立以來第一份對所有成員國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文件。
東盟一體化進程的需要
東盟自1967年8月成立以來,走過了40年的風雨歷程,成員國從最初的5個擴大到了今天的10個。現在,東盟已經成為一個擁有5億人口、地域面積超過450萬平方公里的具有相當影響力的區域組織。雖然東盟歷史上籤署過不少重要條約和文件,但許多重要文件得不到成員國的切實執行。隨著全球化和經濟一體化趨勢的不斷發展,東盟越發感到需要一部對成員國更具約束力的文件,來提高該組織的內聚力,繼續推進一體化進程。東盟已經制定了在2015年建成東盟共同體的戰略目標。東盟認為,加快一體化進程、增強自身實力和提高其在地區和國際事務中的影響力,既是自身的要求,也是應對國際風雲變化的需要。要實現這一目標,就需要東盟成員國更加認真地執行東盟已經通過的文件。東盟秘書長王景榮指出,憲章是建立東盟共同體的“基礎文件”。東盟輪值主席國新加坡總理李顯龍在會議期間表示,憲章將為東盟的未來“奠基”。
東盟發展方向的“航標”
今後如何發展,向什麼方向發展,一直困擾著已經步入“不惑之年”的東盟。近年來,東盟確定了建立東盟共同體的明確目標,而《東盟憲章》則第一次將這一戰略目標以如此嚴肅的方式寫入其中。這就需要在政治、社會文化、經濟發展水平、司法制度和宗教信仰有許多差異的東盟成員國進一步加強團結與合作,大力推進一體化建設,使東盟成為一個東盟成員國的共同利益體。
憲章規定,東盟是維護區域和平、安全與穩定的組織,加強在政治、安全、經濟和社會文化領域的合作,確保成員國和平相處,保持東南亞的無核區地位,縮小成員國之間的差距、實現均衡和諧和可持續發展,提高公民的東盟意識,建立以人為本的社會,並努力保持東盟在該區域的“核心作用”,提高東盟在國際舞台上的影響力。 《東盟憲章》是在近兩年的時間裡經過多次磋商和諮詢后才確定的。寮國總理波松布帕萬認為《東盟憲章》“大膽、具有前瞻性和革命性”。
東盟發展壯大的保障
《東盟憲章》不僅明確了東盟今後的發展方向,還制定了實現東盟戰略目標的重要舉措。憲章在三個方面為東盟實現戰略目標提供保障。第一,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憲章規定,成員國應當嚴格認真地遵守憲章的規定,在本國法規與憲章有任何衝突時要以憲章為準繩,從而保障成員國都在相同或相似的法律框架下推進一體化進程;第二,確立了東盟的法人地位。這將確保東盟今後能夠作為一個整體對外交往,並與其他國家和組織簽署重要協議;第三,確保機構高效運轉。將對東盟的機構進行改革,使其擁有四個分工明確的理事會和一個權力更大的秘書處,以便決策更加靈活。這將保證東盟的戰略目標得以按時實現。

評價


重要的里程碑
《東盟憲章》對東盟而言具有劃時代意義。它是東盟成立以來第一份對所有成員國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的文件。這一文件的簽署是東盟在機制化和法制化建設上的重要舉措,是建立東盟共同體的重要法律保障,是東盟的一個重要里程碑。
推動一體化的重大舉措
東盟憲章
東盟憲章
《東盟憲章》是東盟積40年心血磨礪的“寶劍”。東盟各國渴望一部屬於自己的憲章已久。早在成立初期,東盟即已表明實現地區一體化的長遠目標。上世紀90年代,成功實現“大東盟”(東南亞十國全部成為東盟成員)理想的東盟在《河內宣言》中提出“2020年遠景規劃”,再次規劃出一體化文件的宏偉藍圖。2004年,東盟《萬象行動計劃》首次明確提出制定憲章的設想。2005年12月,《吉隆坡宣言》正式啟動憲章制定進程。2007年是東盟成立40周年,這為東盟各國完成制憲進程提供了最佳時機。東南亞與歐洲雖然同為中、小國家密集的地區,但東盟版的憲章與歐盟的相關一體化文件相比,卻具有鮮明的“東盟特色”,兩者在一體化思路和文化思維上存在較大的差異。歐盟2004年10月通過《歐盟憲法條約》,十分強調主權對一體化的讓度,重視約束力和強制力。但這一點卻引起了眾多質疑,導致條約2005年在荷蘭、法國的全民公投中遭遇挫折。與之相比,《東盟憲章》在強化共識、加強機構建設和推動經濟一體化等方面與其有相似性,但在基本精神、落實方式和約束力方面卻大異其趣,並非歐盟道路的簡單“翻版”。
憲章強調不干涉內政和協商共識的“東盟理念”。憲章原則部分明確表示“尊重各成員國的獨立、主權、平等、領土完整和民族特性,通過和平對話、協商談判的方式解決爭端”,“倡導以和平為取向的價值觀,維護本地區公正、民主、和諧的環境”。這實質上仍延續了“東盟方式”,與歐盟一體化偏重維護“民主、人權”的做法存在著差異。
憲章突出了東盟一體化特別是建設經濟共同體的歷史使命,通過了《東盟經濟共同體藍圖》,提出經濟共同體“路線圖”,確保“實現單一市場與生產基地”、“形成競爭力強的經濟區域”、“維護地區經濟平衡發展”和“推動與國際經濟體系融合”四大目標。這些目標類似於歐洲一體化進程早期的歐共體,但與歐盟現階段的經濟一體化程度仍不可同日而語。
憲章細化了東盟組織體系和機構建設,規定東盟峰會為最高權力機構,一年召開兩次,下設協調理事會(由外長組成 )及政治-安全、經濟、社會-文化三個理事會。東盟秘書長授權擴大,可發起簽署協議、監督各國執行,並向峰會提交年度報告。這些規定有助於緩解東盟長期面臨的“議而不決”、行動力低下等問題,但仍屬事務性權力,而最終決策權仍嚴格掌握在各國首腦手中。
憲章還突出了“包容、中庸”的特點,集中表現在對強制性條款的處理方式上。
用“東方智慧”凝聚東盟
《東盟憲章》是一份適應東盟自身現狀特點的法律文件,它將使東盟從一個鬆散的組織,轉變成為一個更具凝聚力、更有效率和更以規則為基礎的組織,促進東盟走向以憲章為本的共同體。和本屆東盟峰會的另一項成果——《東盟經濟共同體藍圖》一道,《東盟憲章》將成為東盟邁向更深層次一體化的引擎。

前景展望


提出“同一個願景”
1967年,東南亞國家聯盟(簡稱東盟)成立。成立伊始,東盟處在東西方冷戰的夾縫中,冷戰、對抗和分裂等充斥著東盟內部。20世紀70年代以後,東盟各國逐步認識到只有發展自己,才能擺脫大國主宰的命運。
《東盟憲章》明確規定了東盟發展方向,是將東盟建設成具有“同一個願景、同一個身份和同一個關愛和共享的共同體”。“同一個願景”指的就是“東盟一體化的目標”。
不照搬歐盟模式
《東盟憲章》賦予東盟法人地位。東盟原來並非一個聯盟,而是一個協會,是國家間的鬆散聯合體,是准國際組織。最顯著的特徵是它沒有法律意義上的組織章程,沒有規範的決策機制和約束機制,東盟目前並沒有完全照搬歐盟的模式。它與歐盟最大的不同是,國家主權與領土完整高於一切。
東盟搞的是“低度一體化”
《東盟憲章》首次明確寫入建立東盟共同體的戰略目標。2007年1月,第12屆東盟首腦會議宣布,將在2015年建成東盟共同體,即以經濟、安全和社會文化三個共同體為支柱,建立“更強大、更團結、更具凝聚力的東盟”。但經濟共同體是指要建立一個具有競爭力的、發展平衡的、與全球經濟接軌的地區共同體。這與歐盟不同,因為它根本不涉及歐盟那樣的共同農業政策和財政、貨幣政策。眾所周知,歐盟是“高度一體化”,經濟政策和貨幣都是一體化的,而東盟搞的是“低度一體化”,一體化只涉及貨物、服務、投資、資本和勞動力等領域。
再者,東盟採取的是10-X(東盟10國減掉某幾個國家)的方式,即讓各個成員國根據自己的能力選擇東盟經濟計劃的參與程度,不要求“齊步走”。安全共同體主要是指“在跨國犯罪、反恐、海事安全和災難救援等非傳統安全方面的合作”,它不具有集體安全條約性質,更不是攻守同盟。
中國樂見東盟地區一體化
東亞合作起步於10年前的亞洲金融危機。東盟是東亞合作的倡導者。正是東盟的倡導造就了今天的東亞合作機制——“10+3(東盟10國+中、日、韓3國)”,開始了東亞一體化進程。在東亞合作中,東盟發揮著主導作用。但由於東盟實力不足,加上自身一體化進展緩慢,使得東亞合作陷入困境。
在東亞合作中,中國主張以10+3為主渠道推動東亞合作,日本則主張建立以10+6(東盟國家+中、日、韓+澳大利亞+紐西蘭+印度)為框架的東亞共同體,而韓國則主張建立“東北亞共同體”。日本與韓國的這些主張,說白了就是想淡化中國的影響,爭奪東亞合作主導權,爭取自己的利益最大化。若東盟的一體化成功推進,將加強東盟本身的實力和話語權,這將有助於東盟勝任東亞合作的主導者角色。這對東亞合作是有利的,也是和中國的目標一致的。
東盟面臨兩大挑戰
東盟一體化也面臨挑戰。首先是東盟成員國之間的經濟競爭激烈。東盟國家的勞動密集型和資源密集型產業佔主導地位,並且面向相同的出口市場。其次,東盟國家間的政治發展不平衡。從制度上講,東盟國家存在著以越南和寮國為代表的社會主義制度,以印尼、菲律賓為代表的資本主義制度。而在資本主義制度裡面,還有君主立憲制、絕對君主制與共和制之分。目前,東盟的一些國家正處於轉型階段,內部矛盾和衝突錯綜複雜,這對東盟一體化進程十分不利。
但東盟國家也有許多共同利益。正如印尼總統蘇西諾12月15日所說的:“《東盟憲章》將使東盟國家團結一致面對全球性挑戰,比如氣候變化,能源、糧食和全球金融危機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