郵政儲金匯業局

郵政儲金匯業局

郵政儲金匯業局--我國的郵政局創辦於清光緒二十四年(1898年),創辦之時就開辦匯兌業務,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又開始辦理儲金業務。1930年3月,國民黨政府在上海成立郵政儲金匯業總局,直屬國民黨政府交通部,把郵政局原來的儲金匯兌業務接收過來,但其人員和機構不變。

簡介


1931年春,又在上海、南京、漢口分別設立郵政儲金匯業局。
民國24年(1935年)3月1日公布《郵政儲金匯業局組織法》,根據這一組織法改組郵政儲金匯業總局為郵政儲金匯業局,改隸郵政總局,將南京、漢口兩局改為分局。作為國民黨政權國家壟斷資本金融體系的一個組成部分。郵政儲金匯業局的資本總額,沒有規定具體數目,而是以全國郵政收入為擔保。郵政金融的一個特點是由政府公布各種業務法規,如《郵政儲金法》、《郵政國內匯兌法》、《萬國郵政公約》、《簡易人壽保險法》等。郵政儲金匯業局根據法規來吸收儲金、辦理國內外匯兌及舉辦人壽保險業務。

業務


該局儲金與匯兌兩大主要業務略述如下:
(1)郵政儲金。儲金種類有:存簿儲金、定期儲金、支票儲金、存本付息儲金、零存整付儲金等,其中以存簿儲金最為發達。抗日戰爭以前,全國辦理郵政儲金的局所已達680餘處,儲金總額6000萬元。抗戰勝利后,辦理儲金業務的局所已擴展到2000餘處。據民國36年上半年的統計,儲金總額為2110餘億元,儲戶270餘萬戶。
(2)郵政匯兌。初創時匯兌業務僅限於商業繁盛區域及通商大埠間進行,其後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逐步擴大,推廣到一般城鄉之間,並致力於代辦所匯票的推行,以期溝通內地金融,截至民國25年底,全國辦理此項小額匯兌的代辦所,計達9800餘處。在發展國內匯兌的同時,舉辦國際匯兌與僑匯業務。前者后因戰事發生而停止,而在吸收僑匯方面卻獲得成功。由於該局利用郵政機構辦理僑匯,既迅速又安全,因此業務十分發達,並得到僑胞讚許。郵政儲金匯業局的資金來源,除吸收的儲金和一筆可觀的匯兌資金外,還舉辦保險業務,有大量的保費收入。此外,郵政總局還令全國各區郵政管理局將所有各郵政局的存款,悉數交存該局,各郵政局存放當地銀行的存款,亦全部改用郵政儲金匯業局的名義存放,以備調用,甚至交通部所屬各機關的存款亦大部分存於它們那裡,因而該局的流動資金頗為充裕,除保留一定比例的準備金外,均自行運用,如辦理貼現及放款,購買有價證券,投資房地產等。四大家族將其控制之後,除未曾發行鈔券外,無異又設立一家特殊的官僚資本銀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