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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俊海

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

劉俊海,民商法博士,現為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教授,博士生導師,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中國人民大學法律顧問。

兼任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中國法學會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研究會副會長兼秘書長、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北京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華全國總工會法律顧問委員會委員、中宣部司法部與中國法學會“六五”普法國家中高級幹部學法講師團成員、國家法官學院兼職教授、商務部電子商務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深圳證券交易所博士后工作站博士后導師、深圳證券交易所第二屆上訴複核委員會委員、中國法學會理事、中國法學會商法學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法學會證券法研究會常務理事、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常務理事、中國個體勞動者協會常務理事、中國註冊會計師協會會計師事務所內部治理委員會副主任、海峽兩岸法學交流促進會常務理事、北京市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專家諮詢委員會委員、廈門仲裁委員會仲裁員、《中國資本市場法治評論》主編、《資本市場法治網》 主編、中國政法大學與河北大學等多所大學兼職教授等。

人物信息


劉俊海
劉俊海
姓 名:劉俊海 任教專業:法學-公司法、證券法、民商法、經濟法
性 別:男
所在院系:中國人民大學
職稱:教授、博士生導師
職務:中國人民大學商法研究所所長
籍貫:河北省泊頭市文廟鎮

人物簡介


1985 年畢業於泊頭市第一中學85屆高中56 班,1989年畢業於河北大學法律系,獲法學學士學位。1992年畢業於中國政法大學研究生院,獲經濟法碩士學位。1995年畢業於中國社科院研究生院,獲民商法博士學位。同年入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從事商法經濟法研究工作。歷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研究員、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教授、博士生導師、商法經濟法研究室副主任、中國社會科學院法學所所長助理兼所務辦公室主任社會法研究室主任等職。2006年9月,調入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任教。1996年至1997年,赴挪威奧斯陸大學從事博士后研究。1998年9月,受歐盟資助赴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法學院從事訪問研究。2000年1月至2001年5月,受美中學術交流委員會資助,赴美國密西根大學和堪薩斯大學作訪問學者。
主要研究領域為公司法、證券法。參加了《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合夥企業法》、《政府採購法》等商事經濟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自1996年以來,多次赴荷蘭、德國、芬蘭、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越南等國家和中國港台地區出席國際學術研討會,並提交英語論文並發表英語演講。
自1987年起,已出版《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公司的社會責任》、《歐盟公司法指令全譯》等專著或譯著12部,在美國《哥倫比亞商法評論》(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和《中國法學》等學術刊物發表中英文學術論文100餘篇。《電子商務中的信任機制研究》(英文)在美國商法學會(the Academy of Legal Studies in Business)2001年年會上榮獲拉爾夫?邦奇獎(the Ralphe Bunche Award)。1999年9月被北京市法學會授予“優秀中青年法學家”稱號。2003年被《財經時報》評選為全國“2003年度十大意見領袖”。2005年4月,《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一書在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和全國青聯舉辦的“第一屆中國青年法律學術獎(法鼎獎)”評選中榮獲金鼎獎(一等獎)。2005年10月,獲得《中國消費者報》社頒發的“三一五文化貢獻獎”。
1996年11月至1997年11月,赴挪威奧斯陸大學從事博士后研究,研究課題為公司的社會責任。1998年9月,受歐盟資助赴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法學院從事訪問研究,研究課題為歐盟公司法。2000年1月至2001年5月,受美中學術交流委員會資助,赴美國密西根大學和堪薩斯大學作訪問學者,研究課題為美國公司法。2009年7月至8月,赴美國威斯康辛大學做訪問研究。《電子商務中的信任機制研究》(英文)在美國商法學會(the Academy of Legal Studies in Business)2001年年會上榮獲拉爾夫·邦奇獎(the Ralphe Bunche Award)。多次前往中國港澳台地區參加學術研討會、發表學術演講。
主要研究專長為公司法、證券法和其他商法經濟法前沿問題。作為核心諮詢專家或起草工作小組成員,參加了《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合夥企業法》、《政府採購法》和《企業國有資產法》等商事經濟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多次參加立法機關組織的專家座談會,並多次向立法機關提供諮詢建議,多項立法建議被採納。獨立承擔或主持了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規範、健全、發展資本市場的法律問題研究》等多項課題研究項目。
1999年被北京市法學會授予“優秀中青年法學家”稱號。2003年被《財經時報》評選為全國“2003年度十大意見領袖”。2005年《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一書在中國社會科學院、中國法學會和全國青聯舉辦的第一屆“中國青年法律學術獎(法鼎獎)”評選中獲金鼎獎(一等獎)。2006年被中國法學會評選為第五屆“全國十大傑出青年法學家”。2008年,入選教育部新世紀優秀人才支持計劃。2008年,當選為中國消費者協會副會長。
央視採訪時稱:我注意到蘋果logo上缺一塊東西,缺乏的是感恩之心

社會任職


2020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聘任劉俊海為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屆特邀諮詢員,聘期為五年。

代表性著作


代表性學術著作
1、論文《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中國法學》,2002年第6期
公司法的修改是十屆人大期間的重要立法項目。公司法在立法技術上和制度設計上何去何從,是大改、中改,還是小改;公司法與外商投資企業法是否需要並軌;公司自治與政府干預、司法干預的關係如何解決,都值得研究。《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一文系統回答了這些問題。他主張全面修改《公司法》,認為新《公司法》應堅持公司的法人性與營利性;承認公司的社會性,確認公司的社會責任;拋棄社團性,承認一人公司。建議立法者更加尊重公司自治、公司自由、公司民主和公司權利,大幅減少國家行政權和國家意志對公司生活的不必要干預;廢除公司經營範圍制度,重視公司章程和股東協議的效力,對各類公司一律採行登記製為主、審批製為輔的設立原則,允許公司選擇法定代表人的一元化或多元化。主張大膽引入授權資本制,改進資本維持原則,放寬對股東出資形式的限制,明確驗資機構對債權人和投資者的民事責任,原則上廢除法定最低註冊資本原則。主張實現外商投資企業立法與公司立法的並軌,賦予外商投資企業國民待遇;法院和仲裁機構應積極受理公司法未作規定或規定不明的公司糾紛案件。其中,一些建議被新《公司法》採納。
2、論文《金融危機的法律防範》,《中國法學》,1999年第2期
該文從分析金融危機的爆發原因入手,主張從公法與私法(民商法)兩個層面上構建防範金融危機的法律機制。指出,政府干預過多過濫,不可能有效地預防和化解金融危機和經濟危機,只能加劇和推動危機的爆發;腐敗、低效、黑箱行政本身就是金融隱患,過多過濫的審批本身就是金融風險。為防範金融風險,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必須限制在五個層次上:尊重型干預、保護型干預、調控型干預、促成型干預和給付型干預。主張完成全部國有專業銀行的公司制改革;對國有獨資商業銀行和國家控股的商業銀行全面推行強制擔保貸款制度;及早改變目前過分依賴於商業銀行的危險局面,依法鼓勵發展直接資本市場;儘快建立公司重整制度,避免公司、企業不必要的破產。2004年初,黨和國家決定將四大國有獨資商業銀行改製為股份有限公司。可見,作者5年之前提出的商業銀行進行公司制改革建議具有一定的前瞻性。
3、論文《我國公司法移植獨立董事制度的思考》,《政法論壇》,2003年第3期
一文主張要從根本上避免上市公司獨立董事與監事會制度疊床架屋,減少監督資源的不必要浪費(如獨立董事與監事的薪酬、重複聘請中介機構的費用),應從制度上革除當前獨立董事與監事會並存的格局;為使獨立董事的聲音不被內部董事和關聯董事吞沒,獨立董事應在董事會中佔據多數席位,至於獨立董事在董事會中佔據簡單多數(第五種模式),還是絕對多數(第六種模式),都應尊重公司與股東自治,以及市場的自由選擇;為確保獨立董事對全體股東利益負責,《公司法》應確認獨立董事對廣大股東的報告和說明義務,打通獨立董事與廣大股東間的信息溝通渠道。
4、專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2004年修訂版
股東權的保護問題關係到現代企業制度和經濟體制改革的成敗。《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一書以專題著作形式對此進行了多角度、全方位、系統性的研究,並對我國立法上應如何因應提出了作者的主張和建議。該書詳細闡述了股東權與物權、債權的關係,認為股東權既不是物權,也不是債權,而是一種新興的民事權利。
在比較了物權模式、債權模式和股東權模式等三種國家所有制的法律實現方式的基礎上,認為股東權模式是國家所有制在投資領域的最佳法律實現方式。作者認為,在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過程中應當加強對國家股東權的保護,警惕國有資產流失;建議早日把國家股推向二級流通市場,並慎重選擇國家股代理人。為明確國家股東權的法律地位,認為《公司法》第4條第3款“公司中的國有資產所有權屬於國家”的規定有欠嚴謹,應予刪除。
鑒於中小股東在公司治理中的弱勢地位,作者對於中小股東的權利保護與救濟提出了諸多立法建議。針對大股東濫用資本多數決原則的現象,提出了構建股東誠實義務的學說。為保護中小股東監督和制衡經營者與控制股東的積極性,主張新公司法承認股東代表訴訟提起權,允許中小股東為捍衛公司利益而以自己的名義對違法失信的當事人提起訴訟。針對1993年《公司法》只允許股東查閱公司財務會計報告,而不能查閱會計帳簿的缺憾,主張新公司法允許小股東查閱公司會計帳簿,以加大對股東知情權的保護力度。
對於股東權變動的效力,主張公司內部登記生效主義與公司外部登記對抗主義相結合的態度。具體說來,就公司內部關係而言,公司股東名冊的變更登記之時視為股權交付、股東身份(股東投資權利、義務、風險和收益)開始轉移之時;就公司外部關係而言,公司登記機關的股權變更登記行為具有對抗第三人的效力。
鑒於一人股東很難慎獨自律,作者首次在法學界提出對一人公司的股東採取法人格濫用推定的立法態度,推定一人股東對一人公司債務承擔連帶責任,但允許一人股東舉反證推翻。以上立法建議多被2005年新《公司法》採納。書中有關論述還先後被國內外許多學術論文或著作引述。
5、專著《公司的社會責任》,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該書首次在我國公司法學界對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理論依據、國外公司社會責任運動的理論與實踐、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立法論和解釋論、落實董事踐行公司社會責任的義務、導入社會公開法律機制、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監督等問題進行了深入探討。認為,公司不能僅僅以最大限度地為股東們賺錢作為自己的唯一存在目的,應當最大限度地增進股東利益之外的其他所有社會利益,包括職工利益、消費者利益、債權人利益、中小競爭者利益、當地社區利益、環境利益、社會弱者利益及整個社會公共利益等內容。
認為,強化公司社會責任的理論依據在於,公司的經濟力量及其推動社會權實現的社會義務。公司社會責任與人權中的社會權緊密相連。對公司的傳統概念“公司是以營利為目的的社團法人”提出了質疑,認為既要強調公司的營利性,也要強調公司的社會性;主張董事會決策既要考慮股東利益,也要考慮其他利害關係人的利益;公司既要履行法律意義上的社會責任,也要履行倫理意義上的社會責任。
主張立法規定非股東的社會利益代表參與公司機關,包括職工董事制度、消費者董事制度和環境保護董事制度。為使我國職工參與制度更有實效,建議取消職工監事制度,實行統一的職工董事制度,並將職工董事的具體比例法定化。主張我國立法摒棄只按公司投資者的所有制性質決定職工參與程度的保守態度,改采以公司規模和僱工人數為準。該書出版后,受到國際勞工組織北京代表處、國內學界和有關部門的重視。相關立法建議被2005年新《公司法》採納。
6、譯著《歐盟公司法指令全譯》,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
這是國內第一部系統翻譯歐盟公司法指令的譯著,是國內公司法同行研究歐盟公司法的重要文獻資料。其嚴謹性、準確性受到同行高度評價。對於推動我國公司法學界對於歐盟公司法和中國公司法的比較研究起到了積極的推動作用。
7、獨著《新公司法的制度創新:立法爭點與解釋難點》,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
作者認為,公司制度是拉動國民經濟增長的引擎。如果說憲法是政治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公司法則是經濟生活中的根本大法,是投資興業的總章程。2005年10月27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新《公司法》針對1993年《公司法》重管制、輕自治,重國有、輕民營,重除弊、輕興利等弊端,進行了一系列大刀闊斧的改革。作者認為新《公司法》是一部鼓勵投資興業的服務型公司法、鼓勵公司自治的市場型公司法、對國有經濟與民營經濟一視同仁的平等型公司法、債權人友好型的公司法、弘揚股權文化的護權型公司法、優化公司治理的規範型公司法、注重社會責任的人本型公司法、具有可操作性的可訴型公司法。該書結合作者多年研究公司法改革的學術成果及其參與2005年新《公司法》修改的過程,對新《公司法》的制度創新在立法層面的爭點問題和操作層面的解釋難題進行了深入剖析和權威詮釋。
8、譯著《公司法剖析:比較與功能的視角》,北京大學出版社,2007年版
本書是對公司法領域所作的精要分析。作者們的立論前提是各國公司法都要解決以下三大基本代理問題:經營者對股東們的機會主義行為、控制股東對小股東們的機會主義行為以及股東群體對其他公司利益相關者(債權人與僱員)的機會主義行為。各國都必須在紛繁複雜的公司內部關係及其與產品、勞動力、資本與控制權市場的互動關係中解決以上三大問題。作者們的核心觀點是,各國的公司形式大同小異;更令人驚訝的是,各國為了解決三大代理問題往往在相同的備選法律策略中作出選擇,儘管選擇的策略並不雷同。本書闡明了歐洲主要國家、日本和美國如何以及為何在解決特定公司法問題時有時選擇了相同的法律策略,而有時則截然相反。在對代理問題和法律策略作了簡要概述后,本書探討了公司的基本治理結構,包括董事會與股東會的權力。接下來,本書探討了債權人保護措施、關聯交易以及公司合併、章程修改等公司重大行為問題。最後,本書分析了友好收購、敵意收購和資本市場規制問題。
10、獨著《現代公司法》,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2011年再版。
這是一部體系化的公司法學術著作。該書圍繞公司法總論、公司設立、公司自治、公司資本、股東權、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權轉讓、股份發行和轉讓、公司治理、公司債權人的保護、公司重組、公司社會責任、公司債券、公司財務會計制度、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特殊類型公司、公司終止、外國公司與公司爭訟等內容進了深入探討。該書覆蓋了公司從設立到終止的生命周期中不可或缺的主要法律制度,並就公司爭訟的裁判思維進行了探討。該書既具有較高的學術研究價值,也有較強的實務指導作用。

代表性論文


1. “Corporate Governance in China: Then and Now”,Co-authored with Professor Cindy Schipany at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Columbia Business Law Review,Volume 2002,Number 1. LENGTH: 24908 words. 據美國社會科學研究網(Social Science Research Network)2003年9月13日的統計,該文是該網“亞洲法”論文中點擊率最高的十篇文章之一。
2. “Chinese Business and the Internet: The Infrastructure for Trust”,Vanderbilt Journal of Transnational Law,November,2002,35 Vand.J.Transnat'l L.1545. Co-authored with Prof. Timothy L. Fort at the University of Michigan,該文曾在美國商法學會2001年年會上榮獲最佳國際商法論文獎拉爾夫·邦奇獎。
3. “The Perspectives for Tax Law in Hong Kong after 1 July 1997”,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Tax Law in East and South-east Asia toward the 21st Century”,held in Leiden,the Netherlands in July 1996 and published by Kluwer Law International in 1997.
4. “Increasing role of the courts in China”,Law,Development & Socio-Economic Changes in Asia,2003.
5. “The Protection of Social Rights and the Coming Implementation of CESCR in China,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ymposium “The domestic obligation to implement International Convention on Economic,Social and Cultural Rights” held in Oslo,Norway,in November 1997.
6. “The Protection of Labor Rights in China”,Working Paper Series of Norwegian Institute of Human Rights,the University of Oslo,1997.
7. “Approaches to Strengthen the Responsibility of Directors and Managers in China”,presented at the fourth annual conference of Asia Pacific Economic Law Forum,held in Hong Kong in December 1998.
8. “Legal reforms in China”,Governance,Decentralization and Reform in China,,India and Russia,Jean-Jacques Dethier (ed.) Kluwer Academic Publishers,pp. 373 – 405. ZEF-Discussion Papers on Development Policy No. 13,Center for Development Research (ZEF),Bonn,September 1999. See,It was presented at the international seminar of “the Governance on China,India and Russia”,3-4 May 1999,hosted by the Research Center for Development,Bonn University.
9. “Overview of the Dispute resolution mechanism in China”,presented at the “Roundtable Meeting on Law,Development and Socio-Economic Change in Asia (II),held in Bangkok,Thailand,19-20 November,2001.
10. 《推行廠務公開制度,增強企業競爭力》,《理論前沿》, 2009年第5期;
11. 《食品安全監管的制度創新》,《法學論壇》,2009年第3期;
12. 《3·15應成為企業對消費者的感恩節——論公司對消費者的社會責任》,《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9年第3期;
13. 《一項塑造法官公信力的誠信工程》,《人民法院報》,2009年2月3日,第4版;
14. 《落實科學發展觀,完善資本市場法治:以上市公司監管立法為中心》,《甘肅社會科學》,2008年第5期;
15. 《弘揚股東民主理念,激活股東大會制度》,《董事會》,2008年第10期;
16. 《制定國有資產法的思考》,《河南省政法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8年第5期;
17. 《論股權平等原則》,《法學雜誌》,2008年第3期;
18. 《改革開放30年來公司立法的回顧與前瞻》,《法學論壇》,2008年第3期;
19. 《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打造法治工商新品牌》,《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8年第3期;
20. 《論抽逃出資股東的民事責任》,《法學雜誌》,2008年第1期;
21. 《新公司法框架下的公司承包經營問題研究》,《當代法學》,2008年第1期;
22. 《論有限責任公司股權轉讓合同的效力》,《法學家》,2007年第6期;
23. 《中國對一人公司的法律規制》,《國際商事法務》(日本),2007年第9期;
24. 《優化事務所內部治理,實現做大做強》,《中國註冊會計師》,2007年第6期;
25. 《法律應該向弱者適度傾斜》,《民主與法制》,2007年第5期;
26. 《關於公司社會責任的若干問題》,《理論前沿》(中央黨校),2007年第22期;
27. 《揭開公司面紗制度在中國的解釋與運用》,《中國法律》(香港),2007年第8期;
28. 《一本不平的平話——評<行業協會商會平話> 》,《中國商貿》,2007年第6期;
29. 《優化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法治環境》,《資本市場》,2007年第11期;
30. 《法學研究要為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服務》,《法學論壇》,2007年第2期;
31. 《價格同盟:行業協會的社會責任亟待強化》,《人民法院報》,2007年10月16日;
32. 《法律應該向弱者適度傾斜》,《民主與法制》,2007年第5期;
33. 《新公司法中揭開公司面紗制度的解釋難點探析》,《同濟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2006年第6期;
34. 《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是法治社會》,《法學論壇》,2006年第6期;
35. 《新公司法解讀》,《北大商業評論》,2006年第7期;
36. 《新公司法實施中的爭點》,《光明日報》(2006年12月26日)第九版整版刊登;
37. 《構建和諧社會與法理念的更新——兼論和諧社會與社會法的完善》,《學習與探索》,2006年第5期;
38. 《評<;公司集團基本法律問題研究>;》,《山東社會科學》,2006年第12期;
39. 《從公共服務視角看行政機關的六種服務》,《工商行政管理》,2006年14期;
40. 《新公司法的制度創新及其對仲裁實踐的影響》,《北京仲裁》,2006年第1期;
41. 《妥善解決股權分置改革中涉及外資股東的難點法律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要報:領導內參》,2005年第27期。該文被黃菊副總理批閱,獲中國社會科學院優秀信息一等獎;
42. 《證券法律的制度創新》,《中國金融》,2005年第22期;
43. 《誠信株連的啟示》,《新財經》,2005年第11期;
44. 《股改的法律依據何在》,《新財經》,2005年第9期;
45. 《公司社會責任與和諧消費環境的營造》,《法治論叢》,2005年第4期;
46. 《建議儘快糾正對〈聯合國民事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中“民事權利”的不準確譯法》,《中國社會科學院要報--信息專報》1997年第63期。該文被錢其琛副總理批閱,獲中國社會科學院(省部級)優秀信息獎。
47. 《關於清理限制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律的建議》,《中國社會科學院要報:專供信息(國辦)》,2004年第21期。該文被評為中國社會科學院2004年優秀決策信息對策研究類二等獎;
48. 《金融危機的法律防範》,《中國法學》,1999年第2期;轉載於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1999年第6期;
49. 《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的法律思考》,《中國法學》,2000年第1期;
50. 《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公司法的修改前瞻》,《中國法學》,2002年第6期;后載入《商法論文選萃》,中國法制出版社,2004年;
51. 《論證券市場法律責任的立法和執法協調》,《現代法學》,2003年第1期。該文在2004年7月榮獲重慶市新聞出版局、重慶市期刊協會頒發的優秀論文獎;被收入《中國商法學精萃 2004年卷》,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年版。
52. 《關於企業和企業家的維權立法問題》,《當代經濟》,2004年第4期;
53. 《論股東累積投票權》,《環球法律評論》,2003年第1期;
54. 《完善國內仲裁司法監督問題的法學思考》,《北京仲裁》,2004年第1期;
55. 《論新公司法的現代化》,《環球法律評論》2004年冬季號;
56. 《中國公司法移植獨立董事制度的思考》,《政法論壇》,2003年第3期;
57. 《一人公司制度難點問題研究》,《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報》,2005年第6期;
58. 《創新裁判思維,維護金融債權》,《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主辦),2006年第1期;
59. 《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的法律問題研究》,《人民司法》(最高人民法院主辦),2005年第3期;
60. 《新公司法的制度創新》,《月旦財經法學》(中國台灣地區),2006年第3期;
61. 《公司法的修改與解釋:以司法權的適度干預為中心》,《法律適用》,2005年第3期。該文獲最高人民法院《法律適用》“珠海杯”徵文二等獎;
62. 《論政府與人民的法律角色定位》,《法學評論》,1996年第1期;后載於《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劉海年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1996年;
63. 《淺議法人財產權》,《經濟研究參考》,1996/ZJ;
64. 《論股東的表決權》,《法律科學》,1995年第6期;
65. 《論不公正的新股發行與股東權的保護》,《河北法學》,1995年第6期;
66. 《公司法修改應著力創新》,《法學》(華東政法學院),2004第7期;
67. 《中國應儘快制定國有資產保護法》,《中國社會科學院要報:領導參閱》,2006年第20期;
68. 《完善證券法,鼓勵投資信心》,《中國社會科學院要報:領導內參》,2005年第28期;
69. 《強化公司社會責任是構建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中國社會科學院院報》,2005年9月27日第3版;
70. 《創新法律制度,構建和諧社會》,《群言》,2005年第11期;
71. 《論構建和諧社會過程中民商法官的裁判思維》,《山東審判》,2005年第3期;
72. 《建立社會公眾股股東單獨表決制度的有關問題》,《中國金融》,2004年第23期;
73. 《公司社會責任與和諧消費環境的構建》,《上海政法學院學報》(法治論叢),2005年第4期;
74. 《修改公司法,放寬公司的擔保能力》,《國家檢察官學院學報》,2005年第4期;
75. 《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法人和企業產權制度》,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調查研究報告2003年第164號;
76. 《傾力打造非公有制企業健康發展的法律環境》,提交2003年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專題研討會,收入《非公有制經濟發展的法制環境》,中國工人出版社,全國政協社會和法制委員會辦公室編,2004年2月第1版;
77. 《加強對非公有制經濟的法律保護》,《群言》,2003年第7期;
78. 《上市公司分立與小股東權益保護》,《證券法律評論》2003年卷;
79. 《規制政府採購人變相指定供應商的法律思考》,《中國政府採購》,2003年第6期;
80. 《政府採購法重視對供應商權益的保護》,《中國政府採購》,2002年第6期;
81. 《論完善證券法律責任的協調實施機制》,《法律適用》(國家法官學院),2003年第4期;
82. 《論獨立董事制度的幾個相關法律問題》,《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2年第3期;
83. 《整頓和規範市經濟秩序的法律思考》,《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3年第7期;
84. 《營造放心消費環境,全面建設小康社會》,《中國質量萬里行》,2003年第3期;
85. 《電子商務主體及准入監管研究》,1.5萬字,載入《市場監管理論與實踐研究》,中國工商出版社,2003年7月版;
86. 《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結構的若干思考》,《法學論壇》,2002年第6期;
87. 《政府採購法重視對供應商權益的保護》,《中國政府採購》,2002年第6期;
88. 《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權轉讓若干問題研究》,《中國民商審判》,2003年第1卷;
89. 《修改公司法的指導思想》,《中國社會科學院院報》,2002年12月1日;
90. 《投資基金立法若干爭議問題研究》,《中國證券報》2002年3月29日第12版,中國人民大學複印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2002年第6期轉載;
91. 《市場化成熟度標桿——中國投資基金立法若干爭議問題研究》,《國際貿易》,2001年第9期;
92. 《民主管理公司——歐盟職工參加公司機關制度的立法過程》,《國際貿易》,2001年第7期;
93. 《論投資基金法律關係中的當事人》,《法學雜誌》,1999年第1期;
94. 《中華人民共和國投資基金法學者建議稿》,《民商法論叢》第14卷,2000年;
95. 《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中亟待解決的四個法律問題》,《法學》(滬),1996年第3期;
96. 《論股東的代表訴訟提起權》,《商事法論集》,第1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月第1版;
97. 《強化公司的社會責任--建立中國現代企業制度的一項重要內容》,《商事法論集》,第2卷,法律出版社,1997年11月第1版;
98. 《商法學研究述評》,《法學研究》,1997年第1期;
99. 《政府干預市場經濟必須走向法治化》,《特區理論與實踐》,1999年第2期;並在《改革內參》第9期、第10期、第11期和第12期全文刊登;后載入《面向21世紀的思考:中國經濟體制改革和對外開放20周年回顧與前瞻.》,王洛林主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9年;《依法治國與廉政建設》,劉海年等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1999年;
100. 《政府干預市場經濟的法律形式》,《企業改革與管理》,1999年第3期;
101. 《加入WTO后,政府干預市場經濟走向法治化勢在必行》,《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1年第12期;
102. 《論社會權的保護及<;經社文公約>;在中國的未來實施》,《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國際公約研究》,劉海年主編,中國法制出版社,2000年;
103. 《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的法律分析與思考》,《國有企業改革法律報告》,第1卷,中信出版社,2004年版;
104. 《公司法修改中的重大問題》,《民商法前沿論壇》,第3輯,:王利明主編,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
105. 《加強公司法解釋學研究,積極審慎審理公司糾紛案件》,《商事審判研究》,2004年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4年。
106. 《依法推進費改稅》,《經濟與法》,1999年第3期;
107. 《職工參與公司機關制度的比較研究》,《商事法論集》第3卷.,王保樹主編,法律出版社,1999年;
108. 《論股份有限公司股東權的保護》,《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博士文萃》(1993~1995),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學位辦公室編,中國社會科學出版社,1997年。
109. 《股東權法律保護的理論和實踐》,《法學》,1995年第8期;
110. 《關於加強鄉鎮企業法律機制的研究》,《法學雜誌》,1992年第1期;
111. 《這樣的“聯手”有違法律》,《民主與法制》卷首,1999年第10期;
112. 《中國應允許設立一人公司》,《民主與法制》卷首,1999年第14期;
113. 《國際慣例≠真理》,《新華文摘》,2002年第9期;
114. 《股民狀告證券商侵權案件的法律啟示》,《國際商報》, 1999年7月26日第7版;並被法律之星網站1999年8月11日法制論壇轉載;
115. 《挑戰股東利益最大化——美國近年非股東利害關係人立法研究》,《國際貿易》,2002年第7期;轉載於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民商法學》1998年第10期;
116. 《資本與知本最佳組合:建立有限合夥制度解析》,《國際貿易》,2002年第2期;
117. 《中國公司法的特點》,《法學雜誌》,1994年第2期;
118. 《股東權模式的內涵與功能》,《中國民營科技與經濟》,1994年第2期;
119. 《有關中國公司立法的若干建議》,《中國證券評估雜誌》,1993年第6期;
120. 《轉換國有大企業經營機制的重要途徑》,《法學雜誌》,1993年第2期;
121. 《股東權保護的理論與實踐》,《法學》(上海),1995年第8期;
122. 《國有企業改建為國有獨資公司探討》,《法制日報》,1996年4月25日理論版,轉載於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經濟法學、勞動法學》,1996年第4期;
123. 《入世后中國經濟立法的完善》,《經濟時刊》,2000年第1期;
124. 《政府採購立法若干原則研究》,《中國政府採購》,2001年第4期;
125. 《論商事打假行為》,《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0年第4期。該文於2001年3月榮獲國家工商局、中國工商管理學會和中國消費者協會主辦的“12315”面向21世紀消費者權益保護徵文一等獎;
126. 《塑造科學消費的良好法治與倫理環境——談商家、政府職能部門及社會團體、中介機構在推動科學消費方面的作用》,《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2年第11期;
127. 《建議儘快糾正對〈聯合國民事權利和政治權利公約〉中“民事權利”的不準確譯法》,《中國社會科學院要報--信息專報》,1997年7月30日,第63期。1998年2月獲中國社會科學院優秀信息獎;
128. 《中國簽署〈國際經濟、社會和文化權利公約〉應當注意的若干問題》,《中國社會科學院要報--信息專報》,1997年10月12日,第83期;
129. 《“兩權”分離理論失敗,立法應取權利本位》,《內參情況》,中國青年報社編,1994年1月8日;
130. 《股份制與合作制不能“捏”在一起》,《內參情況》,中國青年報社編,1994年6月8日;
131. 《政府干預市場經濟應限制在五個法律層次》,《中國社會科學院要報--領導參閱》,1998年第22期;
132. 《人權對社會和經濟發展的要求》(A·艾德著),譯文,2萬字,《外國法譯評》,1997年第4期;
133. 《加強農村社會穩定的若干法律對策》,《法學雜誌》,1998年第4期;
134. 《走向成熟的中國市場經濟法制建設》,《數量經濟技術經濟研究》,1996年第2期;
135. 《中國公司法確認股東累積投票權的理論探討》,《江海學刊》,1996年第3期;
136. 《消費者疑假買假勝訴,經營者知假賣假敗訴》,《內蒙古質量技術監督》,1996年第6期;
137. 《論股東權保護的淵源》,《法學雜誌》,1996年第2期;
138. 《中國公司法的特點》,《法學雜誌》,1994年第2期;
139. 《轉換國有大企業經營機制的重要途徑》,《法學雜誌》,1993年第2期;轉載於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經濟法》,1993年第4期;
140. 《論中國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的確認和行使》,《政法論壇》,1991年第1期;
141. 《論中國經濟法的目標模式》,《江海學刊》,1988年第4期;轉載於中國人民大學複印報刊資料《經濟法》,1988年第5期;
142. 《論企業兼并立法的幾個基本問題》,《經濟與法》,1988年第10期;
143. 《建議儘快制定私人企業法》,《經濟與法律》,1987年第8期;
144. 《有效維權重在加大違法成本》(專訪),《人民日報》,2005年3月17日第5版;
145. 《理順工商關係,保護消費者權益》(專訪),《人民日報》,2003年11月3日;
146. 《完善信用立法,夯實誠信根基》,《人民日報》,2003年6月17日;
147. 《正當競爭應鼓勵》(專訪),《人民日報》,2002年7月15日;
148. 《醫患糾紛解決機制的公開化與公正化》,《中國工商管理研究》,2000年第3期。

研究方向


主要研究專長為公司法、證券法。作為核心諮詢專家或起草工作小組成員,參加了《公司法》、《證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合夥企業法》、《政府採購法》、《西部開發促進法》等商事經濟法律的研究、起草和修改工作。多次參加立法機關組織的專家座談會,並多次向立法機關提供諮詢建議,多項立法建議被採納。

其他信息


一、主持、獨立承擔或參加的重要科研項目
1. 司法部2009年度國家法治與法學理論研究項目重點課題《創新市場的國家干預法律機制研究》。
2. 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重點研究基地重大項目《金融危機背景下的中國公司法現代化研究》(2009年);
3. 教育部哲學社會科學研究青年課題《私募股權基金法律制度研究》(2009年);
4. 中國人民大學985課題《完善中國間接持有模式下證券投資者權益保護制度研究》主持人(2008年);
5. 住友財團2008年度亞洲地區日本研究資助計劃課題《中國公司赴日本上市的法律問題研究》主持人(2009年3月至2010年3月);
6.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規範、健全、發展資本市場的法律問題研究》(05CFX013)課題主持人。2009年3月12日,該課題成果被全國哲學社會科學規劃辦公室鑒定為優秀成果;
7. 中國社會科學院重點研究項目《中國社會法基本理論研究》課題主持人;
8. 獨立承擔中歐高等教育合作項目資助的研究項目《歐盟公司法及其對中國建立現代企業制度的啟示》;
9. 獨立承擔中國社會科學院青年基金項目《公司集團法律制度研究》;
10. 獨立承擔深圳證券交易所委託的課題《證券交易所法律地位比較研究》;
11. 受國家計委宏觀經濟研究院之邀,參加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企業併購重組與國有資產優化機制研究》,負責撰寫《企業併購重組的法律監管體系》部分;
12.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項目《經濟法原理》課題組成員;
13. 國家社會科學基金重點項目《金融危機的法律防範》課題組成員;
14. 科技部與國務院發展研究中心《高科技企業股權激勵機制研究》課題組成員;
15.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與中國工商行政管理學會《工商行政管理對電子商務秩序的有效監管研究》課題組成員;
16. 聯合國開發計劃署(UNDP)《中國公司治理改革研究》課題組成員;
17. 中國證監會與上海證券交易所委託的《證券市場中的誠信體系研究》課題組成員;
18. 商務部《WTO政府採購協定》專家研究組成員;
19. 亞洲開發銀行(ADB)《中國公共債務管理研究項目》法律諮詢專家;
20. 最高人民法院2005年重點調研課題《關於股權轉讓糾紛的調研》課題組成員;
21. 福特基金會贊助的《中國與經濟全球化》課題組成員;
22. 公安部經濟犯罪偵察局委託的《證券執法合作機制研究》(2006年至2007年)課題主持人。
二、國家經濟立法和政策研究活動
1. 2004年至2005年多次參加全國人大法工委舉行的《公司法》和《證券法》修改專家座談會,並提出立法建議,很多建議被採納。兩法已經頒布實施;
2. 2005年11月23日參加了國務院法制辦與國家工商總局《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的修改專家座談會,並提出立法建議,很多建議被採納。《條例》已經頒布實施;
3. 2006年2月26日參加了國務院法制辦與國家工商總局《外國公司分支機構在中國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管理條例》的修改專家座談會,並提出立法建議,很多建議被採納。《條例》尚未頒布實施。
4. 應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領導小組辦公室之邀,於2003年3月31日參加《全國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專家座談會》,並提交書面研究報告,主張進一步發揮社會公眾在整頓和規範市場經濟秩序、建立社會信用體系中的主動性和積極作用。
5. 應全國政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之邀,於2003年7月11日向全國政協常委會作了《完善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的法律環境》的專題發言,就非公有制經濟發展面臨的立法、執法和司法難點問題發表學術見解。認為,公司法、證券法與證券市場既要為國企改革和發展服務,也要為非公有制經濟健康發展服務。
6. 作為《證券投資基金法》起草工作小組成員,提交了《投資基金法學者建議稿》,計3萬字。其中多項建議被採納。該法於2003年被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7. 為《政府採購法》起草工作小組成員,提出了“要強調保護供應商權益”、“政府採購合同不是行政合同,而是特殊民事合同”等觀點,被2002年6月頒布的《政府採購法》採納。該法於2002年被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8. 自2002年開始,擔任全國人大財經委《合夥企業法》修改工作小組成員;
9. 受國家經貿委委託,於1995年11月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國有獨資公司條例草案》試擬稿,並作為主筆起草了第一稿和第二稿,1·2萬字。
10. 受原國家計委之邀,作為《固定資產投資法》起草小組成員於1988年參與起草《固定資產投資法》;
11. 對《證券法》、《食品衛生法》、《統計法》和《反傾銷條例》等草案提出立法建議;
12. 受深圳經濟特區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委託,於1998年獨立撰寫了《深圳經濟特區獨資企業條例(草案)》的起草大綱,並參加撰寫《深圳經濟特區商人條例(草案)》。該條例於1999年頒布;
13. 獨立起草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修改學者建議稿》(中英文對照),該建議稿與《推進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的法學思考》一文系王家福與胡康生主持的國家重大項目《鄧小平法制思想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法律問題》的子課題;
14. 應國家工商總局之邀,於2004年1月12日參加《關於處理侵害消費者權益行為的若干規定》的專家論證會,並提出修改建議。該規定已發布實施;
15. 國務院西部開發辦公室《西部開發促進法草案》起草小組諮詢專家;
16. 應信息產業部之邀,於2004年1月17日參加《電信卡管理有關問題專家諮詢會》,並提出政策建議;
17. 應商務部之邀,於2003年10月參加《成品油市場管理條例》(修改稿)的專家論證會,並提出修改建議;
18. 應中國銀監會與國務院法制辦之邀,於2003年6月參加《銀行業監督管理法草案》、《商業銀行法修改稿》的專家論證會,並提出修改建議;
19. 應財政部之邀,於2004年9月參加《政府採購法實施條例》的專家論證會,並提出修改建議;
20. 應中國銀監會之邀,於2004年8月參加《集合資金信託業務信息披露暫行規定》和《信託投資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暫行辦法》的專家論證會,並提出修改建議;
21. 應國務院法制辦之邀,於2005年7月參加《電信法草案》專家論證會,並提出修改建議;
22. 應全國政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之邀,於2005年4月13日出席全國政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法制建設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中的作用”專題座談會。
23. 應全國政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之邀,於2005年5月30日出席全國政協社會與法制委員會與中國社會科學院聯合舉辦的“統籌經濟社會發展”研討會,提交《加強與繁榮社會法研究,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論文。
24. 應中國證監會之邀,於2003年12月4日參加“完善關聯董事迴避制度”專家研討會,並發表專家建議;
25. 應中國證監會之邀,於2004年5月21日參加“客戶交易結算資金權利性質”專家研討會,並發表專家建議,主張客戶交易結算資金的性質是信託財產;
26. 應最高人民法院之邀,先後參加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虛假陳述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已發布實施)、《婚姻法司法解釋草案》(第二部分)(已發布實施)、《公司法司法解釋草案》、《關於審理金融市場上委託理財類合同糾紛案件的若干規定徵求意見稿》、《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涉及企業法人解散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送審稿)、《關於證券公司破產時股民保證金是否應當優先取回的案件》、《註冊會計師虛假陳述民事責任的司法解釋》等民商法領域重要司法解釋和重大疑難案件的專家論證會,並發表專家意見。
27. 2006年6月28日,出席國務院西部開發辦公室主辦的“西部開發促進法中-加國際研討會”,並作主題發言。
三、國際學術交流
自1996年以來,多次赴美國、荷蘭、德國、芬蘭、紐西蘭、日本、新加坡、馬來西亞、泰國、越南等國和中國港澳台地區出席學術研討會,提交英語論文並發表英語演講。
1. 1996年11月至1997年11月,赴挪威奧斯陸大學從事博士后研究,研究課題為公司的社會責任;
2. 1998年9月,受歐盟資助赴荷蘭阿姆斯特丹大學法學院從事訪問研究,研究課題為歐盟公司法;
3. 2000年1月至2001年5月,受美中學術交流委員會資助,赴美國密西根大學和堪薩斯大學作訪問學者,研究課題為美國公司法;
4. 1998年12月赴香港參加“第四屆亞太經濟法論壇年會”,提交《強化公司董事責任的若干思路》(英文)。
5. 1999年5月赴德國波恩大學參加“中國、印度與俄羅斯的管理與發展國際學術研討會”,提交《論中國的法制改革》(英文)。
6. 2000年,譯著《歐盟公司法指令全譯》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7. 2000年,為美國羅伯特·漢米爾頓的《公司法》(英文版)作注,並由中國人民大學出版社出版。
8. 2001年11月赴泰國曼谷參加“東南亞地區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方式國際學術研討會”,提交論文《中國的非訴訟爭議解決機制》(英文)。
9. 受德國技術合作公司委託翻譯了《政府採購法草案》(2001年8月8日徵求意見稿)。
10. 2002年4月赴馬來西亞吉隆坡參加“亞洲公司治理國際學術研討會”,提交論文《論中國公司治理》(英文)。
11. 2002年10月赴日本東京參加“亞洲社會發展與法律改革國際學術研討會”,提交論文《論中國加入世貿組織后法院在解決民商糾紛中的作用》(英文)。
12. 2003年7月,應邀赴中國台灣地區參加韓忠謨教授基金會主辦的《兩岸公司法學術研討會》,就《股東的賬簿查閱權》與《中國大陸的有限合夥制度》發表了演講;
13. 2004年,主譯的《法律的未來:信息技術對法律的挑戰》一書由法律出版社出版;
14. 2004年9月19日至23日赴越南河內參加UNDP的“國際學術研討會”,提交英語論文《中國公司高管人員的誠信義務的案例分析》。
15. 2004年11月2日至9日赴芬蘭參加“中芬破產法研討會”,並發表英語演講《中國破產法的爭議問題》。
16. 2005年3月14日至17日赴新加坡參加“亞洲銀行家高峰會”,並發表英語演講《中國上市公司治理與公司法改革》。
17. 2007年2月22日至24日赴日本參加同志社大學主辦的“中日韓現代公司法新課題”國際研討會,並發表演講《中國新公司法框架下控制股東的誠信義務》。
18. 2007年5月28日,應邀赴中國澳門地區參加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改革辦公室主辦的《修訂商法典工作坊》,就《公司治理制度與實務》發表了演講;
19. 2007年7月至8月,應邀赴紐西蘭維多利亞大學法學院擔任訪問教授,用英語講授中國公司法。
20. 2007年10月1日至4日,劉俊海教授應邀出席了新加坡騰福律師事務所舉辦的“2007年中國公司與稅收研討會”,並發表了題為《中國公司治理制度與董事責任》、《中國新公司法的制度創新》的學術演講;
21. 2007年,主持翻譯的牛津大學出版社出版的六國公司法專家聯袂撰寫的《公司法剖析》一書已由北京大學出版社出版;
22. 烏克蘭《公司所有權與控制》(Corporate Ownership and Control)雜誌編委。
四、其他商法學術活動
指導博士、碩士研究生論文數十篇,並多次參加校內外研究生論文答辯。
多次給政府機關、高等院校、人民法院、律師、商業銀行和公司作《公司法》、《證券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民商法講座,深受好評。從2006年到2008年,先後三次參加中宣部、中央政法委、司法部和中國法學會組織的“百名法學家百場報告會”活動。2006年9月26日,前往昆明,為雲南省省直機關作“落實科學發展觀,完善市場經濟法治”的法制講座。2008年5月23日,前往北京,為中央和北京市國有企業作“法制建設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完善”的法制講座。2008年7月2日,前往福建泉州,為泉州市委和市政府作“優化非公經濟健康發展的法治環境”的法制講座。1999年11月,先後應邀給山西省委與省政府、河南省人民政府等部門作《國有企業公司制改革的法律問題》的學術報告。自1998年以來,數十次應邀到國家法官學院給來自全國各級人民法院的院長、庭長和審判員講授《公司法》和《證券法》,受到好評。自1998年開始,先後到上海、天津、廣東、山東、重慶、福建、河南、浙江等高級人民法院作公司法審判實務的演講。2005年12月與2006年5月,兩次應邀給中國國際貿易仲裁委員會講授新公司法對仲裁實務的影響;並多次給北京仲裁委員會講授仲裁員的裁判思維。自1998年以來,還應邀到北京大學、清華大學、中國人民大學、中國政法大學、中國社會科學院研究生院、對外經濟貿易大學、中央財政金融大學、北京工商大學、首都經貿大學、中央民族大學、北方工業大學、南京大學、華東政法大學、華東交通大學、四川大學、河北大學、深圳大學、華南師範大學和西南科技大學等高等院校作商法學術講座。
密切跟蹤新興商法問題,並結合商法基本理論,多次向新華社、中央電視台、人民日報、法制日報、中國日報(China Daily)、中國證券報、財經時報、中國青年報、中國消費者報、南方周末等大眾傳媒就重大商法問題發表專家意見,取得了較好的社會效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