鼓浪嶼公共租界是中國在清末到民國時期的2個公共租界之一(另外一個公共租界是上海公共租界)。在鴉片戰爭期間,英軍佔領了鼓浪嶼島,直到1845年才撤軍。1843年後,廈門根據《中英南京條約》開闢為通商口岸,英國另在廈門本島內港海岸獲得了一塊灘地興建英租界,鼓浪嶼則保持原有風貌。
鼓浪嶼公共租界亦稱鼓浪嶼公共地界。“租界”和“地界”的涵義,中英文草約中曾發生過歧異,單就章程的標題,就有很大不同。中文是《廈門鼓浪嶼公共地界章程》,英文是《Land Regulations For the Settlement of Kualangsu Amoy》,譯成中文是:《廈門鼓浪嶼租界土地章程》。另外,鼓浪嶼還有“萬國租界”、“萬國公地”、“外人租界”等名稱。鼓浪嶼淪為公共租界前,英國、德國、日本、美國等列強都曾經妄圖佔有鼓浪嶼,彼此間有過激烈的爭奪,由於勢均力敵,誰都無法獨吞。
清光緒二十五年(1899年),“
戊戌變法”失敗后,各帝國主義國家在華劃分勢力範圍時,美國領事巴詹聲按照美國“門戶開放,利益均沾”的對華政策,聯合駐廈各國領事共同策劃所謂“鼓浪嶼萬國公地”,並親自到福州拜訪閩督
許應騤,獻策說:“如果把鼓浪嶼划作公共租界,既可杜絕日本獨佔的野心,又可以兼護廈門,一舉兩得。”許欣然同意,隨即派省洋務局委員按照通商條約面議章程,並電示興泉永道與美國領事“妥商辦理”。
鼓浪嶼公共租界
光緒二十七年,美國領事巴詹聲因任滿回國時,妥商公共租界事轉手由日本領事、英國領事接辦。同年九月初三日,清廷委派5名委員與英國領事在駐廈領事館進行一次討論具體細節的會議。英國領事強調鼓浪嶼既然要作為外國的租界,中國政府就無權干涉島上的事務。清廷委員之一的興泉永道延年則按許應騤的原意,認為“公共地界”應包括中國人和外國人在內,中國且是東道主,更不應被排斥在外而不過問島上的事務。雙方發生爭執。在“租界”、“公地”這兩個不同涵義的名稱上糾纏不能解決。最後,由許應騤和洋務總局複電延年說:“鼓浪嶼或作公地,或作租界,均無不可,惟必須加入第十五條款‘兼護廈門’,以鼓浪嶼作公地,各國官商,均在界內居住。廈門為華洋行棧所在,商務尤重,應由中外各國一體保護,以杜東鄰(日本)覬覦,如無此節,即作罷論。”這樣,興泉永道率同各委員和各國領事再次會議時,對“公地”或“租界”就不再爭論,而把重點放在《土地章程》的條款上。各國領事認為,“兼護廈門”一節,須請示駐京公使而後決定,其他各款則均無異議。遂於十二月初一在
日本領事館舉行《土地章程》簽字儀式。會上提出中文、英文的章程草案六冊。然而中、英文本不論標題、內容,都有明顯差異:中文本的標題是《廈門鼓浪嶼公共地界章程》,英文本的標題譯成中文是《廈門鼓浪嶼租界土地章程》;中文本第十五款內容是“鼓浪嶼改作公地,各國官商均在界內居住,廈門為華洋行棧所在,商務尤重,應由中外各國一體互相保護”,而英文本僅寫“候駐京公使核定”。在籤押前經洋務委員楊榮忠核對,竟認為中、英文本無訛,雙方代表就此籤押。清廷參加簽字的是以興泉永道台延年為首的4位委員,外國參加簽字的有日本、英國、美國、
荷蘭、德國、法國的領事與代理領事以及西班牙和
丹麥的代表領事等。
鼓浪嶼公共租界
許應騤接到興泉永道籤押章程草案的報告后,於光緒二十八年正月二十六日上奏:“自台灣外屬之後,廈門地當要衝,民心極為浮動,鎮撫維艱,稅務商情,關係繁重,所議各款,雖領事辦事之議無偏重,惟局董既可酌派華人,定章仍須彼此批准,騤以公地之議,大致尚屬相符,且廈門均一體保護,實於地方有裨益,亦不致失自主之權。”
在上奏的同時,許應騤把《章程》中文本送外務部核查。日本領事上野專一也將英文本送駐京公使團轉咨外務部核批。
外務部接到中、英文本后,發現中、英文本互相歧異,電囑許應騤查復。許接電后即飭興泉永道向各國駐廈領事質辯。當時各國領事都已換人,只有日本領事上野還在。上野對《章程》第十五款堅持依照英文本,不同意中文本的表述。興泉永道延年複電請許應騤咨請外務部與駐京各國公使協商。駐京公使團領銜公使美國人康格致外務部照會說:“鼓浪嶼公界章程,各國兼護廈門一事,各使臣認為僅限於鼓浪嶼之租界合同,不能言及兼護廈門土地,各國領事實無此權,即各使臣非奉本國之囑,亦復無此權力。合同內立此條款,系屬無用,請按照前章程辦理。”
鼓浪嶼公共租界
同年九月十七日,許應騤上呈外務部:“鼓浪嶼草約合同第十五條兼護廈門一節,各領事以此條洋文候各國駐京公使複電,現各公使既稱領事無權,則此間無從商協。惟華洋合同未便兩歧,請飭外務部與各國公使仍照華文填寫,或給以華文為憑。此項草約本已聲明必須候朝廷批准,方能遵行;倘各使不允,盡可將前約作廢。”
外務部轉奏光緒帝(是時西太后聽政),提出:“廈門地當要衝,實為閩省屏藩,該督議訂鼓浪嶼租界章程,擬訂各國一體兼護,意在預防他國專橫窺伺,不為無見。惟廈門為中國地方,本非外人所能幹預,若明訂約章,強令各國互相兼護,輕失自主之權,於義無取,若因各國不允保護,遽議前約作廢,無論各使未必允許,即令就我範圍,竊恐名既不正,言又不順,亦將重貽列邦訕笑。臣等同商酌,不如將原訂中文章程第十五條保護廈門一節,徑行刪除較為簡凈。查該督咨送地界章程共十七款,刪去第十五條款外,其餘十六款於公地之議尚屬相符,自應請旨准行,以符原約,而敦輯睦。”清光緒二十八年十月二十二日,外務部奉旨“依議”,於是通知駐京公使團轉電駐廈領事團。
經各國駐廈領事商定於光緒二十九年初組成
工部局。同年四月初五,對鼓浪嶼開始實行租界統治。民國30年12月
太平洋戰爭爆發后,日軍佔領鼓浪嶼,公共租界為日本所獨佔。民國32年2月,中美、中英分別簽訂新約,廢除在華治外法權及一切特權,並明確指出英、美兩國“在上海、廈門公共租界內之行政與管理轄權歸還中國”。於是,汪偽政權在日本帝國主義授意下,於同年5月舉行“鼓浪嶼租界行政權移交式”和成立日偽“廈門市政府鼓浪嶼辦事處及鼓浪嶼警察署”的儀式,導演了一出“收回”租界的醜劇。民國34年8月
日本投降,
國民政府於同年10月3日接收鼓浪嶼,結束鼓浪嶼作為公共租界的恥辱歷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