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務部
外務部
外務部是清政府在辛丑條約簽訂後由總理衙門改組成立的一個機構,設專職大臣五人(有總理外務部事務王大臣一人,會辦大臣一人,尚書一人,左右侍郎各一人),負責清廷外交事務。
頤和園外務部公所
宣統三年四月,責任內閣成立,改革外務部的職官,裁撤總理及會辦大臣,改尚書為外務大臣,裁撤左右侍郎,改設外務部副大臣一人。另外設左右丞各一人“掌機密文移,綜領眾務”(見《清史稿》職官志六),設左右參議各一人,“掌審議法令”。
雍正五年(1727年),恰克圖界約簽訂,清政府置辦理俄事大臣(見恰克圖界約第五款),非常設職位。咸豐元年(1851年),改歸理藩院。
咸豐十年(1861年)第二次鴉片戰爭中,清文宗逃往熱河,特置專官辦理撫局。同年冬,設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由恭親王奕訢領導;司員統稱章京,置滿、漢各八人;當時採用分署治事制:戶部司員核關稅,理藩部司員典文移,兵部司員治台站驛遞,內閣人員主機密,俱隸總辦、幫辦。(後來,光緒三年(1877年),改設英、法、俄、美四股。光緒九年(1883年),增設海防股。後來改設俄、德、英、法、日本五股。宣統元年(1909年),將俄、德二股合為一股,並增設秘書、機要二股。)
同治元年(1862年),總理各國事務衙門置總辦四人,稱“總辦章京”。同年,增置額外章京,滿、漢各二人(同治二年(1863年)各增六人。光緒九年(1883年)各增四人。光緒十年(1884年)各減四人。光緒二十三年(1897年)各增二人)。同治三年(1864年),設司務廳,置司務二人。
光緒二十七年(1901年),辛丑條約簽訂,總理各國事務衙門更名外務部,班列各部上。外務部置總理親王,會辦尚書,兼會辦左、右侍郎,各一人;總辦改為左、右丞,左、右參議各一人。並置郎中以次各官,不分滿、漢。(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改訂官制,意合滿、漢,而翰林院、都察院仍依舊制)同年,增置翻譯官十五人(七、八、九品各五人,分股治事)。宣統三年(1911年)新內閣成立,外務部總理、會辦兼職被取消,尚書改為大臣,侍郎改為副大臣(省侍郎一缺,各部同)管部之制自此廢除。
外務大臣掌主交涉,昭布德信,保護僑人佣客,以慎邦交。副大臣貳之。
丞掌機密文移,綜領眾務。參議掌審議法令,參事佐之。(各部同)
• 和會司:掌使臣覲見,盟約賞賚,兼司領事更替,司員敘遷。
• 考工司:掌司鐵軌、礦產、電線、船政,凡製造軍火,聘用客卿,招工、遊學諸事,各擅其職。
• 榷算司:掌蕃貨海舶征榷貿易,綜典國債、郵政,勾檢本部暨出使度支。
• 庶務司:掌江海防務,疆域界址,凡傳教、遊歷,賞恤、禁令,裁判獄訟,並按約以待。
有丞、參上行走,額外司員,七品小京官。
所轄:儲材館,提調、幫提調各一人(本部司員內遴派),文案、支應、庶務、俱派員分治其事。
外務部外務大臣,副大臣,各一人(特簡)。
承政廳左、右丞,參議廳左、右參議,各一人(俱請簡),參事四人(奏補)。
其屬:司務廳司務二人(咨補)。和會、考工、榷算、庶務四司,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二人(俱奏補)。
職能
外務大臣掌主交涉,昭布德信,保護僑人佣客,以慎邦交。副大臣貳之。
丞掌機密文移,綜領眾務。參議掌審議法令,參事佐之。(各部同)
• 和會司:掌使臣覲見,盟約賞賚,兼司領事更替,司員敘遷。
• 考工司:掌司鐵軌、礦產、電線、船政,凡製造軍火,聘用客卿,招工、遊學諸事,各擅其職。
• 榷算司:掌蕃貨海舶征榷貿易,綜典國債、郵政,勾檢本部暨出使度支。
• 庶務司:掌江海防務,疆域界址,凡傳教、遊歷,賞恤、禁令,裁判獄訟,並按約以待。
有丞、參上行走,額外司員,七品小京官。
所轄:儲材館,提調、幫提調各一人(本部司員內遴派),文案、支應、庶務、俱派員分治其事。
外務部的機構有:
〈一〉、辦理外交事務的四司:
1.和會司:“掌各國使臣覲見、會晤,請賞寶星,奏派使臣,更換領事,文武學堂;本部員司升調,各項保獎。”(見《奏定外務部章程》外務部檔案5126號卷)2.考工司:“掌鐵路,礦務,電線,機器,製造,軍火,船政,聘用洋將洋員,招工,出洋學生。”(同上)
3.榷算司:“掌關稅,商務,行船,華洋借款,財幣,郵政;本部經費,使臣支銷經費。”關稅、郵政兩項,光緒卅二年劃歸稅務處管轄。(同上)
4.庶務司:“掌界務,防務,傳教,遊歷,保獎,償恤,禁令,巡警,詞訟。”(同上)
各司設郎中、員外郎、主事各二人,額外行走各六人。這些司員分別擔任不同的職務,如掌印,主稿;幫掌印,幫主稿;掌印上行走,主稿上行走;額外幫掌印,額外幫主稿;幫掌印上行走,幫主稿上行走,等等(見吳成章《外交部沿革紀略》)。
<二>、掌編譯、新聞及儲才的機構:
1.翻譯處:原分英、法、俄、德、日本五股。光緒卅二年統為翻譯處,但仍分股辦事,各股設股長一人。專管翻譯東西洋各國文件並傳達語言。翻譯官分頭、二、三等及翻譯學生,均無定額。
2.清檔房:專管清檔編輯事宜。宣統元年二月增設秘書股,專司機要文件的擬稿及編輯事宜。
3.機要股:宣統元年八月設。專管收集機密消息,發布新聞。相當於現代外交部的新聞司。另外,宣統元年清朝駐比參贊王慕陶在北京創設了一個“遠東通訊社”,以後在倫敦、巴黎、柏林、聖彼得堡、維也納、海牙等處設有分社,是一個半官方性質的新聞機構。
4.儲才館:光緒卅二年閏四月設。任務是訓練和儲備外交人材。設提調一員,總理館事,幫提調一員,助理館事。調館受訓人員都是在職的或譯學館畢業的學生。學員一面在館學習,一面在部實習。
<三>、掌管文檔及內部事務的機構
1.司務廳:專管收掌文件,領用印信及一切雜務。設司務二人。宣統三年八月又增設收文處,相當於現在的收發室,不隸屬於司務廳。
2.電報處:專司電報翻譯傳達事宜。處內分常電、密電二班。總署時已設電報處,光緒卅二年定由丞參堂直接管轄。
外務部公文
4.文報局:光緒二年設。專管寄遞各駐外使領與外務部的來往公文。在上海設“總辦駐滬出使文報局”,在天津設“北洋文報局”。
5.統計處:光緒三十三年九月設。專門統計各省外事數字。如各國駐各埠領事、商人,聘用洋員,各地教堂、洋商數目等等。設提調、幫提調各一人,辦事員二人。
沿革
• 康熙初年,俄國通使,但未形成制度。同治六年(1867年),開始遣使辦理交涉,任命道員志剛等及美使蒲安臣為使。
• 光緒二年(1876年),定使館參贊二人,繙譯四人(光緒十四年(1888年),復定翻譯、隨員二人或三人。分館參贊兼領事一人,繙譯、隨員各一人,參贊如故。
• 光緒三十二年(1906年),定參贊以次各員額,如前所列。)。此後,英使兼領義、比,俄使兼駐德,以奧、和隸之。
• 光緒四年(1878年),置新嘉坡領事(后改總領事),日本各口岸理事官(后改領事)。
• 光緒五年(1879年),省副使,置檀香山領事。
• 光緒八年(1882年),置紐約領事。
• 光緒十三年(1887年),置小呂宋總領事,仰光領事,檳榔嶼副領事(后改領事)。
• 光緒十七年(1891年),置南洋各島領事。
• 光緒二十一年(1895年),簡法國專使。
• 光緒二十三年(1897年),簡德國專使,和改隸之。並增置韓使(光緒三十三年(1908年)撤回,改總領事)。
• 光緒二十六年(1900年),置韓國各口岸領事,及海參葳商務委員(后改總領事)。
• 光緒二十八年(1902年),改駐法使臣兼使日國,駐美使臣兼使古巴,別設分館,並簡奧、義、比三國專使。
• 光緒二十九年(1903年),設墨分館。
• 光緒三十年(1904年),置南斐洲總領事。
• 光緒三十一年(1905年),簡和國專使兼理保和會事,並以法日使臣兼領葡使,尋設葡分館。
• 光緒三十四年(1908年),定使臣為二品專官,並參贊等官品秩。
• 宣統元年(1909年),置美利濱、坎拿大、巴拿馬總領事。此後先後置澳洲、溫哥埠、薩摩島、紐絲綸諸領事。
• 宣統三年(1911年),置爪哇總領事,泗水、巴東領事。同年秋,置朝鮮新義州領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