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成本

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和間接費用

合同成本(Contract Cost)是指為建造某項合同而發生的相關費用,合同成本包括從合同簽訂開始至合同完成止所發生、與執行合同有關的直接費用和間接費用。這裡所說的“直接費用”是指為完成合同所發生的、可以直接計入合同成本核算對象的各項費用支出。“間接費用”是指為完成合同所發生、不宜直接歸屬於合同成本核算對象而應分配計入有關合同成本核算對象的各項費用支出。

構成


直接成本

設備及材料成本:為完成項目所支付的設備購置款及材料款。
服務成本:為完成項目所支付的諮詢、培訓、設計、驗收等費用。
人工成本:臨時勞務工資費用(項目員工的工資未計)。

間接成本

間接費用:項目執行人員為完成項目而產生的交通費、食宿費、補貼等以及相關的其它費用。
稅金及相關財務費用。
項目毛利=項目總額-設備材料成本-服務成本-人工成本;項目凈利=項目毛利-間接費用-稅金及相關財務費用

計算


稅金的計算
(一)營業稅的計算
1、建築業營業稅適用稅率為3%,服務業營業稅稅率為5%。
應交稅金a=合同總額×適用稅率
2、營業稅附加稅:城市建設維護費 7%、教育附加費3%、地方教育附加費1%、防洪保安費 0.1%、印花稅 0.05%。前三項附加稅的計稅標準一樣,即:
附加稅=應交稅金a ×11%;
防洪保安費=合同總額×0.1%;
印花稅=合同總額×0.05%
可以將主稅與附加稅合起來計算:
建安項目營業稅及附加=項目總額×3.48%;
服務項目營業稅及附加=項目總額×5.7%
(二)增值稅的計算
1、增值稅的稅率為17%。以單純的設備採購項目為例,首先項目總額是含稅金額,要先換算為不含稅金額:
不含稅項目金額a=項目總額/1.17;
應交增值稅額b=a×17%;
可抵扣稅額c=不含稅設備採購成本×17%;
實交增值稅額=b-c
2、增值稅附加稅。與營業稅附加稅是一樣的。所以貨物銷售的主稅與附加稅合起來計算為:
應交增值稅及附加=(a-不含稅設備採購成本)×18.92%
(三)企業所得稅
假如我們公司的企業所得稅率為15%:則應交企業所得稅=(項目毛利-間接費用-營業稅金) ×15%
財務費用的計算
包括二種費用:
1、佔用自有流動資金產生的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付款合同總額×0.72%)/360 ×佔用資金日期
2、佔用貸款資金產生的財務費用
財務費用=(付款合同總額×6.12%)/360 ×佔用資金日期
註:6.12%為一年期銀行貸款利率;佔用資金日期=回收資金日期-付出款日期;付款合同總額越高,項目資金回收期越長,財務費用就越大。
項目凈利=項目毛利-間接費用-[[應交營業稅]]及附加-應交增值稅及附加-應交企業所得稅-應承擔的財務費用

會計處理


計入合同成本的各項費用
直接費用。由於直接費用在發生時能夠分清受益對象,所以直接費用在發生時直接計入合同成本。
間接費用。間接費用雖然也構成了合同成本的組成內容,但是間接費用在發生時一般不宜直接歸屬於受益對象,而應在資產負債表日按照系統、合理的方法分攤計入合同成本。
在實務中,間接費用的分配方法主要有人工費用比例法、直接費用比例法等。
(1)人工費用比例法。人工費用比例法是以各合同實際發生的人工費為基數分配間接費用的方法。計算公式如下:間接費用分配率=當期實際發生的全部間接費用÷當期各合同實際發生的人工費之和某合同當期應負擔的間接費用=該合同當期實際發生的人工費×間接費用分配率
例:某建築公司第一項目經理部同時承建A、B、C 三項合同工程,已知A合同發生人工費140 萬元,B 合同發生人工費160 萬元,C 合同發生人工費200 萬元。第一項目經理部當期共發生間接費用50萬元。間接費用分配率=50÷(140+160+200)=10%
A 合同應負擔的間接費用=140×10%=14(萬元)
B 合同應負擔的間接費用=160×10%=16(萬元)
C 合同應負擔的間接費用=200×10%=20(萬元)
其賬務處理如下:
實際發生的間接費用:
借:工程施工—間接費用500 000
貸:銀行存款等 500 000
資產負債表日將間接費用分配計入各合同成本:
借:工程施工—合同成本—A 合同140 000
—B 合同160 000
—C 合同200 000
貸:工程施工—間接費用 500 000
(2)直接費用比例法。直接費用比例法是以各合同實際發生的直接費用為基數分配間接費用的方法。計算公式如下:
間接費用分配率=當期實際發生的全部間接費用÷當期各合同實際發生的直接費用之和某合同當期應負擔的間接費用=該合同當期實際發生的直接費用×間接費用分配率
與建造合同相關的借款費用
建造承包商為客戶建造資產,通常是客戶籌集資金,並根據合同約定,定期向建造承包商支付工程進度款。但是,建造承包商也可能在合同建造過程中因資金周轉等原因向銀行借入款項,發生借款費用。建造承包商在合同建造期間發生的借款費用,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7號——借款費用》規定的資本化條件的,應當計入合同成本。合同完成後發生的借款費用,應計入當期損益,不再計入合同成本。
零星收益
與合同有關的零星收益,是指在合同執行過程中取得的,但不計入合同收入而應沖減合同成本的非經常性的收益。例如,完成合同后處置殘餘物資(指在施工過程中產生的一些材料物資的下腳料等)取得的收益。由於工程領用材料時已將領用材料的價值直接計入了工程成本,材料物資的下腳料已包括在合同成本中,因此,處置這些殘餘物資取得的收益應沖減合同成本。
不計入合同成本的各項費用
下列各項費用屬於期間費用,應在發生時計入當期損益,不計入建造合同成本:
企業行政管理部門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活動所發生的管理費用。這裡所說的“企業行政管理部門”包括建築安裝公司的總公司、船舶、飛機、大型機械設備製造等企業的總部。
船舶等製造企業的銷售費用。
企業為建造合同借入款項所發生的、不符合《企業會計準則第17 號——借款費用》規定的資本化條件的借款費用。例如,企業在建造合同完成後發生的利息凈支出、匯兌凈損失、金融機構手續費以及籌資發生的其他財務費用。
已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如企業為訂立合同而發生的差旅費、投標費等。因訂立合同而發生的有關費用在發生時直接計入當期損益,通過“管理費用”科目核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