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金融發展
農村金融發展
農村金融發展是寧波大學商學院熊德平教授在其著作《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研究》以及論文《農村金融與農村金金融發展:基於交易視角的概念重構》中,針對既有農村金融定義的缺陷,重新定義了農村金融概念與農村金融發展的概念,並基於該定義,形成了系統的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理論,構建了我國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的機制與模式,並提出了相關政策建議。該概念及其基礎上的成果,值得農村金融理論研究、政策制定和實際部門借鑒和思考。
寧波大學商學院熊德平教授在其著作《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研究》(社會科學文獻出版社,2009年1月出版,P66-80)以及論文《農村金融與農村金金融發展:基於交易視角的概念重構》(《財經理論與實踐》2007年第2期,P8-13;人民大學報刊複印資料《農業經濟導刊》2007年12期P120-126)全文轉載)中,針對既有農村金融定義的缺陷,重新定義了農村金融概念與農村金融發展的概念,並基於該定義,形成了系統的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理論,構建了我國農村金融與農村經濟協調發展的機制與模式,並提出了相關政策建議。該概念及其基礎上的成果,值得農村金融理論研究、政策制定和實際部門借鑒和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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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農村金融發展的制度解釋
“農村金融發展”在邏輯上既是“金融發展”在“農村金融”領域的延伸,也是“經濟發展”[i]在“農村金融”上的體現。但簡單地將“農村金融發展”定義為“農村的金融發展”或“農村金融的發展”無助於深入領會其本質含義。研究發現,和“農村金融”定義一樣,我國既有“農村金融發展”也是在Raymond.W.Goldsmith“金融發展”[ii]上冠以“農村”的簡單定義。無疑,Raymond.W.Goldsmith範式的方法論意義是極為深刻的,但本研究同時也注意到,這一定義側重反映的是金融發展的數量方面,是基於傳統發展經濟學理論對“金融發展”外在表現的反映[iii],沒有真正揭示金融發展背後的制度因素,與Von Mises和Hayck“發展就是分工和交換的擴張”以及Douglass.C.North“發展就是制度變遷”的新制度經濟學觀點並不一致。因此,在一定程度上還只是“增長”意義上的“農村金融發展”。
把握“農村金融發展”內涵,不僅要藉助Raymond.W.Goldsmith範式,把握其“量”的方面,而且“金融發展應力求解說金融機制、金融制度總體如何發生變化,金融結構應包含金融制度、金融交易模式或交易機制”。因此,還必須從交易視角,深入到制度層面把握其“質”的方面。本文在定義“農村金融”概念內涵基礎上進一步認為,“農村金融發展”是農村金融交易的擴張,農村金融交易擴張不僅表現在交易量和交易活動範圍或空間領域的擴大,以及交易手段--農村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而且更表現為農村金融交易主體對交易的“規模收益”與風險損失權衡后的選擇。在農村金融交易通過“規模經濟”獲得的收益大於交易的風險損失和用於減少不確定性、降低交易風險的交易成本之和,即農村金融交易的規模凈收益為正時,農村金融交易就擴張。換句話說,農村金融發展是以規模凈收益的存在為前提的,當農村金融交易的規模凈收益為零時,農村金融發展停滯。因此,“規模經濟”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原動力,風險損失和交易成本是農村金融發展根本限制。促進農村金融發展的關鍵在於提高“規模經濟”的收益和降低風險損失與交易成本。
農村金融交易的每一次擴張,都使得交易雙方信息的不對稱程度、交易的不確定性或風險隨之加大,進而使交易的“信任程度”難以得到確認和保證,判斷農村金融風險和收益的難度增加,農村金融交易成本增加。為降低交易成本,農村金融交易中的信任關係從交易雙方發展到對交易對象——農村金融工具的信任,從而推動了農村金融工具的不斷創新。而對不斷出現的農村金融工具的“合理性”及其風險的判斷,需要依靠具有專門化知識和能力的“專家”——農村金融中介機構來提供服務。這樣,對農村金融工具的信任轉化為對農村金融中介——“專家”的聲譽和其專業化知識和能力的信任,農村金融交易中的委託——代理關係產生。信任程度越高,委託——代理效率越高,交易成本越低,農村金融的“規模效益”越好,農村金融規模凈收益又進一步促進農村金融交易發展和擴張,為了持續維持這種發展和擴張,就必須監督和強化委託——代理中的信任關係。這種監督無非是“自我監督”、“雙向監督”“第三方監督”。這樣農村金融監管以及相應的規則——農村金融制度以及實施制度的專業化農村金融監管機構便產生了。農村金融便從原始意義上的農村金融活動,發展成為現代意義上的農村金融體系——依靠制度增進信任,促進農村金融交易活動不斷擴張,追求規模凈收益最大化的資金集中、流動、分配和再分配系統。
分析農村金融發展過程可以發現,農村金融發展是由“特殊主義信用”[iv]向“普遍主義信用”[v]的發展,實體經濟中規模經濟的存在和經濟主體對規模收益的追求是農村金融發展的前提,信息以及建立在信息基礎上的信任、由信任產生的信用、持續信用形成的信譽是農村金融發展的根本,減少農村金融交易的不確定性,降低農村金融交易風險和農村金融交易成本的制度是農村金融發展的保證,農村金融發展歸根到底是農村金融制度的完善。
同樣,在把握“農村金融發展”制度屬性的基礎上,還必須結合農村金融的功能、特徵和所處的外部環境,從功能範式意義上理解“農村金融發展”。(1)農村金融發展的目標在於促進農村經濟發展。金融作為促進資本形成的重要方式,農村金融發展是農村經濟發展的關鍵。農村金融發展就是要通過減少農業生產者的借貸成本,提供足夠資金,改善其生產和生活條件;通過為其使用現代化技術提供資金支持,以刺激農業生產的發展;通過為其分散存在於生產和經營等過程中的自然風險和市場風險,以增進其農村經濟活動的可預見性,促進農村經濟發展。(2)農村金融發展必須和農村經濟發展保持適應。發展中國家的農村金融發展,尤其是我國農村金融發展,主要面對的是大量的分散小農和農村中、小企業,不僅交易規模小、次數頻繁、缺少擔保或抵押,難以獲得建立信用所必須的信息,而且,農民的文化素質和農業生產的季節性等特點,還要求金融服務簡便、靈活、及時,加上農村經濟尤其是農業投資周期長、收益低、不穩定、自然風險與市場風險並存、比較利益低下等特徵,使農村金融的交易成本、資金使用成本和交易風險高,而收益又比較低。現代化的、有組織的正規商業性金融,不僅不願意涉足農村金融市場,而且,在追求規模經濟過程中,形成的一整套有效規避風險的制度和方法,還阻礙甚至禁止農村金融交易。因此,農村金融發展並不表現為金融機構、工具和制度的現代化,而是表現為與農村經濟的適應性。(3)農村金融發展必須以政府行為的有效性為前提。農村金融需求往往因正規金融供給短缺和非正規金融成本過高而難以滿足,農村金融交易的自我擴張動力不足,農村金融發展的市場機制失靈。在沒有政府干預的條件下,農村經濟發展和農村金融發展將處於低水平的均衡,進而進入相互抑制的惡性循環。因此,政府必須介入農村金融發展,使之超出“金融交易的擴張”的一般內涵。無疑,政府干預對早期的農村金融發展,尤其是重建並迅速發展農村金融組織十分有效。但金融展開其自身的內在邏輯,以及政府的“有限理性”和“看不見的腳”,必然使政府對金融發展的干預,在經濟發展對金融發展的要求不斷提高,宏觀經濟環境更加複雜的條件下,出現干預過度,進而越來越阻礙著農村金融發展,使農村金融發展因缺少有效的市場制度而停滯。因此,農村金融發展必須以政府行為的有效性為前提。(4)農村金融發展受到宏觀制度環境的影響和衝擊。“農村金融發展”儘管有其自身邏輯,但無法超越經濟發展戰略和與之相適應的制度安排。而經濟發展戰略及其制度安排,則取決於經濟發展目標、資源稟賦和外部環境。在工業化的初期,工業化所需資金只能來自以農業和農民為主體的農村經濟,農村金融發展必須服從工業化戰略。計劃經濟和市場經濟的區別,只是手段不同而已,前者是國家對金融實施控制的強制過程,後者是以金融自由化為特徵的市場自發過程。從這一意義上講,工業化過程中農村金融發展外生於農村經濟發展。但經濟發展對農村經濟發展,尤其是農業發展具有基礎性的依賴,農村金融發展的上述過程並不能持續,農村金融發展必須保證經濟發展所需要的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這樣,內生於農村經濟的農村金融也必然客觀地存在,“二元金融結構”就變得十分自然。內生於工業化戰略的農村正規金融發展,因其和農村經濟發展目標不一致,就會不斷要求政府壓制農村經濟內生出來的非正規金融,進而在城鄉金融呈現“二元”結構的同時,農村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也表現出“二元”特徵。除此以外,政府對金融發展的審慎態度和外部金融發展後果的影響,也通過政府的金融制度安排影響著農村金融發展。我國建國后的重工業和城市傾斜發展戰略,以及市場經濟體制下的工業化和城市化步伐,尤其是東南亞金融危機發生后,政府在農村金融發展上的現實表現,都是理解“農村金融發展”內涵的最好的例證。
[i]發展經濟學認為經濟發展是指伴隨著經濟、社會結構和政治體制等全方位變革的經濟增長,不僅意味著產出的增加,而且意味著隨產出增加而出現的產出與收入結構以及政治、文化等制度因素的變化。新制度經濟學認為“以往對經濟發展原因的研究都集中在資本積累、技術進步及專業化與勞動分工等方面,而這些因素與其說是經濟增長的原因,倒不如說是經濟增長本身。經濟增長的根本原因是制度的變遷,一種能提供適當的個人刺激的有效產權制度是促進經濟增長的決定性因素”(Douglass C.North,1990)。奧地利學派的Von Mises和Hayck等自由主義者認為經濟發展就是分工和交換的擴張,即哈耶克稱之為“合作秩序”的市場制度擴展或演進過程。在當代,“經濟發展”又賦予了“追求生活質量、可持續性、公平分配和民主參與”的內涵,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在此基礎上提出了“人文發展”的概念。
[ii]Raymond.W.Goldsmith(1969)在《金融結構與金融發展》中將金融現象歸結為金融工具、金融機構和金融結構。認為金融結構是一國金融工具和金融機構的形式、性質及其相對規模的綜合,金融發展就是金融結構的變化,研究金融發展必須研究金融結構,並儘可能從數量關係上描述,而不是滿足於對金融與經濟關係的描述性說明。
[iii]R·I·Mckinnon和Edward.S.Shaw(1973)則將Raymond.W.Goldsmith的“金融發展”稱之為“金融增長”。彭興韻(2003:P181)把金融發展界定為“金融的功能不斷得以完善、擴充並進而促進金融效率提高和經濟增長的一個動態過程”。
[iv]指建立在對特定交易者或交易物人格化信任基礎上的信用,由於建立信任的前提--信息,一般是通過血緣、親緣、情緣、地緣、業緣等特定關係獲得的,所以,這種信用基礎上的農村金融通常只發生在某一特定的狹小範圍,可以主要依靠倫理道德等非正式制度來保障。
[v]指獨立於交易者或交易物身份特殊關係的,建立在對非特定交易者或交易物信任基礎上的信用,由於建立信任的前提--信息,一般是在外在力量有效的監督、強制與激勵約束下獲得的。所以,這種信用通常可以在一個較廣泛的範圍發生,其範圍大小受制於外在力量監督、強制和激勵約束的有效性,必須主要依靠法律規章和政策等正式制度來保障。
《中國農村金融發展報告》(中國人民銀行農村金融發展課題組,2008年10月):農村金融在我國一般是指在縣及縣以下地區提供的存款、貸款、匯兌、保險、期貨、證券等各種金融服務,包括正規金融和非正規金融即民間金融。限於農村金融服務主要由正規金融提供(中國人民銀行農村金融服務研究小組,2008)以及本文研究目的,文中農村金融機構專指農村正規金融機構,包括銀行類、非銀行類和其他形式金融機構。銀行類金融機構主要包括政策性的中國農業發展銀行及其分支機構,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銀行、中國建設銀行、交通銀行等商業銀行在縣域內的分支機構或網點,全國性股份制商業銀行在縣域內的分支機構或網點,以及農村信用社、農村商業銀行、農村合作銀行、郵政儲蓄銀行、村鎮銀行、貸款公司、農村資金互助組織等。非銀行類金融機構主要包括在農村地區提供服務的政策性保險公司、商業性保險公司、證券公司、期貨公司等。其他形式主要包括小額貸款公司、小額信貸組織、典當行等。
Rural Finance and its Development: Conceptional Reconstruction at the Angle of Trade
Xiong Deping
(Business College of Ningbo University, Ningbo,Zhejiang 315211)
【Abstract】In the light of the conceptional defect of “Rural finance” and “Rural finance development” in the theories and practice of Rural finance, this article aims to reconstruct the conceptional connotation of “Rural finance” and “Rural finance development” from the angle of trade and with the methodology of new institutional economics. It attempts to deepen the comprehension of “Rural finance” and “Rural finance development” to establish the conceptional base for the rural financial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Key words】Rural finance; rural finance development; the angle of trad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