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中介機構

專業單位機構

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介於保險經營機構之間或保險經營機構與投保人之間,專門從事保險業務諮詢與招攬、風險管理與安排、價值衡量與評估、損失鑒定與理算等中介服務活動,並從中依法獲取傭金或手續費的單位。

主要包括


保險構,指依照《保險法》、《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中國保監會,2004)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根據保險人的委託,在保險人授權的範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可分為專業保險代理人即保險代理公司和兼業保險代理人。保險經紀公司,是指依照《保險法》、《保險經紀公司管理規定》(中國保監會,2001)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經營保險經紀業務的單位。它是基於投保人的利益,為投保人與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提供中介服務,並依法收取傭金的有限責任公司。保險公估機構,是指依照《保險法》、《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中國保監會,2001)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經中國保監會批准設立的,接受保險當事人委託,專門從事保險標的的評估、勘驗、鑒定、估損、理算等業務的單位。其他保險中介機構,是指保險精算師事務所、保險會計師事務所、保險律師事務所等為保險市場提供中介服務的機構。保險中介機構是保險市場上促進保險交易、擴大保險供給渠道、維護市場公平的重要的組成部分。

相關政策


商業銀保險辦商業銀保險業務准、營件、業務退、息披露、營規則、監督管提、細求,旨決銀保轉型難、銷售誤導和手續費“小賬”屢禁不止的突出問題。 值得注意的是《辦法》還重申了對於銀保渠道業務結構的要求,明確商業銀行銷售保障型業務佔比不得低於20%。 2019年6月,《保險中介行政許可及備案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下發,其明確了保險中介相關市場准入行政行為、行政許可和備案事項的條件、程序、期限和申請材料。 這意味著已經暫停的保險中介機構牌照審批將重新啟動,不過目前該文件尚未正式出台。

機構案例


保險介僅市濟介系組,保險業組。整,保險介構展,完善保險市構,促保險業專業化營,提保險業運營效率競爭揮巨。充保險介構展狀,確識展存足,斷探索健康、穩展策,保險業展深義。
一、我國保險中介機構的發展現狀
保險中介市場主體框架基本形成,專業機構數量不斷增長。
在我國,保險中介屬新興行業。1949-1988年間,保險中介業務一直是由一家國有保險公司壟斷經營。1988年以後,保險公司數量逐漸增多,經營方式上採取集研發、銷售、理賠、服務等業務於一身的模式。這種模式提高了保險公司運營成本、降低盈利能力,阻礙了保險公司的發展。這就迫切要求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的建立。1993年,我國成立了第一家保險中介公司。
到了2003年,保險中介進入了快速發展階段。當年新設保險中介機構546家,其中,新設保險代理公司388家,保險經紀公司67家,保險公估公司91家,總數達到707家,同比增長339.13%之後幾年穩步發展,到2008年6月底,全國處於經營狀態的三大保險中介機構共有238.家,其中保險專業代理公司178.1家,保險經紀公司333家,保險公估機構267家,分別比2003年增長249.909%、301.20%和132.179%,我國保險中介市場主體框架已基本形成,專業機構數量穩步增長。
2.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數量不斷增加,水平不斷提高
截止到2008年6月底,我國保險中介機構共有工作人員95120人,較2007年增加8444人,增長9.74%工作人員持證率為74.57%,較2006年增長14.17個百分點,較2007年增長4.91個百分點。
其中,代理機構持證情況最好,達到78.78%;經紀機構和公估機構持證率分別達到56.21%和52.12%,較2006年分別提高3.92、10.48、13個百分點,較2007年分別提高5.04、0.01、7.6個百分點,專業水平不斷提高O3.保險中介業務規模迅速擴大。
僅2008年上半年,全國經保險專業代理機構和專業經紀機構共實現保費收入216.76億元,同比增長39.58%其中,保險代理公司實現代理保費收入123.99億元,較2007年增長36.91%;保險經紀公司實現保費收入92.7.億元,較2007年增長43.56%。保險公估公司評估估損金額89.80億元,同比增長56.42%。
4.保險中介盈利能力不斷增強
僅2008年上半年,保險專業中介機構經營收入共29.13億元,盈利13510.69萬元,同比增長43.00%其中,保險代理公司代理手續費收入14.14億元,盈利1851.72萬元,同比增長49.00%;保險經紀公司營業收入10.32億元,盈利10790.43萬元,同比增長24.94%;保險公估公司實現業務收入4.67億元,盈利868.54萬元,間比增長72.14%。
二、我國保險中介機構發展存在的問題
總體看,我同保險中介機構發展狀況良好,勢頭強勁。但由於其屬新興行業,在其發展過程中存在很多值得注意的深層次問題。
1.保險中介法律體系不健全
近年,我國相繼出台了《保險代理機構管理規定》、《保險經紀機構管理規定》、《保險公估機構管理規定》、《保險兼業代理管理暫行辦法》、《保險中介從業人員職業道德指引》等行政規章,其他指導性的政策文件也陸續頒布, {中華人民共和同保險法》中也涉及了保險中介的相關問題。2007年底,中同保監會又相繼發布了《關於保險中介市場發展的若干意見》和《關於規範代理制保險營銷員管理制度的通知。保險中介法律體系初步建立,但仍滯後於保險中介的發展。如行政規章較多,法律條文較少;除了主要法規外,缺乏針對不同險種的法律法規;外資保險中介機構進入中國市場,缺乏約束其行為的監管法規;已有的法律法規有待於進一步修改等。這就導致了保險中介公司有漏洞可鑽,且違規后缺乏相應的制裁或處罰較輕等問題。另外,體系涉及的範圍狹窄,並沒有鼓勵中介發展的相關條款。
這就使得我國保險中介機構的發展-直是只重"數量"多而"質量"低,行業競爭力差,一旦外資保險中介機構大量湧入,將對其形成巨大衝擊。
2.保險中介行業結構嚴重失衡
保險中介機構的發展應與整個保險市場的發展相適應,滿足保險公司及被保險人的需要。這就要求保險中介結構的規模和數量與我國保險行業整個發展狀況相匹配。首先,我國保險中介行業結構嚴重失衡。截至2008年6月底,我國共有保險兼業代理機構151568家,營銷員近222萬人,而專業的保險中介機構僅2381家,其中,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比例更低。其次、保險中介機構的地區分佈嚴重失衡。現有的保險中介機構多集中於北京、上海等經濟發達的中心城市,經濟不發達城市及偏遠地區的保險市場落後,保險中介機構極少。據2007年統計資料顯示,數量最多的北京地區有277家,上海、廣東、江蘇、深圳、遼寧和山東的數量超過100家,佔中介機構數量的47.15%。而寧夏、青海等西部地區機構數量極少。
3.保險中介企業公司治理結構不完善
目前,我國許多專業的保險中介機構都是從其他非專業中介發展而來,並沒有一套完善的適合中介機構發展的公司治理結構。比如公司管理層缺乏專業保險知識,對保險行業經營了解很少,很難正確發揮決策作用;忽視人才的開發和培養,便會導致從業人員素質低下;中介機構內控能力薄弱,缺乏對公司人員的監控和約束。如中介從業人員為一己私利損害被保險人的利益,進而損害公司利益。
4.保險中介專業人才短缺,從業人員素質偏低
在我國,保險中介行業基礎教育起步較晚,從業人員大多半路出家,專業從業人才匱乏。從統計數據看, 2007年我國保險經紀人和公估人分別為6599人和8125人,與整個保險市場的需求差距很大,且持證上崗比率較低。雖然2008年持證比例有所提高,但幅度不大,遠遠滿足不了保險中介市場快速發展的需要。雖然保險代理人數量龐大,持證上崗比率在2008年達到78.78%,但由於進入門檻低、考試相對簡單,從業人員素質良亮不齊,加之,代理人大多保險知識匱乏,對險種沒有足夠的了解,單憑利益驅使,經常造成保險人與被保險人之間信息的不對稱,且售後服務差。特別是外資保險機構進入我國金融市場之後,吸引大量中資保險機構從業人員,使得本就不多的人才更加短缺。
5.保險中介機構行為不規範,誠信缺失現象嚴重
對任何一個新興行業來說,誠信是行業發展的根本,保險中介行業尤以誠信為重。在我國,保險中介從業人員占整個保險行業的90%,且整體素質偏低,違法違規現象嚴重。誠信缺失主要表現在:部分中介欺騙和誤導顧客,隱瞞保險產品的風險,誇大收益;為爭業績,從業人員欺騙公司,隱瞞被保險人的真實情況騙保騙險;挪用、拖欠、侵吞客戶保費;售後服務不到位等。這不僅造成客戶普遍對保險從業人員缺乏信任感,也造成了保險行業主體之間的互不信任,合作不積極。這種現狀既反映了從業人員的低素質問題,也反映了保險中介機構管理粗放、政府監管於段失效、監管機制有漏洞、行業利潤空間較大及信息不對稱等問題。
三、我國保險中介機構發展對策分析
1.進一步健全保險中介法律法規體系
針對我國保險中介法律法規體系不健全這一問題,相應職能部門應進一步修改和完善已有法律法規,加緊針對性法律法規的修訂。可根據不斷發展和變化了的實際情況,對已有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對不同險種,制運有針對性的法規條文;制定約束外資保險中介機構的行政規範;制定相應措施促進對我國保險中介發展,提高競爭力等,使保險中介機構有法可依。
2.加強保險中介市場的監管力度
保監會是我國保險行業監管最具權威的職能部門,應該充分運用一切監管手段加強執法力度。在監管過程中應做到執法必嚴。要進一步完善信息化網路監管,完善保險監管信息庫;要與保險同業公會聯合起來,通過保險中介行業內部的監督和調節,實現行業自律;要與保險中介機構合作,加強保險中介機構內部自控;要健全保險中介公司的信息披露制度,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從而實現全民監管、全社會監管。
3.調整保險中介行業結構
針對我國保險中介結構失衡的現象,相應職能部門應加強行業指導。如可出台相應措施,大力發展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機構,提高保險代理機構的整體經營能力;鼓勵保險機構在經濟不發達城市和偏遠地區設立分支機構,輸送專業人才;可對這些地區的保險中介機構減免稅收和給予政策上的方便;加強這些城市和地區的保險中介宣傳教育,普及保險中介知識。
4.完善中介機構內部治理結構,加強內控
保險中介機構應繼續深化內部改革,建立完善的科學管理制度,規範自身業務經營。領導層應不斷提高自身保險知識水平和經營水平,對公司實行精細化管理。保險中介機構應完善內控機制,形成覆蓋內部各個環節的規範體系,確保中介組織體系內部的規範運作。樹立守法觀念和自律意識,形成規我國保險中介機構發展對策分析。范經營、公平競爭的市場秩序。通過行業自律組織,制定行業自律條例,對中介機構從業人員的業務水平、職業道德、日常行為等方面加以約束,促進保險中介機構健康發展。
5.提高保險中介機構從業人員整體素質和專業水平
保險中介發展離不開專業隊伍的建設,我國應從專業知識與職業道德兩方面大力提高保險中介從業人員的整體素質。那麼,就要從基礎教育、招募、培訓"、考核、管理五個環節加強重視。首先,國家應加強專業人才的基礎教育,在高校設立相應專業課程;其次,中介機構招聘從業人員,應設立嚴格的聘任標準,防止水平參差不齊;第三,中介機構應重視職后教育,定期組織培訓,聘請相關專家授課,強化專業知識和道德規範;第四,規範從業人員資格考試,不同險種分類考試、不同等級分層考核,考察標準緊隨行業發展需要,成績不設終身制;最後,保險中介機構應與職能監督部門合作,加強對從業人員的監督和管理。
6.加強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的分工協作
保險中介機構作為保險市場的重要參與者並非獨立存在,它與保險公司相互依存,共同發展。保險中介機構與保險公司應分工明確、加強合作。保險中介機構承擔保險產品的推廣、銷售、理賠、服務等業務,保險公司則只負責產品研發、風險控制、資金運用等方面。這種集約化的經營不僅能夠節約成本,促進保險機構專業化發展,還可降低違規事件的發生,為監管創造良好的條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