遼朝官制

遼朝官制

遼朝是契丹貴族建立的政權,在皇帝之下設立了兩套官僚機構:一是北面官系,掌管朝廷大政及契丹本部事物;另一是南面官系,掌管境內漢人州縣等事。

俗稱北面官、南面官。北面官設有北樞密院,有樞密使、知樞密院事等為其長官。北樞密院掌管全國軍政,類似唐朝的兵部。樞密院下還設北、南宰相府(這是中國歷史上第一次把“宰相”作為正式官名),北、南宰相都由皇族耶律氏和后族蕭氏所把持。此外還有北、南大王院、宣徽院、敵烈麻都司、夷離畢院等。

記載


《遼史·百官志一》說:“北樞密視兵部、南樞密視吏部,北、南二王視戶部,夷離畢視刑部,宣徽視工部,敵烈麻都視禮部,北、南府宰相總之。惕隱治宗族,林牙修文告,于越坐而論議以象公師。”南面官多仿唐制,也有三省六部、各台、院、寺、監、諸衛等官,多用來安置漢人的,但是並無實權。地方的燕雲十六州等漢人居住區,實行州、縣兩級制,州長官為刺史,縣長官為縣令。

詳述


《遼史·百官志一》對遼代官制有這樣一段敘述:
契丹舊俗:事簡職專,官制樸實,不以名亂之,其興也勃焉。太祖神冊六年(公元921年),詔正班爵。至於太宗,兼制中國,官分南、北,以國制治契丹,以漢制待漢人。根據這段記載,我們可以看出遼代初年的官制與太宗以後的官制是不同的。因此,對遼代的官制必須分兩個階段介紹。
耶律阿保機即帝位的初期,“官制樸實”,契丹的中央官僚機構是:在皇帝之下,大體上分為朝官,宮衛與腹心部,族帳。地方機構有部落以及州、縣、城的基層組織。
于越是皇帝之下職位最高的大臣;北、南宰相,是皇帝的輔佐;迭刺部夷離堇,是在皇帝統率下,執掌兵馬大權;惕隱,專司皇族事宜;決獄官,專司刑獄。還有一種叫“阿扎割只”,《遼史·百官志一》說,“所掌未詳”,後來設置了樞密院,這個職官就併入樞密院了。又有文班林牙,掌管文書。以上這些官員,後來發展成為一整套北面朝官,即處理全國一切重大事務並偏重於契丹等族各部事宜的朝官。此外,政事令,相當於中原皇朝的宰相;左、右尚書,相當於副宰相;漢兒司,是管理漢族事宜的朝官。以上這些官員,後來發展成為南面朝官,即處理有關漢族人民事宜的朝官。在耶律保機剛稱帝的前幾年中,于越是轄底;北、南宰相是蕭轄刺、耶律歐里斯;迭刺部夷離堇是迭栗底;惕隱是撒刺;政事令是韓延徽
宮衛與腹心部:宮衛就是斡魯朵。這是管理皇帝私人的奴隸、土地、兵馬的機構。宮衛下面的瓦里,是禁錮皇族、外戚、大臣之家由於犯罪而降為奴隸的人,以及其他罪奴的機構。腹心部是皇帝私人的精銳武裝部隊。《遼史·耶律曷魯傳》說:“時制度未講,國用未充,扈從未備,而諸弟刺葛等往往覬非望。太祖宮行營(宮衛)始置腹心部,選諸部豪健二千餘充之,以曷魯及蕭敵魯總焉”。
族帳:包括皇族及遙輦氏九帳。皇族族系和他們的後代所屬的司、房、帳的情況,據《遼史·百官志一》的記載,後代屬於五院司、六院司的,共有五房,稱為“二院皇族”;後代屬於孟父房、仲父房、季父房和橫帳的,共有一帳三房,稱為“四帳皇族”;耶律阿保機本人及其後代,屬於“橫帳”。“橫帳”之稱,據《遼史·百官志一》說:“遼俗東向而尚左,御帳東向,遙輦九帳南向,皇族三父帳北向。東西為經,南北為緯,故謂御營為核帳雲。”所謂“遙輦九帳”,實指遙輦氏九代可汗的後代各為一帳。
各部落:從阻午可汗時期的二十部發展而來,為“太祖二十部”。其中除了契丹族部落外,又增加了不少因俘虜而置的非契丹族部落。
州、縣、城:這是一些主要用以對付漢族俘奴及其他各部落的俘奴進行編管的地方機構或據點,有一部分是設置的商業、手工業集中場所及其管理機構所在地。
自遼太祖阿保機天贊(公元922年—926年)以後,契丹奴隸主貴族為了統治屬於不同社會發展階段,不同生產類型的各族人民,逐步建立了一套雙軌制的或二元化的統治機構,即所謂北面官和南面官。所以叫做北、南面官,是因為他們的辦公機關分別設在皇帝帳殿的北面和南面。《遼史·百官志一》說:
遼國官制,分北、南院,北面治宮帳、部族、屬國之政;南面治漢人州縣、租賦、軍馬之事。因俗而治,得其宜矣。
北面官主要是管理契丹和其他游牧民族的事務,南面官主要是管理漢人、渤海人的事務。
北面官的最高機構是北樞密院,《遼史·百官志一》說:“契丹北樞密院,掌兵機,武銓,群牧之政,凡契丹軍馬皆屬焉。以其牙帳居大內帳殿之北,故名北院。”長官為北樞密院使,副官為知北院樞密使事。屬官有知樞密院事、北院樞密副使、知北院樞密副使事、同知北院樞密使事、簽書北樞密院事。南面官的最高機構是南樞密院(阿保機時代叫做漢兒司),《遼史·百官志一》說:“契丹南樞密院,掌文銓部族、丁賦之政,凡契丹人民皆屬焉。以其牙帳居大內之南,故名南院。”長官為南院樞密使,副官為知南院樞密使事。屬官有知南院樞密事、南院樞密副使、知南院樞密副使事、同知南院樞密使事、簽書南樞密院事等。北、南兩院雖然並列,實際上,主要的權力機構是北樞密院。
兩院之下有北宰相府,設北府左、右宰相、總知軍國事、知國事等官。掌佐理軍國之大政,以皇族四帳充任。南宰相府,設南府左、右宰相、總知軍國事、知國事等官,掌佐理軍國之大政,以國舅五帳充任。
北大王院分掌部族軍民之政。設北院大王(初名迭刺部夷離堇,太祖時分北、南院以弱其勢,太宗會同元年改夷離堇為大王)、知北院大王事,以及北院太師、太保、司徒、司空等,其下則有北院郎君。又北院都統軍司設北院統軍使、北院副統軍使、北院統軍都監等官,掌北院從軍之政令。北院詳穩司,設北院詳穩、北院都監、北院將軍、北院小將軍等官,掌北院部族軍馬之政令。北院都部署司,設北院都部署、北院副部署等官,掌北院部族軍民之事。
南大王院的設置與北大王院同,掌南院部族諸事。
宣徽北院,太宗會同元年(公元938年)置,設北院宣徽使、知北院宣徽事、北院宣徽副使、同知北院宣徽事等官,掌北院御前祗應之事。
宣徽南院設置同宣徽北院,掌南院諸事。
在北面官系統中,還有大于越府,設大于越,如秦漢之三公,無職掌,不常置,位在百僚之上,非有大功德者不授,為遼代的尊官。因遼太祖以遙輦氏于越受禪,故此官不輕易授人,終遼之世,得于越重任者,只有耶律曷魯、屋質、仁先三人,謂之“三于越”。
夷離畢院,設夷離畢、左、右夷離畢、知左、右夷離畢事等官,掌刑獄。
大林牙院,設北面都林牙、北面林牙承旨、北面林牙、左、右林牙等官,掌文翰之事。
敵烈麻都司,設特烈麻都、總知朝廷禮儀、總禮儀事等官,掌禮儀諸事。
大惕隱司,太祖建國時首設此機構,置惕隱(亦稱梯里巳)、知惕隱司事、惕隱都監等官,掌皇族之政教。
遼國之先世,設有城郭、溝池、宮室等建置,惟以氈車為營,硬塞為宮,所以特別設置御帳官。對這類官員的選擇,特別謹慎。《遼史·百官志一》說:
出於貴戚為侍衛,著帳為近侍,北南部族為護衛,武臣為宿衛,親軍為禁衛,百官番宿為宿直。奉宸以司供御,三班以肅會朝,硬寨以嚴晨夜。
從這段敘述可知遼統治者的御帳法制相當嚴密。北面御帳官今可考者,大概有如下幾種:
侍衛司,設侍衛太師、太保、司徒、司空等官,掌御帳親衛之事。
北護衛府,設北護衛太師、太保、司徒等官。掌北院護衛之事。皇太後宮另有左右護衛。
南護衛府,設官與北護衛府同,掌南院護衛之事。
奉宸司,設官未詳,掌供奉宸御之事。
三班院,設左、右班都知、寄班都知等官,掌左、右,寄班之事。
宿衛司,設總宿衛事(亦稱典宿衛事)、總知宿衛事、同掌宿衛事等官,專掌宿衛之事。
宿直司,設宿直詳穩、都監、將軍、小將軍等官,掌輪直官員宿直之事。皇太後宮另有宿直官。
硬寨司,設硬寨太保一官,掌禁圍槍寨、下鋪、傳鈴之事。
皇太子惕隱司,設皇太子惕隱一官,掌皇太子宮帳之事。

北面著帳官

著帳郎君院,犯罪家屬所隸。設著帳郎君節度使,著帳郎君司徒等官。

北面皇族帳官

大內惕隱司,設大內惕隱、知大內惕隱事、大內惕隱都監等官,掌皇族四帳之政教。
大橫帳常袞司,設橫帳常袞(亦稱橫帳敞穩)、橫帳太師、太保、司空、郎君、知事等官,掌太祖皇帝后九帳皇族事。
孟父族帳常袞司,掌蜀國王岩木房族之事。
仲父族帳常袞司,掌隋國王釋魯房族之事。
季父族帳常袞司,掌德祖皇帝三房族之事。
四帳都詳穩司,設都詳穩、都監、將軍(本名敞史)、小將軍等官。掌四帳軍馬之事。
舍利司,設舍利詳穩、都監、將軍、小將軍諸官,處理皇帝日常之軍政。
王子院,設王子太師、太保、司徒、司空諸官,掌王子各帳之事。
駙馬都尉府,設駙馬都尉,掌公主帳宅之事。

北面諸帳官

遙輦九帳大常袞司,設大常袞(亦稱敞穩)、遙輦太師、太保、太尉、司徒、司空、侍中(又名世燭)等官,掌遙輦窪可汗、阻午可汗、胡刺可汗、蘇可汗、鮮質可汗、昭古可汗、耶瀾可汗、巴刺可汗、痕德堇可汗九世宮分之事。
大國舅司,設乙室已國舅大翁帳常袞、乙室已國舅小翁帳常袞、拔里國舅少父帳常袞、國舅太師、太保、太尉、司徒、司空諸官,掌國舅乙室已、拔里二帳之事。

北面宮官

諸行宮都部署院,設諸行宮都部署、知行宮諸部署司事、諸行宮副部署、諸行宮判官諸官,總管契丹、漢人諸行宮事。
契丹行宮都部署司,設契丹行宮都部署、知契丹行宮都部署事、契丹行宮副部署、契丹行宮判官諸官,總管行在行軍事及諸斡魯朵之政令。
行宮諸部署司,設行宮都部署、行宮副部署、行宮部署判官,掌行在諸宮之政令。

北面部族官

大部族
該族職官如下:
某部大王(本名夷離堇)、某部左右宰相、某部太師、太保、太尉、司徒(本名惕隱)。
某部節度使司、設某部節度使、節度副使、節度判官。
某部族詳穩司、設某部族詳穩、都監、將軍、小將軍。
某石烈、設某石烈夷離堇、某石烈麻普(亦稱馬步,本名石烈達剌干)。
某彌里(彌里,鄉也),設辛袞(本曰馬特本)。
小部族
該族職官如下:
某部族司徒府,設某部族司徒、司空。
某部族節度使司、某部族詳穩司、某石烈、某彌里等,官員設置與大部族相同。

北面軍官

其中有:
天下兵馬大元帥府,設天下兵馬大元帥、副元帥。由太子、親王總領軍政。
大元帥府,設大元帥、副元帥,由大臣總軍馬之政。
都元帥府,設兵馬都元帥、副元帥、同知元帥府事諸官,由大將總領軍馬之事。
東、西都省,分設東、西都省太師,掌軍馬之政。
大將軍府,設大將軍、上將軍、將軍、小將軍。各統領所治軍伍之政令。
遼朝的南面官制大抵沿襲唐制,後來又兼采宋制而略有變通。中央亦有三省、六部、台、寺、院、監、諸衛、東宮之官。只是中書省初名政事省,中書令為政事令,中書舍人為政事舍人。此外,特設漢人行宮都部署院及十二宮南面行宮都部署司,是漢人參加契丹本部組織的機構。地方官也仿唐宋之制,設節度、觀察、防禦、團練、統軍、招討等使,以及刺史、縣令等官。因為是雜采幾朝的制度,所以官號不免有些紊亂。如財賦官,上京置鹽鐵司,中京置度支司,東京置戶部司,南京置三司,西京置計司,遼西長春平州各置錢帛司,山後置轉運司。官稱雖殊,但職掌則同。《武溪集·契丹官儀》說:“置使雖殊,其實各分方域,重其出納也”。
北面官制與南面官制的區別,主要在於北面部落以下和南面州、縣以下官屬的不同。至於南北兩班朝官,稱號固然有異,其職掌則多相同。《遼史·百官志一》說:“北樞密視兵部,南樞密視吏部,北、南二王視戶部,夷離畢視刑部,宣徽視工部,敵烈麻都視禮部”。這段引文中的南北是指衙門的方位,所以北樞密和南樞密又稱為北衙和南衙。
南面官不全是漢人,契丹人做南面官的也不少,並且也穿戴漢人衣冠。遼朝選派契丹大臣分任南京留守和西京留守,對當地的漢官起監督作用。南京留守通常由皇弟或皇叔充任,鎮撫幽燕二州,雖以備宋為名,實亦寓有預防漢官不測之意。可見,南北兩套官制是通過一定環節聯結起來,統一到中央。
此外,遼朝還酌情採用了渤海的舊制。例如,渤海設中台省,遼朝也設中台省;渤海分建五京,遼朝也分建五京。

地方官制

遼代的地方官制,於五京設官。五京是:上京臨潢府(在今內蒙古自治區巴林左旗),中京大定府(在今內蒙古自治區寧城縣),東京遼陽府(在今遼寧省遼陽市),南京析津府(在今北京市),西京大同府(在今山西省大同市)。五京各設“宰相府”,各有左右相、左右平章政事等官。各有“留守司”、“都總管府”等機構。遼代學習漢官制,也有節度使,分道設之。道下有州,州有州刺史,縣有縣令,均沿用唐宋之制。
遼的地方行政組織,還有一種“頭(或作投)下軍州”。這種州,都是由遼的宗室、外戚、大臣和所屬部族首領中立有戰功的人,以其所分得的或所俘獲的人口設置的。大的州都修建城廓,被俘獲的漢人和渤海人,大部分安置在適宜於農耕的地區,有技藝的則令其從事手工業。這些從事農耕的人,一方面要向頭下軍州的貴族交納實物地租,另外還須向遼政府交納課稅。城市裡的商稅,除酒稅交給遼政府外,其他均歸頭下軍州的貴族所有。頭下軍州的官吏除節度使以外,都由各州的貴族委派。頭下軍州的戶口(頭下戶),一面依附本主,一面依附遼政府。隨著封建因素的增長,頭下戶逐漸演變為“二稅戶”,與農奴身分接近。從十世紀末期(遼聖宗時)以來,在遼的行政組織上,中央集權的趨勢已日益加強,過去所建立的一些頭下軍州,或因其領主的後嗣斷絕,或因其領主犯罪,已逐漸收歸中央直接管轄,法制也更多地採用漢制。
遼國的部落編置,在耶律阿保機時期,按照當時部落的情況,編為二十部。但是這二十部並沒有包括契丹部落的全部。因為在調整編排前後,把各契丹部落內幾個最尊貴的部落、氏族抽出來,稱為“內”部落,其地位比其他部要高得多。這幾個“內”部族就是:遙輦氏九帳族,橫帳三父房族,國舅帳拔里,乙室已族,國舅別部。到了耶律隆緒時期,把他們確定為“遼內四部族”。
聖宗耶律隆緒時期,又把契丹貴族統治下的非契丹族各個部落和人戶加以調整,編成三十四部。編入這三十四部的非契丹部落,也並不是非契丹部落的全部。耶律隆緒的調整編排,對於太祖二十部中的契丹族部落並沒有作什麼變動;對於其中非契丹族的部落,也只是把“奚王府六部五帳分”這個被稱為“大部”的單位劃分成六個一般的部落。
耶律阿保機設置“二十部”以前,各契丹族和非契丹族部落的首領本來都稱為“夷離堇”。他為了突出五院、六院、乙室三部的地位,於設置二十部時,特別保留五院部、六院部和乙室部首領的夷離堇稱號,而把其他部的首領改稱的令穩,以顯示這三部是大部,其他各部是小部。到了耶律德光時期,會同元年(公元938年)五院部、六院部夷離堇改稱大王,二年(公元939年)乙室部夷離堇也改稱大王。到了耶律隆緒時期,除了三個大部以外的契丹族部落首領均改為節度使,非契丹族部落的首領也稱為節度使了。這一措施不僅是名稱上的劃一,而且是在封建化道路上前進的一個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