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物權

准物權

准物權,“普通物權”的對稱。又稱“特別物權”。是指大陸法國家對民法物權以外某些對世財產權的統稱。在某些國家中,它僅指由特別法所規定,並且准用民法物權規則的有體財產權,如漁業權、礦業權等;在另一些國家中,它特指知識產權,在知識產權上設定的財產權,以及其他無體財產權。准物權具有物權的某些法律特徵,通常適用特別法和民法有關物權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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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准物權是指以物之外的其他財產為客體的具有支配性、絕對性和排他性因而類似於物權的民事財產權,比如佔有。
准物權具體包括海域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取水權和使用水域、灘塗從事養殖、捕撈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