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法有效憑證
填制內容符合法律的會計憑證
所謂“合法、有效憑證”,是指填制內容、方式符合有關稅收法規、財務會計制度規定的會計憑證(包括原始憑證和記賬憑證)。
其中,合法的原始憑證包括套印稅務機關發票監製章的發票以及經省級稅務機關批准不套印發票監製章的專業發票和財政部門管理的行政性收費收據以及經財政部門、稅務部門認可的其他憑證。
1、支付給我國境內的單位或個人,且上述單位或個人生產銷售的產品或提供的勞務發生在一般生產經營領域中屬於營業稅或增值稅等稅收徵稅範圍的,開具的發票為唯一合法有效憑證。如,對於經過法院拍賣而取得的房產,也應該由出賣人依法開具發票作為稅收的合法憑證。
2、對不屬於正常生產經營領域而支付給我國境內的行政事業單位的,且上述單位收取的屬於國家或省級財稅部門列入不徵稅名單的行政事業性收費(基金),以其所開具的財政收據為合法有效憑證。如,路政管理部門收取的養路費開具的行政事業性收據則為合法憑證。
3、對支付給我國境外的單位或個人的購貨款,以上述單位或個人的簽收單據為合法有效憑證;對支付給我國境外的單位或個人的非購貨款,以納稅人所在地主管稅務機關開具的售付匯憑證為合法有效憑證。單位和個人從中國境外取得的與納稅有關的發票或者憑證,稅務機關在納稅審查時有疑義的,可以要求其提供境外公證機構或者註冊會計師的確認證明,經稅務機關審核認可后,方可作為合法的記賬核算憑證。
4、經國家稅務總局或省地方稅務局確認的其他合法有效憑證。如,根據企業發生的財產非常損失或評估損失時,應由相應的稅務機關確認后出具的稅收證明作為合法有效的憑證。
5、其他符合相關稅收政策的會計憑證。如企業支付給工人發生的支出時,根據工人的工資發放表(收款人簽字確認或銀行支付證明)結合勞動合同進行確認。另外,對於實在無法取得正式發票的客觀條件下,結合實際情況,以相關收據、收款證明作為企業入賬憑證,如:支付給個人的青苗補償費,結合相關證明材料,收款人的收款收據即可確認為合法憑證。
1、《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第十九條規定:“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的規定設置賬簿,根據合法、有效憑證記賬,進行核算。”
2、《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第十四條規定:“會計機構、會計人員必須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對原始憑證進行審核,對不真實、不合法的原始憑證有權不予接受,並向單位負責人報告;對記載不準確、不完整的原始憑證予以退回,並要求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的規定更正、補充。”
3、《中華人民共和國發票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所有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購買商品、接受服務以及從事其他經營活動支付款項,應當向收款方取得發票。”第二十二條規定:“不符合規定的發票,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拒收。”
4、國家稅務總局《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第三條規定:“納稅人申報的扣除要真實、合法”
5、《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加強企業所得稅管理若干問題的意見》(國稅發[2005]50號)規定“不能提供真實、合法、有效憑據的支出,一律不得稅前扣除”。
1、對於非法憑證,不得作為財務報銷憑證,也不能在稅前扣除。
2、企業如果使用非法憑證,就要補稅和加收滯納金,將會增加企業的負擔。企業如果違反發票管理法規,導致其他單位或者個人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稅款的,由稅務機關沒收非法所得,可以並處未繳、少繳或者騙取的稅款一倍以下的罰款。
3、被認定為偷稅的,就會被處偷稅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將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增值稅征管中的合法有效憑證
(一)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的-般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的規定,准予從銷項稅額中抵扣的進項稅額,除購進免稅農業產品准予抵扣的進項稅額外,僅限於下列增值稅扣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從銷售方取得的增值稅專用發票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從海關取得的完稅憑證上註明的增值稅稅額。
(二)增值稅進項稅額抵扣憑證的幾項特殊規定
1.以收購憑證作為外購農業產品和廢舊物資進項稅額的計算依據。根據《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十七條的規定,購進免稅農業產品的買價,僅限於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使用的收購憑證上註明的價款。按照規定,以收購憑證上註明價款按13%計算進項稅額方准予抵扣。但針對一些農業生產單位銷售自產農產品可以開具普通發票的實際情況,為簡化手續,根據《關於增值稅若干徵收問題的通知》(國稅發[1994]122號)規定,對一般納稅人購進農業產品取得的普通發票,可以按普通發票上註明的價款計算進項稅額。從事廢舊物資經營的增值稅一般納稅人收購的廢舊物資不能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的,據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使用的收購憑證上註明的收購金額,依10%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予以扣除。
2.普通發票作為運輸費用准予抵扣進項稅額的計算依據。從1994年5月1日起,對增值稅一般納稅人外購貨物(固定資產除外)所支付的運輸費用,根據運費結算單據(普通發票)所列運費金額依7%的扣除率計算進項稅額准予扣除,但隨同運費支付的裝卸費、保險費等其他雜費不得計入進項稅額予以扣除。從2003年11月1日起,提供貨物運輸勞務的納稅人須開具貨物運輸業發票,作為記賬憑證和增值稅抵扣憑證。
(三)對電力銷售、自來水銷售及商業零售企業使用專用發票的規定
對供電部門銷售電力、自來水公司銷售自來水,除銷售給普通消費者的以外,均需開具專用發票。對商業零售企業銷售商品凡向購買方開具專用發票的,必須按照《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專用發票使用問題的通知》(國稅明電[1994]35號)的規定。在購買方提供蓋有一般納稅人戳記的稅務登記證(副本)的前提下,銷貨方方可開具專用發票。
二、營業稅征管中的合法有效憑證
(一)營業額減除項目憑證
對營業額減除項目支付款項發生在境內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發票或合法有效憑證;支付給境外的,該減除項目支付款項憑證必須是外匯付匯憑證,或外方公司的簽收單據、出具的公證證明。
(二)聯運業務憑證
對自開票納稅人開展的聯運業務,以其向貨主收取的運費及其他價外收費減去付給其他聯運合作方運費后的餘額為營業額計算徵收營業稅。
三、企業所得稅征管中的合法有效憑證
(一)將企業提供的完整、準確的收入及成本、費用憑證作為核定徵收的重要依據。不能正確計算應納稅所得額的。稅務機關有權核定其應納稅所得額。
(二)將對關聯企業憑證的現場審計作為關聯企業業務往來調整的依據之一。在企業不能提供準確的價格、費用等憑證資料的情況下,可採取核定利潤率及其他合理方法進行調整。
(三)將相關憑證作為計算成本的根據。納稅人在經營活動中發生的成本劃分為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其中,直接成本可根據有關會計憑證、記錄直接計入有關成本計算對象或勞務的經營成本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