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行政訴訟

商標行政訴訟

商標行政訴訟是指在商標管理過程中受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具體行政行為處理的公民、法人或非法人其他組織,對處理不服依據《商標法》及《行政訴訟法》有關規定向人民法院起訴。人民法院在雙方當事人及其他訴訟參與人的參加下,對商標行政案件受理、審理、裁判以及執行活動的總稱,是由司法機關解決商標行政爭議的一種法律活動

受理範圍


1、一般來說,凡可以對具體行政行為申請行政複議的,也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的,當在知道作出具體行政行為之日起三個月內提出;不服複議決定提起行政訴訟的,應當在複議期滿之日起十五日內提出。
2、對商標評審委員會作出的決定或裁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行政訴訟。
商標行政訴訟案件由最初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也可以由複議機關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轄。對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商標局的具體行政行為提起訴訟的案件,由所在地中級人民法院管轄。

特徵


商標行政訴訟與因商標侵權糾紛引起的民事訴訟不同,不可將二者混為一談。
1、處理對象不同。
商標行政訴訟是因商標行政爭議,即在商標管理過程中被處罰人對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作出的處罰是否合法和適當而引起的爭議;而商標侵權訴訟則是侵權人和被侵權人之間因商標侵權行為引起的民事賠償爭議為對象的。
2、當事人在訴訟中地位不同。
商標行政訴訟發生在行政主體行政相對人,即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被行政處罰人之間;前者只能是被告,且沒有反訴權,後者永遠是原告;商標侵權訴訟雙方是平等民事主體,在訴訟中地位平等,享有對等的訴訟權利。
3、兩種訴訟的法律原則和適用程序不同。
商標行政訴必須根據《行政訴訟法》,適用的是行政訴訟程序,而商標侵權訴訟則依據《民事訴訟法》,適用的是民事訴訟程序。行政訴訟中的複議選擇原則、訴訟不中止執行原則、有限變更原則等不適用於民事訴訟,民事訴訟中的處分原則、調解原則也不全適用於行政訴訟。

程序


人民法院接到當事人的起訴狀,經審查,應當在7日內立案或作出裁定不予受理。對受理的案件,應當在立案之日起5日內,將起訴狀副本發送被告。被告應當在收到起訴狀副本之日起10日內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有關材料,並提出答辯狀。被告不提出答辯狀的,不影響人民法院依法審理。
訴訟期間,不停止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但下列情形除外:
1.被告認為需要停止執行的;
2.原告申請停止執行,人民法院認為該具體行政行為的執行會造成難以彌補的損失,並且停止執行不損害社會公共利益,裁定停止執行的;
3.法律法規規定停止執行的。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根據不同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裁決:
1.具體行政行為證據確鑿,適用法律正確,符合法定程序的,判決維持;
2.具體行政行為有主要證據不足、適用法律錯誤、違反法定程序、超越職權、濫用職權等行為之一的,判決撤銷或部分撤銷,並可以判決被告重新作出具體行政行為;
3. 被告不履行或拖延履行法定職責的,判決其在一定期限內履行;
4.行政處罰顯失公正的,可以判決變更。

被告


根據《行政訴訟法》的規定,商標行政訴訟中的被告應具備三個要件:
1.必須實施了原告認為侵犯其合法權益的具體行政行為;
2.實施的具體行政行為與原告認為被侵犯的合法權益之間必須有因果關係;
3.必須是由人民法院通知應訴。
4.當事人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被告;
5.經複議的案件,複議機關決定維持原具體行政行為的,作出原具體行政行為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是被告;
6.複議機關改變原具體行政行為的,複議機關是被告;
7.由法律、法規授權的組織實施具體行政行為的,該組織是被告。
例如,根據《商標法》的規定,商標局主管全國商標註冊和管理工作,可以以自己的名義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當事人對商標局作出的可以提起行政訴訟的具體行政行為不服的,商標局為被告。

侵權賠償


當事人認為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其合法權益並造成損害的,有權請求賠償。對此,《行政訴訟法》、《國家賠償法》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賠償實施辦法》有專門規定。
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或工作人員作出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了當事人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由該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賠償。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賠償后,應當責令有故意或重大過失的工作人員承擔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賠償費用從各級財政列支,各級人民政府可以責令有責任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支付部分或全部賠償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