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聯合國採購促進會

2006年成立的非盈利性組織

中國聯合國採購促進會(簡稱“促進會”)是經國務院批准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非盈利性組織,成立於2006年,業務主管部門為商務部,秘書處設在商務部直屬單位、負責聯合國相關機構對華項目執行管理的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

發展歷史


聯合國採購是聯合國各專門機構為了完成各自承擔的維和、緊急救災等任務和技術援助項目以及自身辦公需要所進行的一項活動。聯合國採購包括貨物及服務兩大部份,涉及28大類和57小類的上萬種商品和服務,由近40個專門機構下屬的採購機構按該機構所承擔的任務進行採購。
多年來,商務部通過其直屬事業單位——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一直致力於推動和促進聯合國採購機構擴大在中國採購的業務,通過舉辦各種推介會、說明會和培訓班的形式,幫助中國企業認識和了解聯合國採購的意義、聯合國採購的規則和操作程序。取得了明顯成效。近幾年,有不少企業不但成為了聯合國的供貨商,還與聯合國採購機構建立了長期供貨關係。
聯合國採購業務除涉及商業利益外,更多地還兼有公益性和較強的政治色彩。為使這項工作朝著健康、有序的方向發展,2006年7月,經民政部批准,中國聯合國設備採購促進會正式成立,由商務部負責業務指導,秘書處設在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

建設宗旨


中國聯合國採購促進會是經民政部批准的非盈利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行業組織。其宗旨是促進我國企業積極參與聯合國採購,幫助我國企業利用聯合國的全球網路開拓多元化的國際市場,充分利用國際和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為促進世界的和平與發展作貢獻。

組織結構


中國聯合國採購促進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中國聯合國採購促進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負責制定促進會的工作宗旨、方針、政策和重要規章制度,並對人事和財務等重大問題進行決策。目前,理事會現由一名理事長、三名副理事長、六名理事組成。理事會下設秘書處,設在中國國際經濟技術交流中心,負責貫徹執行理事會的決策和決定,是中國聯合國採購促進會的日常辦事機構。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一人,並下設五個職能部門:信息研究、對外聯絡、會員發展與服務、諮詢培訓和辦公室。

業務範圍


1.加強與聯合國採購機構的信息和人員交流,把握聯合國各機構採購規則和動態。
2.協助聯合國採購機構挑選中國供應商,在中國開展採購業務。
3.宣傳中國企業及其產品。
4.為我國企業提供聯合國採購信息和採購規則諮詢培訓服務。
5.協助我國企業通過聯合國的全球網路開拓發展中國家的市場,推進市場多元化
6.組織我國企業與聯合國採購機構交流經驗,洽談、合作。
7.為我國企業組織提升人力資源能力和技術水平的培訓與交流活動。
8.組織國內外專家學者研究通過聯合國採購開拓國際市場的形式與對策,並提出政策建議。
9.向政府提出鼓勵和支持企業向聯合國出口的政策建議。
10.承辦政府交辦的參與聯合國經濟技術合作的民間業務。
11.辦理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項。
12.提供聯合國採購信息。

組織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中國聯合國採購促進會英文名稱為CHINA ASSOCIATION FOR PROMOTING UN PROCUREMENT,簡稱為CAPUNP。
第二條本會是經民政部批准,由有志於促進聯合國在中國採購業務的、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註冊的企業、團體和個人自願結成的非營利性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全國性行業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促進我國企業積極參與聯合國採購,使我國企業利用聯合國的全球網路開拓多元化的國際市場,加強我國同世界各國,尤其是廣大發展中國家的經濟技術合作,在更大範圍,更廣領域和更高層次上積極參與國際經濟技術合作與競爭,充分利用國際國內兩個市場,兩種資源,為促進世界的和平與發展作貢獻。
第四條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中華人民共和國商務部,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本會經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政部批准登記註冊,會址設在北京。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六條本會業務範圍:
與聯合國採購機構加強信息和人員交流,把握聯合國各機構採購規則和動態,宣傳中國企業及其產品。
協助聯合國採購機構挑選中國供應商,在中國開展採購業務。
為我國企業提供聯合國採購信息。
為我國企業提供採購規則諮詢培訓服務。
協助我國企業通過聯合國的全球網路開拓發展中國家的市場,推進市場多元化。
組織我國企業與聯合國採購機構交流經驗,洽談、合作。
為我國企業組織與聯合國採購有關的提升人力資源能力和技術水平的培訓與交流活動;
組織國內外專家學者研究通過聯合國採購開拓國際市場的形式與對策,並提出政策建議。
承辦政府交辦的參與聯合國經濟技術合作的民間業務。
向政府提出鼓勵和支持企業向聯合國出口的政策建議。
辦理其他與本會宗旨有關的事項。
第三章會員
第七條本會的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
第八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會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會的意願。
(三)在本會的業務和聯合國採購領域內具有一定的影響。
第九條 加入本會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參加本會的活動。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執行本會的決議。
(二)維護本會合法權益
(三)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會活動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七條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領導本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制定本會重要管理制度。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
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第二十五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為便於開展工作,本會副會長兼秘書長為本會法定代表人。本團體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本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采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本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六條本章程經2006年10月19日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四十七條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常務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