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暫行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暫行規定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暫行規定第一條 地方審計機關負責組織對本級派出機構、本地區下一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的檢查。地方審計機關制定對本級派出機構、本地區下一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的計劃。

基本介紹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促進審計機關正確履行職責,加強對審計項目質量的監督和管理,保證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審計項目質量檢查,是指審計機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本級派出機構、下級審計機關完成審計項目質量情況進行審查和評價。
第三條 審計署領導全國的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工作。
地方各級審計機關負責本級行政區域內的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工作。
審計機關負責法制工作的機構具體辦理審計項目質量檢查事項。
第四條 審計署負責組織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廳(局),各特派員辦事處、各派出審計局審計項目質量的檢查。必要時,可以對其他地方各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進行抽查。
地方審計機關負責組織對本級派出機構、本地區下一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的檢查。
第五條 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工作實行計劃管理。
審計署制定對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廳(局),各特派員辦事處、各派出審計局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的計劃。
地方審計機關制定對本級派出機構、本地區下一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的計劃。
第六條 審計機關組成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組,並在實施檢查前,向被檢查審計機關送達審計項目質量檢查通知書。
第七條 審計機關對本級派出機構、下一級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的內容是:
(一)審計工作中執行有關法律、法規的情況;
(二)建立和執行審計質量控制制度的情況;
(三)執行各項審計準則的情況;
(四)審計項目成果反映的客觀性、真實性以及成果所發揮作用的情況;
(五)上級審計機關統一組織的審計項目的實施和反映情況。
(六)其他有關審計項目質量的事項。
第八條 審計項目質量檢查,主要通過檢查審計檔案的方式進行,必要時可以到被審計單位核查。
第九條 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結束后,向被檢查審計機關下達審計項目質量檢查結論。
第十條 上級審計機關認為被檢查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較好的,可以給予表揚;有問題的,應當責成被檢查審計機關予以糾正或者採取相應的改進措施;質量問題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
被檢查審計機關對於審計項目質量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認真整改。
第十一條 每年11月底之前,省、自治區、直轄市審計廳(局),應當將對本地區審計機關審計項目質量檢查情況的綜合報告,報審計署。
第十二條 本規定由審計署負責解釋。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