復牌
某種被停牌的證券恢復交易
上市公司董事會申請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與復牌的情況有:上市公司公布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或上市公司於交易日公布董事會關於權益分派、配股、公積金轉增股本等決議時,當日上午停牌,下午開市時復牌;上市公司召開股東大會,會議期間為證券交易所交易時間的,自股東大會召開當日停牌,直至公告股東大會決議當日上午開市時復牌,公告日為非交易日,則公告后第一個交易日復牌。
上市公司出現以下情況之一的,證券交易所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或復牌:1、在新聞媒介中出現上市公司尚未披露的信息,可能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交易產生較大影響,證券交易所對該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停牌,直至上市公司對該消息做出公告的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2、股票交易出現異常波動,證券交易所可對其停牌,直至有披露義務的當事人做出公告的當日下午開市時復牌。
上市公司申請的停牌期限不超過30天的,證券交易所根據該公司的股票交易情況做出決定;超過30天(包括30天)的,由本所提出處理意見報中國證監會批准。公司應該在停牌申請獲准后的次一個工作日公告停牌的信息。
對上市公司的股票進行停牌,是證券交易所為了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利益和市場信息披露的公平、公正以及對上市公司行為進行監管約束而採取的必要措施。上市公司可以以證券交易所認為合理的理由向交易所申請停牌與復牌;證券交易所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或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決定股票及其衍生品種的停牌與復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