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舊政策是國家在一定時期內,對不同產業部門、不同類別固定資產制定折舊率的指導原則。它是國家干預、調節和促進經濟與科技發展的槓桿。
世界各國在發展經濟的過程中大體上採用過三種折舊政策,即按固定資產有形損耗即
物質磨損程度確定折舊率(實體使用年限)的政策;按固定資產有形損耗並結合考慮無形損耗即精神磨損因素確定折舊率(經濟使用年限)的政策,以及加速折舊政策。加速折舊政策的基本內容是:①根據科技進步、無形損耗等因素,較大幅度地縮短機器設備的
折舊期限;②採用加速計提折舊方法,如年序數累計折舊法、餘額遞減折舊法,使企業主在投資的最初幾年多提折舊,
提前收回大部分投資;③實行特別折舊法,如為鼓勵企業主在防止公害、開發能源等方面投資,允許投資后第一年即可提取很高比例的折舊額等。
折舊政策
中國長期實行按固定資產平均年損耗程度確定折舊率的政策。此項政策導致國民經濟各部門的折舊率偏低。改革以來,國家把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結合起來考慮,逐步調整了折舊政策。1980年10月和1982年 2月,先後准許中外合資企業和外國獨資企業實行加速折舊,為各類固定資產規定低於實際使用壽命的
折舊年限。從1983年起,國家開始分期分批對部分地區和部門的國營企業實行提高折舊率的政策。1985年 4月,
國務院頒發《國營企業固定資產折舊試行條例》,規定所有國營企業的固定資產一律改按
分類折舊率計提折舊,並提高折舊率。第七個五年計劃期間(1986~1990),國家對機械、鐵道、水電等行業的部分主要生產設備實行加速折舊,如對1003戶
機械工業重點企業產品生產線上的主要機器設備,可在
財政部擬訂的折舊年限基礎上,再縮短30%。1979年以來,中國逐步調整折舊政策,對於加強
固定資產管理,加速企業更新改造步伐,提高經濟效益,產生了積極深遠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