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畜牧業協會豬業分會
中國畜牧業協會豬業分會
中國畜牧業協會豬業分會(NATIONAL SWINE INDUSTRY ASSOCIATION CAAA, CHINA),2003年4月18日成立,由從事養豬業及飼料、獸醫、獸葯、屠宰加工、銷售等相關行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組成的全國性行業聯合組織,是中國畜牧業協會的分支機構,是非盈利性的社會團體。
在行業中發揮服務、協調、諮詢等作用,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推動行業自律,促進我國豬業健康發展。
1.調查研究國內外豬業及相關行業的發展動態和趨勢,為行業發展提供相應的信息,在需要時,為政府制定行業政策、法規、規劃等提供參考。
2.通過各種渠道向政府及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要求、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3.制定並實施豬業行業行為規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協調會員間關係,營造行業有序競爭的環境,促進行業的健康發展。
4.向會員及行業推薦優質種豬、飼料、獸葯、設備等先進技術,推進行業的技術進步。
6.通過專題研討會、學術講座等多種形式,開展有關行業發展的信息諮詢、技術服務及培訓等,及時交流生產、加工、市場、科技等方面的新知識、新技術等各種信息,促進行業的科技進步。
7.在協會的參與下,組織國際、國內展覽會、交易會、促進全行業的國內外交流與發展。
8.組織與推動企業和行業間的技術、經濟合作,促進共同發展。
9.在協會的參與下,發展與國外同行業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的友好往來,組織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與交流。
10.承辦政府及其它機構委託辦理的事項。
11.組織開展行業公益事業及有益於協會的其它活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中國畜牧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豬業分會(NATIONAL SWINE INDUSTRY ASSOCIATION,CAAA,CHINA)(以下簡稱本分會)是中國畜牧業協會的分支機構,接受中國畜牧業協會的領導和監督。
第二條 本分會的性質:在自願的基礎上,由從事豬業及相關產業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個人組成的全國性的行業內聯合組織。
第三條 本協會的宗旨:遵守國家制定的憲法、法律、法規和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在行業中發揮協調、諮詢、服務的作用,維護會員和行業的合法權益,推動我國豬業健康發展。
第四條 本分會住所:北京市朝陽區農展北路55號B段4層
第二章 業 務 范 圍
第五條 本分會的業務範圍:
(一)協調和推動全國豬業的改革、發展;
(二)調查研究國內外豬業及相關行業的發展動態和趨勢,為政府制定行業政策、法規、規劃等提供諮詢和建議;
(三)參與指導產業結構調整、技術改造;
(四)向協會和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要求、意見和建議,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協調會員與會員之間的關係;
(五)制定行業行為規範,建立行業自律機制,營造行業內部競爭的良好環境,維護行業整體利益;
(六)指導生產,協調產、供、銷,開拓國內外市場,協助協調本行業進出口貿易的有關工作;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反傾銷策略,保護行業利益;
(七)向會員推薦優質可靠的種豬、飼料、機械設備、藥品葯械等;
(八)組織開展技術諮詢,快速傳遞生產、加工、市場、科技等方面的情報、信息、經驗,
組織開展國際、國內展覽會、交易會、專題研討會、學術講座等活動;
(九)組織開展行業培訓,提高行業人員素質;
(十)組織與推動企業和行業間的技術、經濟合作;
(十一)發展與國外同行業社會團體、企業及個人的友好往來,組織對外經濟、技術合作
與交流;
(十二)組織開展行業公益事業及有益於協會的其它活動;
(十三)承辦協會交辦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六條 本分會在協會授權範圍內發展會員、收取會費,其發展的會員屬於協會的會員,其收取的會費屬於協會所有。會員種類:單位會員、個人會員、境外名譽會員。
第七條 申請加入本分會的條件、會員入會的程序、會員享有權利和履行的義務與協會相同。
第八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分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分會的活動,視為自動退會。
第九條 會員如果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條 本分會的最高權利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決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一條 會員代表大會需有2 /3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二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屆。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協會批准同意。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
第十三條 理事會是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分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四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六)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五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十七條 本分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四條第一、三、五、六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十八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九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條 本分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本分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從事豬業的生產、加工、經營或管理人員;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一條 本分會根據工作需要可設會長、副會長若干名。
第二十二條 本分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任期四年,可連選連任,一般不得超過兩屆。
第二十三條 本分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第二十四條 本分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分會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提名副秘書長,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三)處理其它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五條 本分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捐贈;
(三)企業贊助;
(四)政府資助;
(五)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六)利息;
(七)其它合法收入。
第二十六條 本分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七條 本分會財務由協會財務管理部門管理。
第二十八條 本分會的資產歸協會所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二十九條 本分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
第三十條 本分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經協會核准。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三十一條 本分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
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三十二條 本分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經協會審查同意后報業務主
管單位批准。
第三十三條 本分會終止前,須在協會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
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三十四條 本分會經協會批准、業務管理部門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即為終止。
第三十五條 本分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
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三十六條 本章程經二○○三年四月十九日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三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分會的理事會。
第三十八條 本章程已於二○○三年四月二十五日由協會秘書處核准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