克拉瑪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克拉瑪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克拉瑪依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是克拉瑪依市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國家、自治區有關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擬訂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相關的政策、規範性文件、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監督實施;負責提出住房和城鄉建設、城市管理重大問題的政策建議。
(二)承擔推進住房制度改革和保障城鎮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等人群基本住房需求的職責。擬訂全市住房發展政策,推進住房建設和住房制度改革;擬訂住房保障相關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住房信息系統管理和查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做好住房保障資金安排並監督實施。
(三)承擔監督管理房地產市場、規範房地產市場秩序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房地產市場監管政策並組織實施;負責提出房地產業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擬訂全市房地產綜合開發、房屋權屬管理、房屋安全管理、房屋租賃、房屋面積管理、房地產估價與經紀管理、物業管理、房屋徵收拆遷補償等規章制度並組織實施;擬訂住房維修專項基金的使用計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管理。
(四)承擔監督管理建築市場、規範市場各方主體行為的職責。指導、監督、規範房地產市場、建築市場、物業服務招標活動實施;擬訂規範房地產市場、建築市場、物業各方主體行為的規章制度並組織監督實施;負責工程建設領域信用體系建設工作;負責房地產市場、建築市場、物業市場准入、清出管理工作;負責建築企業養老統籌的管理工作;負責監督管理房屋建築和市政工程項目招投標活動。
(五)承擔建設工程質量安全監管的職責。擬訂建設工程質量、建築安全生產和竣工驗收備案的政策、辦法並組織監督實施;組織監督建設工程重大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擬訂建築業、工程勘察設計諮詢業的技術規範、標準、政策並指導、監督實施;負責住房和城鄉建設檔案管理工作。
(六)承擔貫徹落實工程建設標準體系的職責。組織、監督實施工程建設實施階段國家、自治區行業標準、定額,組織擬訂工程建設實施階段的地方計價標準、工程造價指標經濟參數並定期發布;指導監督各類工程建設標準定額和工程造價計價依據的實施;執行自治區有關公共服務設施(不含通信設施)建設標準。
(七)承擔擬訂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建設前期計劃職責。負責編製、審核城鎮市政基礎設施建設項目年度投資計劃和資金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安排、使用和監督管理城鎮建設資金;參與組織實施市人民政府確定的重點基礎設施工程建設;參與大型項目可行性研究等工程建設前期工作;參與協調解決重點項目建設實施過程中有關問題;指導城市地下空間的開發和利用;監督管理城市雕塑工作。
(八)承擔推進規範村鎮特色建設的職責。擬訂小城鎮和村莊建設政策、制度和計劃並監督實施;負責村鎮建設規劃、農村住房建設、農村住房安全和危房改造工作;負責特色小城鎮和村莊人居綠色生態環境的整治、改善和建設工作;負責全市城市及村鎮建設的統計工作。
(九)承擔城鎮市政公用事業監督管理職責。組織擬訂市政公用事業管理政策和規章制度並監督實施;組織城鎮供水、排水、供氣、集中供熱、環衛、污水處理、城市道路、市政公用設施、地下管線等市政專項規劃的編製報審;負責指導、監督、考核城鎮市政公用設施及市容環衛管理工作。
(十)承擔推進建築節能和建築產業現代化的職責。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築節能和建築產業現代化的政策、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推進綠色建築開展及審查工作,管理建築能效測評標識,建立建築節能監管體系;監督指導重大建築節能項目實施;負責組織實施散裝水泥的推廣工作;承擔推進牆體材料革新的職責;負責監督實施住房和城鄉建設的科技發展規劃,組織開展科技項目攻關和新產品、新技術推廣應用,指導技術引進和技術創新工作。
(十一)綜合管理城鄉建設抗震減災工作;組織編製城鄉建設抗震減災、市政設施安全管理規劃並監督實施;負責住房城鄉建設系統應急預案體系建設,建立重大危險源安全隱患定期排查、動態監控、限期整改機制;組織城鄉重要建(構)築物抗震性能鑒定及抗震加固工作;承擔城鄉抗震防災工作綜合管理,指導震后重建工作;負責對全市各類房屋建築及其附屬設施和城市市政工程的抗震設計規範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管理;負責建設工程消防設計審查驗收相關工作;負責施工圖審查機構的監督管理;負責組織城市超限高層建築工程抗震設防上報工作;負責房屋建築、市政設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
(十二)承擔研究城市管理重大事項職責。組織協調城市管理中的重大問題;落實市委、市人民政府城市精細化管理的安排部署,承擔城市管理“大聯動”工作,承擔城市管理領域文明城市建設的具體工作,協調和調度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負責智慧城市信息平台建設與管理,對各區各部門進行監督、考核;定期對城市管理問題作出判斷,提出預警和對策,為領導決策提供依據;負責協調各區、各部門組織開展城市綜合治理和聯合執法活動,承擔違法建設治理的統籌組織、協調、監督、考核等工作。
(十三)會同有關部門監督住房公積金管理法規、政策執行情況。
(十四)負責職責範圍內的安全生產監管工作(含住房、城鄉建設、城市管理等領域)。
(十五)完成市委、市人民政府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