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江法

長江法

《長江法》至關重要“一個流域一部法律”,這是近現代國際河川立法留下的箴言。在第二屆“長江論壇”上,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王樹義說:“由於缺乏統一的《長江法》,長江的水體污染、生態惡化等問題都難以得到根本解決。筆者認為,長江的生態惡化,並不是由於缺乏所謂的《長江法》,而是因為現有的法律法規在執行的時候,被一些政府和企業打了大折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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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各路諸侯‘跑馬圈水’,爭相建壩,條塊分割,各自為政,片面追求經濟效益最大化,環境、生態和防洪等社會效益被束之高閣。”
這一切,都是因為長江流域缺乏一部“統攬全局”的法律;這一切,都將因為正在緊鑼密鼓進行的《長江法》的制訂工作而改寫——2003年,長江水利委員會承天時地利人和,厚積薄發,全面啟動我國第一部流域法《長江法》的立法前期研究工作,成為長江治理開發最眩目的亮點之一。
《長江法》至關重要
“一個流域一部法律”,這是近現代國際河川立法留下的箴言。從美國的科羅拉多河到西班牙的塔霍-塞古拉河,從萊茵河多瑙河,都制訂有相應的流域法或國際公約。然而,中國作為世界上大江大河數量最多的國家之一,至今卻沒有一部流域法。
誰也無法否認,長江在我國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中有舉足輕重的支撐地位和作用。長江流域面積180萬平方公里,多年平均水資源總量為9616億立方米,佔全國水資源總量的34%,相當於黃河淮河海河水資源總量的5.5倍,居全國第一位。流域內人口達4億多人,廣大的中下游平原是我國經濟最發達的地區之一。
然而,諾大的長江,卻處於尷尬的境地:長江流域被19個省市自治區切分為不同的行政區,不僅東、中、西部差別巨大,而且流域、區域矛盾突出;從‘條條’上講,長江所涉及的水利、防洪、環保、農業、水電、航運等問題,有直接管轄權的中央部委就有10多個,利益關係千頭萬緒,錯綜複雜。
有關專家認為,鑒於長江的重要性、特殊性和複雜性,只有制定《長江法》,才能為全面系統地解決長江防洪、水資源配置、水土保持、水資源保護等重大問題提供法律保障,才能處理好流域管理與流域內19個行政區域管理的相互關係,才能把長江治理開發向縱深推進,促進整個流域經濟社會發展。
在第二屆“長江論壇”上,武漢大學環境法研究所所長王樹義說:“由於缺乏統一的《長江法》,長江的水體污染、生態惡化等問題都難以得到根本解決。”他表示《長江法》的基本框架和原則已經確立,希望能在3年內拿出初稿,並早日進入國家立法程序。
出台《長江法》當然是一件好事,但是把長江污染的全部罪過全部歸為“無法可依”,是不是有些不符合事實?而且,今天出現長江污染問題,我們就趕緊制定《長江法》;那麼,明天又出現黃河污染問題,後天出現珠江黃浦江的污染問題,我們是不是又得制定《黃河法》、《珠江法》、《黃浦江法》呢?
筆者的家就在長江中游的一座小城,自己也是一名從事多年環境監察工作的環保職員。依我的實際經驗來看,長江的水體污染面積擴大,主要源於經濟發展的不平衡。近年來由於長三角地區一些產業逐漸飽和、商務成本不斷增加而維持該產業存在所必需的水源、空氣和排污場地等環境容量不斷縮小,促使那些勞動密集型高能耗、高污染的產業向長三角的上游地區轉移,這不可避免地會加劇長江的污染。
筆者認為,長江的生態惡化,並不是由於缺乏所謂的《長江法》,而是因為現有的法律法規在執行的時候,被一些政府和企業打了大折扣。
(湖北省嘉魚縣環保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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