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安全

國家安全的前提條件和重要保障

金融安全(financial security)指貨幣資金融通的安全和整個金融體系的穩定。金融安全是金融經濟學研究的基本問題,在經濟全球化加速發展的今天,金融安全在國家經濟安全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加強。

金融安全是和金融風險、金融危機緊密聯繫在一起的,既可用風險和危機狀況來解釋和衡量安全程度,同樣也可以用安全來解釋和衡量風險與危機狀況。安全程度越高,風險就越小;反之,風險越大,安全程度就越低;危機是風險大規模積聚爆發的結果,危機就是嚴重不安全,是金融安全的一種極端。

簡介


作為整個經濟和社會的血液,金融的安全和穩定,直接影響到我國經濟與社會的整體發展。如果失去了金融安全,極有可能引起社會動蕩。另一方面,金融安全又必須建立在社會穩定的基礎上,因為社會不穩定的某些突發性因素往往是引發金融危機的導火索。
按金融業務性質來劃分,金融安全可劃分為銀行安全、貨幣安全、股市安全等,其極端就是銀行危機、貨幣危機、股市危機等。

概念內涵


分析
為了準確理解金融安全的概念,還需要進一步探討金融安全與金融風險、金融危機之間的相關性及重要區別。
與金融風險
金融風險與金融安全有密切的聯繫,但也存在著重要的區別。金融風險是指金融機構在進行金融交易的過程中,可能遭受損失的危險性。金融風險通常包括: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國家風險。金融風險是金融行為的結果偏離預期結果的可能性,是金融結果的不確定性。就金融風險的本質含義是指金融資產損失和盈利的可能性。這種可能性伴隨著一切金融活動之中。只要存在銀行業的資金交易活動、存在證券市場的融資和資產價格的變動、存在保險業務,或者說只要有金融活動,就必然存在金融風險。顯然,金融風險的存在是經濟運行的常態狀況。
金融風險與金融安全密切相關,金融風險的產生構成對金融安全的威脅,金融風險的積累和爆發造成對金融安全的損害,對金融風險的防範就是對金融安全的維護。但是,金融風險與金融安全又相互區別。金融風險主要從金融結果的不確定性的角度來探討風險產生和防範問題,金融安全則主要從保持金融體系正常運行與發展的角度來探討威脅與侵襲來自何方及如何消除。國內一些學者認為金融安全就是沒有金融風險的狀態,其實,金融風險不一定會導致金融的不安全。而現實的狀況是如果對金融風險控制得好、運籌得好,那麼在廣泛金融風險中也有金融安全的態勢。金融不安全並不等於金融風險。因為金融風險是與金融活動相伴生的。只要從事金融活動,就存在著金融風險。它的根源在於金融活動所必有的時間和空間的差異。因此,金融風險並不意味著金融不安全。
一般來說,在國際經濟活動中,金融風險的大小與該國對外依存度的高低是呈正比例變化的,即對外依存度越低,則該國面臨的風險就越小;反之,對外依存度越高,則該國面臨的風險就越大,這是經濟國際化發展過程中的客觀規律,是不以人們的意志為轉移的。然而,由於金融安全的概念是相對的,只能將一國抗拒風險、抵禦侵害的能力作為衡量金融安全程度的標準,也就是說,金融風險的大小、金融安全程度的高低取決於該國防範和控制風險的能力如何,即如果防範和控制風險的能力越強,則該國面臨的風險就越小、金融安全程度就高;反之,如果防範和控制風險的能力越弱,則該國面臨的風險就越大、金融安全程度就低。顯然,當一國的對外依存度提高、從中獲得眾多利益、促進其經濟發展的同時,也意味著其防範金融風險、抵禦外部衝擊、維護金融安全的責任和壓力的增加。
與金融危機
金融危機是指金融體系和金融制度的混亂和動蕩。主要表現為:強制清理舊債;商業信用劇減;銀行資金獃滯,存款者大量提取現鈔,部分金融機構倒閉;有價證券行市低落,發行銳減;貨幣飢荒嚴重,借貸資金缺乏,市場利率猛烈提高,金融市場動蕩不寧;本幣幣值下跌。
金融危機,即發生在貨幣與信用領域的危機。在西方經濟學中,對金融危機的含義有多種表述,但最為代表性的是著名的《新帕爾格雷夫經濟學大辭典》中對金融危機的定義:“全部或大部分金融指標一短期利率、資產(證券、房地產、土地)價格、商業破產數和金融機構倒閉數一的急劇、短暫和超周期的惡化。”金融危機的特徵是基於預期資產價格下降而大量拋出不動產或長期金融資產,將其換成貨幣。這與金融繁榮或景氣時的特徵一基於預期資產價格上漲而大量拋出貨幣,購置不動產或長期金融資產一正好相反。金融危機可包括貨幣危機、債務危機、金融市場危機與銀行危機等具體的金融危機。
馬克思認為金融危機大多都是經濟危機的徵兆,金融恐慌是經濟危機的初始階段。金融危機的根源在於制度,即生產的社會性與資本主私人佔有制之間的矛盾。當資本主義的這一基本矛盾達到難以調和的地步時,就會以危機爆發的形式來暫時強制性解決,使社會生產力受到巨大的破壞。信用、貨幣和金融不過是其中的一個環節而已。
馬克思在《資本論》中指出:“乍看起來,好像整個危機只表現為信用危機和貨幣危機。而且,事實上問題只是在於匯票能否兌換為貨幣。但是這種匯票多數是代表現實買賣的,而這種現實買賣的擴大遠遠超過社會需要的限度這一事實,歸根到底是整個危機的基礎。”“如果說信用制度表現為生產過剩和商業過度投機的主要槓桿,那只是因為按性質來說可以伸縮的再生產過程,在這裡被強化到了極限”,“信用加速了這種矛盾的暴力的爆發,即危機”。
當然,馬克思也並不否認獨立金融危機的存在,這是因為貨幣信用金融活動對於生產活動有一定程度的獨立性。信用的過度擴張、銀行的迅速發展和投機活動的高漲,都可以導致危機的發生。因此貨幣危機可以單獨發生,金融領域也有自己的危機。
金融安全的反義詞是金融不安全,但決不是金融危機的爆發。我國有些學者將金融安全的實質描述為金融風險狀況,而金融不安全的表現主要是金融風險與金融危機。實際上,金融危機是指一個國家的金融領域已經發生了嚴重的混亂和動蕩,並在事實上對該國銀行體系、貨幣金融市場、對外貿易、國際收支乃至整個國民經濟造成了災難性的影響。它往往包括全國性的債務危機、貨幣危機和金融機構危機等。這說明金融危機是金融不安全狀況積累的爆髮結果,它是金融風險的結果。
是動態發展的安全
世界上並沒有絕對的安全,安全與危險是相對而言的。例如,對於市場基礎良好、金融體系制度化、法律環境規範化且監管有效的一些國際金融中心來說,沒有人擔心金融工具創新會使銀行處於不安全狀態;而對於不良資產比例過高、十分脆弱的國內商業銀行來說,新的金融工具帶來金融風險的可能性就比較高。因此,金融安全應當是面對不斷變化的國際、國內金融環境所具備的應對能力的狀態。
金融安全應當是動態發展的安全狀態。這是因為,經濟運行的態勢是一種連續不斷的變化過程,而在這一過程中,金融運行往往處在一種連續的壓迫力和慣性之中。在經濟快速增長時期,銀行會不斷擴張信貸,其結果有可能導致不良資產增加;在經濟衰退時期,銀行經營環境的惡化迫使其收縮信貸,從而又使經濟進一步衰退。這種狀況可用現代金融危機理論中的金融體系脆弱性的長波解釋。因此,金融安全是基於信息完全和對稱及其反饋機制良好的運行基礎上的動態均衡,安全狀態的獲得是在不斷調整中實現的。
金融安全是特定意義上的金融穩定。由於金融安全是一種動態均衡狀態,而這種狀態往往表現為金融穩定發展。但金融穩定與金融安全在內容上仍有不同:金融穩定側重於金融的穩定發展,不發生較大的金融動蕩,強調的是靜態概念;而金融安全側重於強調一種動態的金融發展態勢,包括對宏觀經濟體制、經濟結構調整變化的動態適應。國外的學者在研究有關金融危機的問題時,更多地運用金融穩定的概念而較少使用金融安全概念。
是金融全球化的產物
金融安全問題的提出是特定歷史發展階段的產物,是金融全球化的產物,更確切地說,金融安全問題是應對金融全球化負面影響的產物。儘管金融全球化具有促進世界經濟發展的積極效應,但不可否認,金融全球化也帶來了眾多負面影響,金融全球化蘊藏著引發金融危機的風險。在金融全球化的發展過程中,與其相伴的蔓延效應使金融危機迅速擴散,產生巨大的波及效應和放大效應,國際金融動蕩已成為一種常態。因此,金融安全問題被作為應對金融全球化的一個重要戰略而提出,它已成為國家安全戰略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金融安全狀態賴以存在的基礎是經濟主權獨立。如果一國的經濟發展已經受制於他國或其他經濟主體,那麼無論其如何快速發展,應當說金融安全隱患始終存在,也就無從談起金融安全的維護。金融全球化加大了發達國家和發展中國家之間的差距。金融全球化的發展使國際社會日益重視統一標準的制訂與實施,由於發達國家掌握了金融全球化的主導權,按發達國家水平制訂的規則必然不利於發展中國家,使其難以獲得所需的發展資金,從而進一步擴大發展中國家與發達國家的差距。國際經濟金融中存在著不平等的客觀現實,促使一些國家開始關注金融安全。

影響因素


影響內在因素
一國金融安全狀況如何、其金融安全程度高低,主要取決於該國防範和控制金融風險的能力與市場的感覺與態度。這種客觀上的能力與主觀上的感覺與態度是以用於減輕與處理危險的各種相關資源為後盾的。也就是說,金融安全問題的國別差異使各國維護金融安全的能力與信心有所不同,從而影響各國金融安全的因素也就有所不同。但是,從整體上來看,一國維護其金融安全的能力至少受制於內在因素和外在因素的影響。
內在因素是指經濟體系本身的原因引起的金融形勢惡化,包括實質經濟和金融體系本身。
首先,國家的經濟實力。國際經驗表明,如果一國發生金融危機,當局通常都是通過動用各種資源來控制局勢、擺脫危機。可動用的資源有行政資源和經濟資源。行政資源如動員社會力量、爭取國際社會的支持等,但更重要的是經濟資源,而且要動用大量的經濟資源來進行救助。顯然,救助能否順利實施、信心缺失的彌補,都將取決於國家的經濟實力。
其次,金融體系的完善程度。可從兩個方面理解,一是該國的宏觀經濟環境是否與金融體系相協調,即金融體系的正常運行是否有良好的宏觀經濟環境;二是金融體系自身制度環境的完善程度,如金融機構的產權制度狀況、治理結構狀況、內部控制制度狀況等。
影響外在因素
首先,在國際金融體系中的地位。一國在國際金融體系中的地位極大地影響著其維護金融安全的能力。如該國的貨幣是否是主要國際儲備貨幣,該國是否擁有制定國際金融規則的主導權。從西方主要發達國家的情況來看,它們不僅擁有相當健全的金融體系,而且在國際金融體系中佔據主導地位,從而對國內金融市場和國際金融市場都具有極強的控制操縱能力,維護金融安全的資源極為豐富。在這些發達國家,即使金融安全發生了問題,通常也不會擴展為全局性的金融危機,金融仍可以維持穩定發展。與發達國家的狀況相反,發展中國家在國際金融領域處於劣勢,無力改變甚至難以影響國際金融市場,而且其發育程度低的內部金融市場和脆弱的金融體系往往受到來自於發達國家的金融資本的控制。因此,對大多數發展中國家來說,如果金融安全發生了問題,往往會危及金融體系和金融制度的穩定,甚至還會危及經濟社會安全。
其次,國際遊資的衝擊。來自一國經濟外部的衝擊,特別是國際遊資的衝擊將有可能成為引發金融體系不安全的直接原因。從近年來爆發的金融危機來看,國際遊資通常都是將已經出現明顯內部缺陷的國家或地區作為衝擊的首選目標,特別是那些短期外債過多、本幣匯率嚴重偏離實際匯率的國家或地區往往是首當其衝。國際遊資通常採用的手法是:同時衝擊外匯市場和資本市場,造成市場短期內的劇烈波動,實現其投機盈利。在國際遊資的衝擊下,市場的劇烈波動必然影響投資者的市場預期和投資信心,這樣就有可能出現市場恐慌,出現資本大量外逃,其結果導致匯率和股票價格的全面大幅度下跌。為了挽救局勢、捍衛本幣匯率,中央銀行往往採用提高利率的方式吸引外資,從而進一步打擊國內投資、惡化經濟形勢,使本國經濟陷入惡性循環。東南亞一些國家在亞洲金融危機中的情況基本上符合這一過程。

監測與預警


金融運行基本態勢判斷
金融安全既包括金融體系的安全(例如金融機構的安全、金融資產的安全等),也包括金融發展的安全。金融安全所要求的是一種宏觀整體上的安全、金融安全是動態發展的安全狀態。正如有些學者指出的,如果有幾家金融機構在競爭中破產倒閉就認為金融不安全;是以偏概全;如果在某一時點上出現了暫時的金融困難,就認為是金融不安全,也同樣是小題大做。從金融運行來看,金融安全只是其中的一種客觀狀態和主觀能力狀態。金融安全的對立面就是金融不安全,臨界於金融安全與金融不安全之間的就是金融基本安全,而金融危機則是金融不安全狀況積累的爆髮結果,參見表1。
金融安全 無明顯風險 各項風險指標均在安全區內,金融市場穩定,金融運行有序,金融監管有效,金融業穩健發展。
金融基本安全 輕度風險 金融信號基本正常,部分指標接近預警值;不良資產佔總資產比重低於10%;有正常的金融機構倒閉,但所佔比重很小;貨幣有貶值的壓力;金融運行平穩。
金融不安全 嚴重風險 大部分金融指標惡化;大多數金融機構有程度不同的不良資產問題,不良資產佔總資產比重超過10%;有較多的金融機構倒閉;貨幣較大幅度貶值;金融動蕩、經濟衰退。
金融危機 風險總爆發 是金融不安全狀況積累的結果,爆發嚴重的貨幣危機和銀行危機,貨幣大幅度貶值、大批金融機構倒閉;金融崩潰、經濟倒退、社會動蕩。
金融運行的四種基本態勢在1997 年爆發的亞洲金融危機中表現得淋漓盡致:一是金融危機,在此期間印度尼西亞爆發金融危機,金融動蕩波及到了政治領域,導致政局動蕩、經濟倒退和社會動蕩。二是金融不安全,亞洲金融危機爆發之前的泰國、韓國和日本等國的金融運行狀況就是典型的金融不安全。三是金融基本安全,在此期間我國雖然面臨人民幣貶值的壓力,但經濟金融狀況基本良好。四是金融安全,在此期間美國經濟運行保持良好態勢,失業率、消費物價指數處在低水平,金融體系穩定。
監測預警系統基本方法
由於金融安全監測預警系統的研究有較大的難度,目前國內外尚無完整的、準確性較高的研究成果,初步的研究成果主要有:
(1)信號分析法。該方法主要是以金融安全狀態轉化的機理為切入點,研究影響金融安全的各種因素,考察其變化規律,分析導致一國金融不安全或金融危機的因素,據此制定應對策略和措施。
信號分析法首創於1997 年,其後經逐步完善,已成為當今世界最受重視的金融安全預警理論。該理論的核心思想是:選擇一系列指標並根據其歷史數據確定其臨界值,當某個指標的臨界值在某個時點或某段時間被突破,就意味著該指標發出了一個危機信號;危機信號發出越多,表示某一個國家在未來24個月內爆發危機的可能性就越大e。
在信號分析法這類方法中,典型的做法是建立計量經濟模型,試圖用模型將金融安全狀態的轉化解釋為一組變數變化的結果,並且認為可以找到不同的安全狀態和這些變數之間的量化關係。典型的模型有Frankel等人的probit模型或logit模型,以及Sachs、Tornell和Velasco等人的橫截面回歸模型。由於金融系統本身的複雜影響關係以及經濟結構的不斷變化,使得傳統計量經濟學模型在預測方面的作用變得十分有限。就實際效果來看,這兩套模型對1997年爆發的亞洲金融危機都沒有做出任何預警。目前理論界已基本達成了共視,即用傳統計量經濟學模型預測金融危機的思路是無效的。我們認為,信號分析法能夠在事後判斷對一國金融安全形成威脅的主要原因,從而有利於管理者制定相應的對策。但是,由於信號分析不能給出量化的標準,就難以預測危機何時發生。而且,市場信心在決定金融安全狀態轉化過程中扮演著重要作用,同樣的金融事件,由於人們的市場預期的差異,在不同國家很可能形成截然不同的結果。因此,信號分析法用於預測的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2) 概率分析法。該方法有兩種類型:一是並不考慮促成金融安全狀態轉化的具體因素和機理,只是根據歷史上各種安全狀態下某些經濟指標的表現,制定一套指標,並通過一定的方法構造出度量總體風險程度的綜合指標;二是利用模糊類比的方法,通過與歷史數據相比較,對現實經濟及金融運行情況進行監測和預警。前者的代表是卡明斯基(Kaminsky),後者的代表是劉遵義。值得一提的是,劉遵義的模糊類比法(或稱為主觀概率法)因比較成功地預測了亞洲金融危機而受到重視。在概率分析法中,通常是根據一國的歷史觀察值或國際公認標準,擬定一系列安全狀態臨界值。對處於某個臨界範圍內的指標賦予相應的警戒值,並根據各個指標對一國經濟安全的影響程度來確定權重。將所有這些指標的警戒值加權平均,即可以構造反映整體安全態勢的綜合指標。同樣,由此可以得出綜合指標的臨界值表。根據計算出的綜合指標,即可判斷出一國金融體系的安全狀態,並可藉助一定方法計算出發生危機的概率。一種計算公式為:
其中,Pj表示第j月發生危機的概率,Ai表示第i項指標的警戒值;Bi是該指標的權重。選擇合適的指標是建立可靠的概率分析預警系統的關鍵。這些指標必須能對各種影響金融安全的因素做出迅速、準確的反應。傳統的概率分析只藉助可以量化的指標,所以在具體應用時,一般是與情況比較接近、並且發生過金融安全問題的國家進行比較。實際上,這種情況相似中包含了大量定性描述的信息。例如劉遵義就是在比較了亞洲國家和墨西哥發生危機時的10項指標之後(這10項指標是:實際匯率、實際GDP增長率、相對通貨膨脹率、國際國內利率差、國際國內利率差變化、實際利率、國內儲蓄率、國際貿易差額、經常項目差額及外國組合投資與外商直接投資比例),成功地預測了亞洲金融危機。概率分析法可以明確指出在何種情況下發生危機的概率有多大,可以及時發出預警信號。但是它也存在著缺陷,不能直接給出引致某些指標惡化的原因,難以據此提出應對策略;而且比較的標準是歷史數據,對於新問題缺乏敏感性。儘管如此,由於概率分析法在量化研究方面具有一定的優勢,因此其成為目前應用最為廣泛的方法。
為了維護金融安全,需要先進的監測預警系統。因為隨著金融全球化的發展,金融市場日趨複雜,要從錯綜複雜的金融環境中理出對金融運行整體局勢有決定性影響的因素及其脈絡決非輕而易舉。但是,目前的概率分析技術過多地依賴量化指標,不能包含充分的市場信息,而且對金融安全影響重大的諸多因素中,還有許多因素是無法直接量化的,例如文化、心理承受能力等因素。劉遵義教授的預測之所以取得了較好的效果,是因為東南亞國家的經濟發展階段和開放程度與某些拉美國家有較多相似之處,許多定性指標能夠用參照物替代。但是,在研究對象比較特殊的情況下,難以找到在各方面都很相似的參照國。例如,我國的經濟體制與經濟結構都處於轉型階段,如果單純用量化指標就不可能對金融安全狀態做出有效的預警。因此,在金融安全監測預警指標體系中引入更多的定性描述信息就顯得十分必要。

問題


當前,我國金融安全的形勢仍然不容樂觀,主要有以下幾方面問題:
資本的非法流出入影響
資本的非法流出入對我國金融安全的負面影響。
對外開放促進了我國經濟、金融國際化的發展,對外依存度的提高表明我國利用國際資源和國際市場的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我國參與國際分工和國際競爭的能力進一步增強,從而為提高我國國民經濟的總體水平發揮了極其重要的作用。
但是,作為發展中國家、我國在對外開放過程中,有很多因素對我國的金融安全造成了嚴重的負面影響,其重要表現就是資本的非法流出入。對我國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了不利的影響,增加宏觀金融調控的難度、降低貨幣政策的有效性,容易造成金融泡沫、增加金融風險。
經濟全球化對我國金融安全造成的風險
在經濟全球化趨勢下,我國傳統金融企業的落後運營模式在同國外先進的金融營運模式的競爭中明顯要處於劣勢,而且現有的宏觀調控手段也很難達到一體化經濟發展的要求。因此,我國的經濟、金融對外開放是一項複雜的系統工程,應在大力提高國內宏觀經濟、金融調控能力的基礎上循序漸進。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的挑戰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對我國金融安全的挑戰。
要充分認識到對外開放金融市場對我國金融業產生的壓力和衝擊。一是尚未完全走向企業化經營的國有商業銀行系統儘管其分支機構眾多,但它們在服務質量、工作效率、經營能力、技術條件等方面無法與發達國家實力雄厚的大銀行相競爭,一旦允許外資銀行大量進入並放開人民幣業務的限制,四大國有商業銀行將面臨一些優質客戶流失的嚴重問題。二是在金融開放條件下,市場利率必然要取代官定利率,現行的非市場化匯率決定機制也必將面臨考驗。三是隨著貨幣市場、資本市場和外匯市場的不斷開放,資本的自由流動將給我國經濟、金融宏觀調控和金融監管帶來許多難題,大量短期資本的流人和流出就會對我國的金融安全構成極大威脅。
資本賬戶開放對我國金融安全的衝擊
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后,我國對資本轉移限額的要求必將放寬、對外商企業屬於資本項目的外匯收支管制將放鬆、對居民在國外持有的外匯資產額度管制也將放鬆,這些無疑都會增加資本賬戶管理上的難度:一旦長期資本大量流入,迅速增加的資源不能得到有效配置和利用,再加上銀行體系流動性的增加,會刺激金融資產價格的過度上漲,進而促使經濟泡沫化,最終導致整個金融體系的脆弱化、甚至崩潰。
國際遊資對我國金融安全的影響
據國際貨幣基金組織估計,每天國際金融資產交易量約為貿易交易量的80倍。目前帶有遊資性質的短期資本已經超過10萬億美元,每天有相當1萬億美元的遊資在全球資本市場上尋找歸宿。在我國,由於金融法規還尚未健全、安全監管能力還不足以應付外界風險,因此,一旦大量的國際遊資衝擊我國金融市場,勢必造成金融秩序的混亂,引發金融恐慌。
網路金融對我國金融安全提出新的課題
隨著全球計算機科技的迅猛發展,網上銀行、網上金融已經成為現實。在國際網際網路上,銀行與客戶可以不用見面便能完成日常業務往來,它消除了時間和地域的差異,改變了傳統的金融業務運作模式,提高了服務質量和效率。但同時也應看到,作為開放性質的網際網路,其安全程度正日益受到來自各方面的威脅。近些年,世界上很多國家的網上銀行系統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侵襲,這些事實都清楚地告訴我們,越是高新技術越存在受到侵擾甚至癱瘓的隱憂。
我國的網上銀行業務處於剛剛起步階段,各項風險防範措施尚不完善。網上銀行支付系統、信用卡系統、結算系統等多個重要的銀行業務系統隨時都面臨著被不速之客襲擊破壞的危險。我們引進了先進的網上金融技術,但配套的風險防範制度和安全預警系統還需要和中國國情逐漸結合,在這期間,金融安全問題尤為重要。
金融裝備落後的重大隱患
金融裝備落後、國產化程度低是我國金融安全的重大隱患。
首先,我國銀行金融電子化的平台大部分從國外引進,從根本上來說是不安全的。我們可能過多地注重電子化所帶來的收益和便捷,但往往容易忽視我們所使用電子化平台大部分是從國外引進過來的。由於這些平台軟體並末公開源代碼,其風險防範能力強弱便無從得知。第二,我國金融電子設備的核心技術大都是從國外進口的,使金融安全的基礎極為脆弱。在我國發展金融電子化的過程中,和其他行業的設備引進過程一樣,提出“以市場換技術”的思路,但在金融電子化的過程中,無論是整個金融系統內的操作平台,還是電子支付系統等核心技術,都對國外技術的依賴性越來越大,這種結果導致我國金融安全的基礎極其脆弱。造成這種後果的原因在於,在金融設備引進的過程中,一直是消費行為的引進,一般是各大銀行和金融機構直接引進,故他們關注的是消費技術,而不是研製開發和設備技術。因此,我們沒有向汽車製造業等行業那樣,扶持起自己的金融設備研製開發和生產力量。
金融監管還不適應安全的需要
金融監管還不能完全適應我國金融安全的需要。
從我國經濟、金融國際化進程的實際情況來看,我國金融監管的能力還不能完全適應對外開放的需要。金融監管的組織機構、人才隊伍、技術手段等都與現代金融監管的要求還有差距。金融監管制度、監管水平還不完全適應我國金融安全的需要。
金融法制建設與要求不完全相適應
金融法制建設與保障我國金融安全的要求不完全相適應。
金融法律、法規是我國實施金融監管、保障金融安全的法律依據,也是金融監管規範化、法制化的根本保證。近年來,我國頒布了《中國人民銀行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一系列金融法律,在實踐中起到了積極作用。但我國金融立法任務仍然很重,在某些立法方面明顯滯后,同我國的金融改革和保障金融安全的要求還不相適應。從各國金融實踐看,隨著全球以金融自由化、國際化、一體化為特徵的金融變革不斷發展,各國的在金融立法上尤其更重視管制、監管力度和尺度的把握。亞洲一些新興國家在發展過程中,正是沒有意識到藉助法律手段和力量、在利率自由化和開放國內金融市場的基礎上強調有效監管,從而整個國家經濟缺少必要的“防火牆”,暴露出金融法制尤其是監管法規上的嚴重缺陷,這些缺陷在遭受衝擊時暴露無遺,成為引致整個金融危機的機制性因素。我國在發展過程中,必須正視這一問題,通過大力加強金融立法,實現金融有效監管,規避機制性風險,保障金融安全。

研究對策


鑒於我國目前在金融安全領域存在的問題及國際上的經驗教訓,我們對金融安全問題必須超前研究對策,做到趨利避害。
(一) 成立專門金融安全研究和決策機構,制定金融安全政策和標準。由於金融安全關係到我國的經濟安全甚至國家安全,因此保障金融安全的工作應得到國家的高度重視。要在對國內外、本外幣市場的充分研究分析之後,制定出切合實際的金融風險防範措施和金融安全政策,用國際化的標準來衡量執行的情況。只有這樣,我國的金融安全工作才能得以順利開展。
(二)加大投入,研究開發金融電子化的軟體平台和金融電子設備的核心技術,提高金融裝備的國產化水平,夯實金融安全的基礎。針對我國在金融電子化的軟體平台和金融電子設備的核心技術完全依賴國外進口的現狀,我國在注重金融安全的過程中,應大力加大這方面的投入,通過扶植自己的技術力量和生產能力,提高金融裝備、尤其是核心設備的國產化水平,真正夯實我國金融安全的基礎。
(三)加強金融安全法制建設,提高金融監管機構監管水平,及時消除金融安全隱患。東南亞金融危機給了我們深刻的教訓,那就是:此次金融危機儘管起因於外部的貨幣投機衝擊,但是從根本上講是一次自源性的危機。它是貨幣危機、銀行體制危機、債務危機、清償力危機的綜合表現。而金融安全法制建設的落後,正是這次金融危機的根源所在。因此,在經濟全球化發展的今天,我國應加強金融法制建設,健全、完善金融法律體系,逐步形成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執法必嚴的金融規範化、法制化環境,儘快改變金融市場重要法律、法規不全,某些重要金融活動無法可依的現象,同時還應加強研究法律、法規的可操作性問題。理順政府與企業和銀行的法律關係,加快行政體制改革和銀行管理體制改革。要強化金融執法問題。堅決執行市場准入、從業資格和分業經營等制度。要賦予國家金融監管機構以應有的權力,並使之在運作上保持獨立性。必須充實金融執法隊伍,提高金融執法人員的素質。嚴厲懲治金融犯罪和違法、違規活動,採取有力措施,堅決遏制大案、要案上升的勢頭。
我國要加快建立和完善市場經濟條件下的金融監管制度,借鑒《巴塞爾協議》,強化金融監管:在監管對象上,由側重於對銀行機構的監管轉變為對所有金融機構的監管;在監管範圍上,由針對性監管轉變為全方位監管;在監管方式上,由階段性監管轉變為持續性監管,從一般行政性監管為主轉為依法監管為主,從注重外部監管轉為注重金融機構內部控制為主;在監管手段上,由現場檢查為主轉變為以非現場檢查為主;在監管信息上,由注重報表數字的時效性,轉變為注重報表數字的真實性;在監管內容上,從注重合規性監管轉向注重風險性監管。
(四)不斷深化金融改革,建立適應我國國情的有序金融對外開放格局,既適應經濟全球化、金融自由化的世界潮流。又確保金融安全和國家利益不受損害。經濟全球化是一股世界潮流,對於我國來說,一方面不能放棄參與全球化進程的機會和權利,要積極參與建立國際金融體制和世界經濟新秩序,促進自身的發展;另一方面要高度重視經濟全球化的負面影響,增強防範和抵禦風險的能力。為此,我們要進一步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加大改革力度,逐漸建立適應國情的對外開放格局,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新型金融體制。要完善宏觀調控手段和協調機制,建立和健全多層次的金融風險防範體系,加強對金融風險的控制。通過金融改革的不斷深化,使我國在金融開放過程中能儘快適應國際新規則,同時又可以有效地降低因金融風險而造成的經濟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