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國務院主管環境保護工作的直屬機構。1998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國家環境保護局升格為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其主要任務是,貫徹執行國家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政策,統一監督管理全國環境保護工作,防治環境污染,保護自然生態,改善環境質量,促進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2008年3月,國務院機構改革,組建環境保護部。不再保留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解振華、周生賢先後任國家環境保護總局局長。解振華、周生賢先後任中共國家環境保護總局黨組書記。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國家環境保護總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環境保護總局的職能是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受國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國家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製環境功能區劃。
(一)擬定國家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規,制定行政規章;受國 務院委託對重大經濟和技術政策、發展規劃以及重大經濟開發計劃進 行環境影響評價;擬定國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擬定和監督實施國家 確定的重點區域、重點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生態保護規劃;組織編製 環境功能區劃。
(二)擬定並組織實施大氣、水體、土壤、雜訊、固體廢物、有毒化 學品以及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法規和規章;指導、協調和監督海洋環 境保護工作。
(三)監督對生態環境有影響的自然資源開發利用活動、重要生態環 境建設和生態破壞恢復工作;監督檢查各種類型自然保護區以及風景 名勝區、森林公園環境保護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野生動 植物保護、濕地環境保護、荒漠化防治工作;向國務院提出新建的各 類國家級自然保護區審批建議;監督管理國家級自然保護區。
(四)協調解決各地方、各部門以及跨地區、跨流域的重大環境問題;調查處理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協調省際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國家重點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負責環境監理和環境保護 行政稽查;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
(五)制定國家環境質量標準和污染物排放標準並按國家規定的程序 發布;負責地方環境保護標準備案工作;審核城市總體規劃中的環境 保護內容;組織編報國家環境質量報告書;發布國家環境狀況公報;定期發布重點城市和流域環境質量狀況;參與編製國家可持續發展綱 要。
(八)負責環境監測、統計、信息工作;制定環境監測制度和規範;組織建設和管理國家環境監測網和全國環境信息網;組織對全國環境 質量監測和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組織、指導和協調環境保護宣傳教育 和新聞出版工作;推動公眾和非政府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九)擬定國家關於全球環境問題基本原則;管理環境保護國際合作 交流;參與協調重要環境保護國際活動;參加環境保護國際條約談判;管理和組織協調環境保護國際條約國內履約活動,統一對外聯繫;管 理環境保護系統對外經濟合作;協調與履約有關的利用外資項目;受 國務院委託處理涉外環境保護事務;負責與環境保護國際組織聯繫工 作。
(十)負責核安全、輻射環境、放射性廢物管理工作,擬定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和標準;參與核事故、輻射環境事故應急工作;對核設施 安全和電磁輻射、核技術應用、伴有放射性礦產資源開發利用中的污 染防治工作實行統一監督管理;對核材料的管制和核承壓設備實施安 全監督。
(十一)負責總局機構編製和人事管理;組織開展全國環境保護系統 行政管理體制改革。
(十二)承辦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國家環境保護總局設有10個職能司(廳),包括:辦公廳、規劃與財務司、政策法規司、行政體制與人事司、科技標準司、污染控制司、自然生態保護司、核安全與輻射環境管理司、監督管理司、國際合作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