守貞

守貞

一般稱守貞操為守貞,守貞節為守節。

結婚前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婚後不與配偶以外的人有性關係稱為守貞,是貞潔的表現。

現代守貞觀提倡在男女平等的基礎上共同守貞。

詞語解釋


基本解釋

1 守護堅貞不移的節操。
2 婚前不與他人發生性行為,婚後不與除配偶以外的人發生性行為。

詳細解釋

貞操是關於倫理道德的闡述,保持結婚前不和別人有性行為就稱之為守住貞操,簡稱為守貞,婚後沒有與除配偶以外的人有性關係亦可稱為守貞,皆為貞潔的表現。
基督教和某些教派或觀念不同者認為守貞包括不可腦中幻想著配偶以外的人自慰。中國古代片面要求婦女守貞,男子則不必。現今提倡守貞的團體則強調男女平等,男女都該守貞以杜絕性濫交導致的 性病猖獗和 墮胎,離婚率高,家庭和婚姻 不和諧,道德底線淪喪等許多社會問題。

詞條引申


貞操與貞節不同但常被搞混,貞節通常指配偶死後的改嫁。
守貞節的觀念在中國許多朝代並不強烈,清人方苞曾言,“自周以前,婦人不以改適為非,男子亦不以再嫁為恥。”北宋初年的婦女改嫁也是平常事,范仲淹的兒子范純祐早死,他就把兒媳婦嫁給了門生王陶,范仲淹訂立的《義莊規矩》中規定:“嫁女支錢三十貫,再嫁二十貫,娶婦支錢二十貫,再娶不支”。王安石曾令子離婚,替媳婦另擇夫婿。司馬光也不反對夫妻離婚,“夫妻以義合,義絕則離”。《宋刑統》規定婦女居喪不得改嫁的期限為二十七個月,哲宗時,寡婦居喪時間縮短至一百天。方苞表示:“嘗考正史及天下郡縣誌,婦人守節死義者,周、秦前可指計,自漢及唐亦寥寥。北宋以降,則悉數之不可更仆矣”。
元朝時蒙古人還有所謂的收繼婚,即夫死後嫁給丈夫兒子的婚姻。明朝為了革除胡俗,法律嚴厲禁止收繼婚,違者處以重刑;娶父、伯、叔寡婦者判斬首,娶寡兄嫂或弟媳者判絞死。戴震著《孟子字義疏證》強烈批判宋儒“理欲之辨,適成惡而殘殺之具”。俞正燮撰《節婦說》和《貞女說》二文反駁理學的貞節觀,“女再嫁與男再娶者等。……其再嫁者,不當非之,不再嫁者敬禮之,斯可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