坊市制度
坊市制度
坊市制主要表現為將住宅區(坊)和交易區(市)嚴格分開,並用法律和制度對交易的時間和地點進行嚴加控制。坊市制度將商業區和居住區分開,居住區內禁止經商。唐代後期,開始打破市坊制,也不再限制商品交易的時間。在繁華城市不論白天還是夜晚,集市貿易都相當發達。唐代中期,隨著農業、手工業的不斷發展,商業出現了新的繁榮局面,單靠白天的市場交換商品顯然已不能適應,於是夜市正式出現。當時文人的詩作里出現過“夜市千燈照碧雲,高樓紅袖客紛紛。水門向晚茶商鬧,橋市通宵酒客行。”
在中國歷史上存在達千年之久的坊市制度,它的最大作用莫過於創設了一個法治的城市商業空間。當它實現了對作為居民區的坊和商業區的市的嚴格隔離,並對“市”進行官設官管,施以監控后,一個封閉式的市制便形成了。
大唐里坊圖
坊,又叫里,或稱坊里,是古代城市最基本的單位。唐人蘇鄂在《蘇氏演義》中指出,“坊者,方也。言人所在里為方,方者,正也。”“市”則為商品交換的場所。
坊市制至遲在西周時便開始萌芽,“凡居民,量地以制邑,度地以居民。”春秋戰國時期,坊(里)市制度逐漸形成,“匠人營國,方九里,左祖右社,面朝後市。”到漢代坊市制進一步完善,坊市布局比較規則齊整,漢代長安城內“街衢洞達,閭閻且千,九市開場,貨別隧分,人不得顧,車不得旋,闐城溢郭,傍流百廛,紅塵四合,煙雲相連”。
魏晉以降坊市制度進一步鞏固發展,北魏時期,洛陽就已形成了棋盤式的格局,“廟社宮室府曹以外,方三百步為一里……”
經過隋末大亂的嚴重破壞,唐初僅有人口200餘萬戶,土地大量荒蕪,“自伊、洛以東,暨乎海岱,灌莽巨澤,蒼茫千里,人煙斷絕,雞犬不聞,道路蕭條。”發展農業生產、穩定社會秩序成為擺在唐朝統治者面前的首要任務。為了恢復並發展生產,唐朝在農村推廣均田制,實現“耕者有其田”,輕徭薄賦,減輕農民負擔,穩定並增加農村勞動力。
在城市則大力推行坊市制,以杜絕農民離鄉背土的現實途徑。由於農業的生產效率本身不如手工業和商業高,因此農民始終存在去農從工或從商的衝動,而古代生產力水平低下,“一夫不耕,或受其飢;一婦不織,或受其寒”,因此大量農民離開土地輕則影響經濟發展,重則危及封建政權的穩定。坊市制度的存在,使農民無法自由地來到城市,從而保證了農業勞動力的充足,有利於唐代前期農業乃至整個社會經濟的恢復與發展。
唐代坊市制度具有管理和服務的雙重功能,管理功能是以維護封建統治為主要目的(側重於坊),而服務功能則帶有維護市場秩序促進經濟穩定發展的目的(側重於市)。
“在邑居者為坊,在田野者為村”。坊市制中的“坊”是將城市中各類建築劃分成封閉的地理空間,將城市居民分區居住並保持相對獨立性的一種封閉式管理模式。作為歷代坊市制度發展的頂峰,唐代將城市居民按坊居住並進行管理,形成了統一的城市格局。
唐朝中後期,開始打破坊市制度。
市井
《資治通鑒》記載了一些發生在坊門的刺殺事件,例如“六月癸卯,天未明,元衡入朝,出所居靖安坊東門。有賊自暗中突出射之,從者皆散去,賊執元衡馬行十餘步而殺之,取其顱骨而去。”
當時,一些江湖人士或惡少逞能滋事也多在坊外發生,而坊內很少見,說明正是這種比較嚴格的管理模式有效地將各類居民區分開,並將外來侵擾隔絕開來,有利於城市的治安與穩定。同時這樣也有助於城市美觀和城市面貌的維護。唐代前期,政府嚴禁隨意突破坊牆侵街造屋,坊牆因之得以長期保持平直。大量唐代城市(例如長安、洛陽等),總體布局很長時間未發生大的變動,充分說明唐代城市坊的設置大致符合城市建築的規律。
結合當時的社會條件,唐代政府對“市”也有一套專門的管理制度。儘管有些規定存在一些不足之處,比如,根據城市的行政級別不同而設定“市”的級別,從而安排相應級別的官員負責管理,並強行規定物品的價格和交易時間,“凡市以日午,擊鼓三百聲而眾以會;日入前七刻,擊鉦三百聲而眾以散”,具有明顯的行政干預色彩。
政府還規定“諸非州縣之所,不得置市”,忽略了各地經濟發展的現實情況和消費者的實際需要,唐後期草市的大量出現充分證明了這一點。但是這一整套城市管理制度和相關規定仍舊具有眾多合理之處。首先,將商品分門別類設立專門的行,既便於市場管理又有利於市人交易。史料記載長安東市“市內貨財二百二十行,四面立邸,四方珍奇,皆所積集”。
不僅長安等大都市,即便地方州縣內亦有米行、絹行、鐵行等各行的劃分,這裡的“行”就是同類貨物售賣專區。其次,加強對度量器物的管理,有利於維護交易秩序和消費者合法權益。《唐律疏議》規定:“凡官私鬥、秤、度尺,每年八月詣寺校印署,無或差謬,然後聽用之。”再次,加強質量管理和禁止非法牟利,有助於維護交易秩序。《唐律疏議》記載“諸造器用之物及絹布之屬,有行濫、短狹而賣者,各杖六十;得利計贓重者,計利准盜竊論。販賣者,亦如之。”另外還有對市門的修繕和禁止在市中聚眾擾亂等規定,都有利於維護良好的市場環境。
唐朝的坊內有商鋪、市場、酒樓,唐長安城中幾乎所有的坊都存在商業活動。
在當時的歷史條件下,坊市制基本上能夠滿足城市居民經濟生活的需要,對於唐前期城市經濟的恢復和發展也具有積極的作用。唐代前期,城市中主要居住著封建官僚、軍隊及其家屬以及一些服務人員。在均田制的土地制度和租庸調製的賦稅制度下,這些人所需的農副產品大都通過俸祿直接獲得,而不用經過商品交換。
此外,手工業品也大都由官府手工業生產,私營手工業者很少,所生產的手工業品大多也無需經過市場交易。因此坊市分離的封閉格局在方便城市管理、有利於社會秩序穩定的同時並沒有對這些城市居民的生活造成過多影響。另外,儘管坊市制的突出特徵之一是將市場交易局限在市中,交易地點有嚴格的限制,然而實際上,在實行坊市制的唐代前期,即使是長安的坊中,也仍有一些私下的商業活動存在。例如長安宣陽坊有彩纈鋪,昇平坊里門有“胡人鬻餅之舍”。還有一些走街串巷、在坊內流動的小商人,如見諸史書的“鄒駱駝,長安人,先貧,嘗以小車推蒸餅賣之”。這些商業活動也有助於便利坊內居民的不時之需。
坊市
在中國歷史上存在達千年之久的坊市制度,它的最大作用莫過於創設了一個法治的城市商業空間。當它實現了對作為居民區的坊和商業區的市的嚴格隔離,並對“市”進行官設官管,施以監控后,一個封閉式的市制便形成了。按照同類而聚的原則,所有的商肆都被集中到市內。市的周圍被高高的市牆圈起,市牆四面設門,以時啟閉。如唐代的市,由司市掌管鎖鑰。“凡市,以日中擊鼓三百聲而眾以會。日入前七刻,擊鉦三百聲而眾以散。”1而且,市廛門禁甚嚴,“越官府廨垣及坊市垣籬者,杖七十,侵壞者亦如之。”這種被置於封建政府嚴格管束之下的市場,是繼周代之後的第二種形態。
第三種形態,即是指孕育了資本主義萌芽的明清商業,它起始於宋代,肇端於唐末。伴隨著唐末以來的坊牆的毀滅性破壞,商業大潮也衝決了市牆,坊市制度的末日,使商業活動擺脫了時空上的限制。而在高牆市門、鼓鉦鎖鑰變成瓦礫廢鐵的同時,一排排臨街而建的民居、店肆樹立起來。因而,在兩宋時期便出現了商業薈萃的繁華大街。如《都城紀勝》記載的南宋杭州城,“自大內和寧門外,新路南北,早間珠玉珍異及花果時新海鮮野味奇器天下所無者,悉集於此;以至朝天門、清河坊、中瓦前、灞頭、官巷口、棚心、眾安橋,食物店鋪,人煙浩穰。其夜市除大內前外,諸處亦然,唯中瓦前最勝,撲賣奇巧器皿百色物件,與日間無異。其餘坊巷市井,買賣關撲,酒樓歌館,直至四鼓後方靜,而五鼓朝馬將動,其有趁買早市者,復起開門。無論四時皆然”。這顯然是一個打破時空概念的開放性的市廛,它不僅遍布街巷、深入坊區,且給人一種“不夜城”的感覺。
唐代中期,隨著農業、手工業的不斷發展,商業出現了新的繁榮局面,單靠白天的市場交換商品顯然已不能適應,於是夜市正式出現。當時文人的詩作里出現過“夜市千燈照碧雲,高樓紅袖客紛紛。水門向晚茶商鬧,橋市通宵酒客行。”到唐代後期,市坊嚴格分開的制度被打破,也不再限制商品交易的時間。在繁華城市不論白天還是夜晚,集市貿易都相當發達。
在許多商業城市出現的同時,在農村中或一些城市的郊區還開始出現定期的集市:草市、墟市。草市多分佈在水陸交通的要衝大大加強了城鄉之間的物資交流,為以後小城鎮的發展開闢了道路。
對於由坊市廢除所產生的變革,有人稱之“城市革命”。“城市革命”的一個直接後果,便是城市商業的繁榮與城市經濟職能的增強。這從驟然增多的商業網路與商業機構,以及塌房、垛場、會子務、簿記、珠算等業務的出現所反映出的商業複雜化的趨勢,即可窺見一斑。因此,我們可以說,宋代的“城市革命”,為明清時期中國的城市市廛由古代向近代的轉型奠定了基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