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境決定論
環境決定論
環境決定論是人們對人地關係的一種理論認識。認為人類的身心特徵、民族特性、社會組織、文化發展等人文現象受自然環境,特別是氣候條件支配的觀點,是人地關係論的一種理論。簡稱決定論。環境決定論的最大優勢是為人們從自然環境角度理解對人類的極大制約影響提供了良好的思路。但其不足也是顯然地,過分誇大地理環境對人的發展的決定作用,忽視人類對自然環境的能動作用,顯示出理論認識的局限性。因此,在運用此理論時,須辯證地去發揮出優勢來。
環境決定論
環境決定論,又稱為機械決定論,主張環境決定個體心理的發展。這一論斷最早是由行為主義心理學家華生所提出的發展觀,其主要觀點是,除了極少數的簡單反射之外,即“刺激—反應”,一切複雜行為都取決於環境的影響。說這一論斷是片面的,是因為其認為環境與教育是行為發展一惟一條件,從而否認遺傳的作用,同時也否認個體的主動性與自覺性。說它是“真理”,是現實生活中的許多事實足以佐證其真實性與合理性。其實,從“性相近,習相遠”到“近朱者赤,近墨者黑”都蘊含著環境因素對人的發展影響。“孟母三遷”“狼孩”的故事即充分說明環境對人,特別是兒童發展的現實意義。
文化地理學意義上的環境決定論更強調地理環境對人的決定影響作用。它萌芽於古希臘時代,希波克拉底(Hippocrates)認為人類特性產生於氣候;柏拉圖(Platon)認為人類精神生活與海洋影響有關。公元前4世紀亞里士多德(Aristoteles)認為地理位置、氣候、土壤等影響個別民族特性與社會性質;希臘半島處於炎熱與寒冷氣候之間而賦予希臘人以優良品性,故天生能統治其他民族。這些論點無法解釋當時希臘半島各民族的歷史進程,但卻影響深遠。16世紀初期法國歷史學家、社會學家博丹(Jean Bodin)在他的著作《論共和國》中認為,民族差異起因於所處自然條件的不同;不同類型的人需要不同型式的政府。近代決定論思潮盛行於18世紀,由哲學家和歷史學家率先提出,被稱為社會學中的地理派,或歷史的地理史觀。法國啟蒙哲學家孟德斯鳩(Mon-tesquieu)在《論法的精神》一書中,將亞里士多德的論證擴展到不同氣候的特殊性對各民族生理、心理、氣質、宗教信仰、政治制度的決定性作用,認為“氣候王國才是一切王國的第一位”,熱帶地方通常為專制主義籠罩,溫帶形成強盛與自由之民族。這些論點對照歐洲中古以來近代政體沿革也難於自圓其說。1881年英國歷史學家巴克爾(H.T.Buckle)在《英國文明的歷史》一書中認為個人和民族的特徵服從於自然法則。哲學與物理學中的機械決定論思潮亦給地理學中的決定論以有力的推動。這種從外部自然條件中尋找人類社會發展根本動因的荒謬的外因論,在當時卻起著積極的進步作用。啟蒙運動的思想家用地理唯物主義反對唯神史觀,以地理環境特點說明君主專制制度的不合理性;這一特定時期的歷史作用也決定了這一思潮的廣泛影響。傳統的地理學家們程度不同地受到決定論思潮的影響,如洪堡寫道:“我要努力證明自然條件對道德和人類命運的經常的、無所不在的影響。”李特爾認為由於英國“位置在眾港灣從各方面包圍的中央,所以自然地成為海洋的統治者。”第一個系統地把決定論引入地理學的是德國地理學家拉采爾(F. Ra-tzel),他在《人類地理學》一書中機械搬用達爾文生物學觀念研究人類社會,認為地理環境從多方面控制人類,對人類生理機能、心理狀態、社會組織和經濟發達狀況均有影響,並決定著人類遷移和分佈。因而地理環境野蠻地、盲目地支配著人類命運。這種環境控制論思潮在一個相當長的時期里,成為歐美地理學的理論基石。在德國地理學界中,宣揚並推崇這一理論的有赫特納、魏格納(A.Wegener)、施呂特爾(O. Schlter)等。拉采爾的學生地理學家辛普爾(E.C.Semple)將這一思潮宣揚於美國,在《美國歷史及其地理環境》、《地理環境的影響》等書中一再加以發揮,認為人類歷史上的重大事件是特定自然環境造成的。美國地理學家亨丁頓(E. Huntington)於1903~1906年間在印度北部、中國塔里木盆地等地考察后發表《亞洲的脈動》一書,認為13世紀蒙古人大規模向外擴張是由於居住地氣候變乾和牧場條件日益變壞所致。1915年他又出版《文明與氣候》,創立了人類文化只能在具有刺激性氣候的地區才能發展的假說。1920年他在《人文地理學原理》一書中,進一步認為自然條件是經濟與文化地理分佈的決定性因素,受到了巴羅斯(H.H.Bar-rows)的抨擊。在20世紀20年代,從地理哲學角度看,決定論已非地理學的唯一基礎,露骨的地理環境決定論思潮已漸趨沒落,隨後為索爾的文化景觀論以及與法國人地關係中的或然論相孿生的美國的地理調節論所衝擊;後者由於仍然滲透著許多決定論觀點,陷入理論上的軟弱性,因而不能從實質上否定決定論。有深刻社會背景和影響的“地理環境虛無論”、“地理環境不變論”以及“文化決定論”思潮,均力圖取代自然決定論。正確地闡明地理環境對人類社會發展的作用,有助於發展地理學理論研究和指導實踐應用。毫無疑問,主宰人類社會歷史演變的是其固有的內在規律;地理環境是社會發展的客觀物質條件而不能上升為主導的或決定性的因素。馬克思在《資本論》中說過,封建社會之解體與資本主義的產生是一個合乎邏輯的過程,“並非自然的恩賜”。但資本主義的進一步發展,也或多或少地受到地理環境的影響。當人類社會活動與地理環境發生聯繫並能加以利用與改造時,才能顯示其特性並對社會發展產生加速或延緩的影響。社會發展階段越古老,人類對地理環境的依賴性越大;即使在原始階段,社會發展速度也並非與地理環境優越性程度成正比。地理環境與人類社會均處於不斷運動變化而又相互影響、相互制約之中。走向另一極端主張無視地理環境和隨心所欲地踐踏地理環境的地理環境虛無主義,均與社會發展的客觀規律相違背,也必然在實踐中碰壁。
孟德斯鳩
德國地理學家 F.拉采爾在 19世紀末葉發表的著作《人類地理學》中認為,人和動植物一樣是地理環境的產物,人的活動、發展和抱負受到地理環境的嚴格限制。他的學生,美國地理學家E.C.森普爾把拉采爾的觀點介紹到美國,誇大和突出了環境的決定作用。其後美國地理學家E.亨廷頓在他的《文明與氣候》(1915)一書中,特彆強調氣候對人類文明的決定性作用。
在19世紀里,人類改變地球面貌的作用幾乎未受注意。受達爾文進化論的影響,環境決定論取得了優勢。進入20世紀后,人們逐漸認識到,在人與環境的關係中,人是主動的,是環境變化的作用者。於是,陸續出現了各種不同的人地關係論學說,對環境決定論提出了異議或否定。然而直至第二次大戰後,環境決定論並未消失。澳大利亞地理學家G.泰勒批評“老式”的決定論,認為孟德斯鳩和巴克爾等人把氣候對人類的影響說得過分了,但他提出一種“決定行止論”(又稱“有限決定論”),認為人類可以改變一個地區的發展進程,但如果不顧自然的限制,就一定會遭受災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