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鄂州約法
中華民國鄂州約法
《鄂州約法》取美國憲法精華,主張在地方自治的基礎上實行聯邦制,保障公民權利,確立三權分立原則,對行政、立法、司法三方面的職權作了明確的劃分。
1911年10月16日,軍政府頒布了《中華民國鄂州約法》,規定:人民一律平等;允許人民有各種民主、自由權利,如言論、出版、通訊、信教、居住、營業、保有財產、保有身體、保有家宅等;規定人民有選舉和被選舉的權利。對於政府組織、都督與議會的許可權和職責也作了明確的規定。這是中國第一部具有憲法性質的法令。
1911年10月10日,武昌光復,清軍第二十一混成協協統黎元洪被義軍推舉為都督。早在1905年同盟會成立時,就把推翻清朝後建立的新政府定名為“中華民國軍政府”,在《革命方略》之“軍政府與各國民軍之條件”第一條中規定:“各處國民軍,每軍立一都督,以起義之首領任之。”(《辛亥革命》卷二,P16)因此,黎元洪的正式職稱便是“中華民國軍政府鄂軍都督”。 10月14日,前湖北諮議局議長湯化龍等人擬定了民國第一個政府組織法《軍政府暫行條例》,6章24條,規定都督握有軍政大權,軍政府由司令部、軍務部、參謀部、政事部構成,四部“均直轄於都督,受都督之指揮命令,執行主管事務”,“凡發布命令及任免文武各官,均屬都督之大權”,“司令、軍務、參謀部自下級軍官以上,政事部自局長以上,均由都督親任”。這是辛亥革命后第一個省一級政府組織法案。10月28日,黃興偕同宋教仁等人來到武昌。黎元洪請黃興任戰時總司令,請宋教仁協助軍政府處理外交事務。黎元洪與宋教仁、居正等人商議,湖北是首義之省,要作全國表率,僅有《軍政府暫行條例》還不夠,還需制定一部根本法(憲法之類的法規),作為將來民國憲法的藍本。宋教仁曾入日本東京法政大學研究各國憲法和政治制度,眾人便推他起草了《中華民國鄂州臨時約法》(簡稱《鄂州約法》),共7章60條。
《鄂州約法》“總綱”第一條規定:“中華鄂州人民,以已取得之鄂州土地為境域,組織鄂州政府統治之。將來取得之土地,在鄂州域內者,同受鄂州政府之統治;若在他州域內者,亦暫受鄂州政府之統治,俟中華中國成立時,另定區劃。”第三條:“中華民國完全成立后,此約法即取消,應從中華民國憲法之規定;但鄂州人民關於鄂州統治域內,從中華民國之承認自定鄂州憲法。”第二章第二十二條至三十四條確立了都督總攬軍政大權的地位:都督由人民公舉,任期三年,得連選連任一次;都督代表鄂州政府,總攬政務、公布法律、發布臨時律令、於議會關閉期間召集臨時議會、出席議會、與外國宣戰媾和締結條約、統率水陸軍隊、制定文武官職官規、依法律任命文武職員、依法律給與勳章及其他榮典、依法律宣告戒嚴、宣告大赦減刑復權。第五章規定了議會的職權:議會由議員組成,議員由人民選舉產生,有制定法律、通過條約、議定預算決算、向政務委員提出質詢,並對違法失職的政務委員進行彈劾等項職權。第六章規定了法司的職權:法司由都督任命之法官組成,依法審理除行政訴訟以外的各種訴訟,法官除依法受刑罰宣告或應免職的懲戒宣告外不得免職。
武昌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