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標準評估法
成本標準評估法
成本標準評估法以購建(取得)資產的完全成本的基價,扣除評估對象的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因素,從而評估資產凈值的方法。簡稱成本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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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購建(取得)資產的完全成本的基價,扣除評估對象的有形損耗和無形損耗因素,從而評估資產凈值的方法。簡稱成本法。
成本標準評估法可分為歷史成本標準評估法和重置成本標準評估法。前者要求以資產購建(取得)原始成本為基價,不考慮資產的再生產成本的變化。而後者則以資產在評估時的再生產或取得時的完全成本為基價。
資產歷史成本凈值=歷史成本原值-累計應提折舊
重置成本評估法 重置成本有復原重置成本和更新重置成本之分。①復原重置成本,指利用原來購建(取得)該資產時相同的材料、建造標準、設計結構和技術條件等,以評估時的現行價格和費用標準重置相同資產的成本。基本計算公式是:
②更新重置成本,指在現有技術經濟條件下,按現行材料、標準、設計、價格和費用等重置資產的成本。基本公式為:
成本標準評估法
式中重置成本原值可按成本核對、物價指數調整和市場類比等方法評估;尚可使用年限可通過工程技術檢測確定;功能性貶值可根據待評資產的功能差距,參照現實的功能──成本相關函數確定,也可以逐項彙算各功能差距的機會成本。更新重置成本的基本特點是:參照現有條件考慮評估對象的功能性貶值因素。資產的重置成本是資產足額補償的價值基礎,也是資產轉讓后建立新的資金平衡表(資產負債表)的依據,對於確定資產轉讓價和索賠、清償等有重要的參考價值。
式中經濟性貶值需考慮不利的市場供應、銷售等對利潤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