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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證
法律詞語
保證是合同雙方當事人以外的第三方向合同關係中的債權方保證合同關係中的債務方全部或部分履行合同債務的擔保方式。保證人在被擔保的當事人不履行合同時,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
1、[assure;pledge;guarantee] 擔保負責做到。
保證到期歸還。
2、[guarantee] 作為擔保的事物。
合同保證。
1.起擔保作用的人或事物。唐 白行簡 《李娃傳》:“乃邀立符契,署以保證,然後閱之。”唐 高彥休 《闕史》卷上:“且無保證,又乏簿籍,終為所拒。”毛澤東 《關於正確處理人民內部矛盾的問題》一:“國家的統一,人民的團結,國內各民族的團結,這是我們的事業必定要勝利的基本保證。”
2.擔保;擔保做到。丁玲《阿毛姑娘》第二章:“於是他們又解釋那職業,且保證說那裡的人都是規矩不過的。”吳伯簫 《記一輛紡車》:“開荒,種莊稼,種蔬菜,是保證足食的戰線;紡羊毛,紡棉花,是保證豐衣的戰線。”
保證;多用途詞語:
1.我們保證提前完成任務;我保證我說的都是事實。
2. 確保既定的要求和標準,不打折扣:保證產品質量;保證科研時間。
3. 作為擔保的事物:安定團結是我們取得勝利的保證。
4.擔保中的保證: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履行義務時,擔保人保證向債權人履行義務。保證不同於擔保,只有在擔保合同中保證的義務必須履行,並非所有合同中的保證都是擔保。
保證的種類:保證擔保 行為保證 質量保證 人格保證 人權保證
保證擔保:
《擔保法》第16條規定,保證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
一般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當債務人不能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行為。一般保證最重要的特點就是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所謂先訴抗辯權,是指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可見,先訴抗辯權的存在使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所承擔的責任成為一種純粹的補充責任。同時,債權人僅於訴訟外向債務人提出履行債務的請求后即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亦有權拒絕其主張。債權人必須通過法律途徑向債務人主張債權並經法院強制執行,這是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前提。
先訴抗辯權是保證人的一項權利,保證人既可以選擇行使,也可以將其放棄。但是需要注意的是,在出現以下情況時,不管保證人的主觀意志如何,保證人均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
(1)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的;
(2)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
(3)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拒絕承擔保證責任權利的。
連帶責任保證是指保證人與債權人約定,保證人與債務人對債務承擔連帶責任的行為。連帶責任保證的債務人,在主合同規定的債務履行期限屆滿沒有履行債務的,債權人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要求保證人在其保證範圍內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只要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債權人既可以要求債務人履行債務,也可以直接要求保證人承擔連帶保證責任,即在連帶保證責任中,保證人不享有先訴抗辯權,其承擔保證責任不再以債權人先訴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為前提。這是連帶責任保證與一般保證最為重大的區別。可見,保證人在連帶責任保證中承擔的責任更重一些。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六條第二款規定: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對保證方式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按照一般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保證應當通過訂立保證合同的方式設立。保證合同應當採取書面形式。當事人可以訂立單獨的保證合同,也可以在主合同中約定保證條款而由保證人簽字,保證人向債權人出具的保函,也是保證合同的一種形式。保證合同的內容應包括:被保證的主債權種類、數額;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期限;保證的方式;保證擔保的範圍;保證的期間;雙方認為需要約定的其他事項。
保證人是指根據保證合同的約定,在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向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的當事人。基於保證人所承擔的保證責任是一種經濟責任,因此,只有具備一定經濟實力的民事主體才能充當保證人。對此,我國《擔保法》第7條規定,具有代為清償債務能力的法人、其他組織或者公民可以做保證人。
另外,根據《擔保法》的規定,某些組織不得擔當保證人,或者只能在一定條件下擔當保證人。這些組織包括:
1、國家機關。國家機關享有國家財政預算撥付的經費,這些經費只能用於履行其所承擔的相應國家職能和支付工作人員的工資,而不能用於任何經營活動,包括為他人提供擔保。但是,在使用外國政府或者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轉貸時,如果經過國務院批准,國家機關可以作為保證人。
2、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了公共利益而設立的事業單位或社會團體,不得從事與社會公益事業無關的經濟活動。如果允許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擔任保證人,難免會對公共利益有所損害。因此,我國《擔保法》第9條明確規定:“學校、幼兒園、醫院等以公益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不得為保證人”。
3、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和職能部門。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是指企業法人下設的、依法取得營業執照的分公司、分廠、銷售部等,具有一定的對外經營權。企業法人的職能部門則指企業法人所設立的、沒有對外經營權的內部職能部門,如公司的人事部、財務部、車間等。由於企業的職能部門既不具有法人資格,也不具有對外經營權,因此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以其名義對外進行經濟往來,包括提供保證。如其對外提供保證時,該保證合同無效。但是,如果企業法人的分支機構有其法人的書面授權,可以在授權範圍內提供保證。
保證責任又稱為保證債務或者保證義務,是指保證人依照保證合同的約定,在主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代主債務人履行債務或者承擔責任的義務。
保證責任的方式
根據《擔保法》規定,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方式有兩種,即代為履行和賠償損失。
(1)代為履行。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在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時,保證人應當代為履行主合同約定的債務。對於專屬性債務,不能約定由保證人履行,即使做出了代為履行這種約定,保證人也只能以賠償損失的方式承擔責任。例如,承攬合同是專屬性合同,擔保人不能以代為履行方式對承攬合同的債權人承擔擔保責任,而只能賠償因違約給承攬合同債權人造成的損失。
(2)賠償損失。當事人可以在保證合同中約定,當債務人到期不履行債務並因此給債權人造成損失時,由保證人對其承擔賠償責任。
保證責任的範圍
保證責任的範圍包括主債權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保證合同另有約定的,按照約定辦理。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人應當對全部債務承擔責任。上述這種承擔全部責任的保證,稱為無限保證。如果當事人在保證合同中明確規定由保證人承擔上述責任中的一部分,則該保證為有限保證。
保證責任期限
保證責任期限是指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存續時間。《擔保法》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在合同規定的保證期間和上述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連帶責任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債權人有權自主債務履行期滿之日起6個月內,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上述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
從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對於一般保證而言,保證期間是對債權人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時限要求,如果符合此時限要求,則債務人被強制執行后,債權人仍得就未實現的債權向保證人提出請求;超過此限,債務人雖不得因此拒絕債權人請求,但債權人無法再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對於連帶責任保證而言,在此期間內,債權人有權要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在保證責任期間屆滿后才提出該要求,則保證人無須再承擔保證責任。
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保證期間自債權人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的寬限期屆滿之日起計算。也就是說,在主合同對主債務履行期限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時,債權人可以隨時要求債務人履行;在債務人仍然不履行時,債權人應當給債務人留出一定的寬限期,在寬限期屆滿時開始計算保證期間。
由於保證是以保證人的信用提供擔保,因此保證被稱為人的擔保。而物的擔保是指擔保人以某一特定財產提供的擔保,其類型包括抵押、質押和留置。
當一個主債權同時設有保證與物的擔保時,如何處理它們之間的關係,《擔保法》第28條做出了規定: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如果當事人對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承擔了擔保責任的擔保人,可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的,物的擔保合同被確認無效或者被撤銷,或者擔保物因不可抗力的原因滅失而沒有代位物的,保證人仍應當按合同的約定或者法律的規定承擔保證責任。債權人在主合同履行期屆滿后怠於行使擔保物權,致使擔保物的價值減少或者毀損、滅失的,視為債權人放棄部分或者全部物的擔保,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減輕或者免除保證責任。上述規定表明:
1、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務人自己提供的物的擔保的,保證人僅對物的擔保以外的債權承擔保證責任,即保證人承擔的是補充擔保責任。
2、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債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的,如各自承擔的擔保責任範圍已由合同明確約定,則債權人可以請求保證人或者物的擔保人承擔擔保責任。債權人無權要求保證人或物的擔保人在合同對其確定的責任範圍之外承擔責任。
3、當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第三人提供的物的擔保時,如果當事人被保證擔保的範圍或者物的擔保的範圍沒有約定或者約定不明確的,視為保證人與物的擔任人之間承擔的是連帶擔保責任。債權人對到期受清償的債權,既有權選擇要求保證人按照合同約定或者法律規定承擔保證責任,也有權選擇要求物的擔保人按照合同約定或法律規定承擔保證責任。承擔了責任的擔保人,可以直接向債務人追償,也可以先要求其他擔保人清償其應當分擔的份額,然後就其本人最後承擔的責任份額再向債務人追償。也就是說,連帶責任的承擔使直接向債權人承擔責任的擔保人享有了雙重追償權。
4、同一債權既有保證又有物的擔保時,如果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則保證人在債權人放棄權利的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這一規定則僅適用於物的擔保是由債務人提供的情形。在第三人提供物的擔保時,因物的擔保與人的擔保處於同等地位,債權人有權選擇行使物的擔保或保證。如當事人沒有特別約定,兩者均有承擔擔保責任的義務。此時債權人放棄物的擔保對保證人沒有影響。
1.人格:英語personality; moral integrity; human dignity [編輯本段]解釋(漢語大詞典) ①個人在社會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統一。是個人的尊嚴、名譽、價值的總和。在社會主義國家,每個公民人格平等,人格尊嚴受到法律保護。 ②在心理學上,即“個性”。 ③人的道德品質:人格卑下|高尚的人格。
2.人格保證就是拿自己的尊嚴、名譽和價值做保證。
例如:徐強:我用人格保證 常規賽沒為挑對手故意輸球
1.人權的本質特徵和要求是自由和平等。人權的實質內容和目標是人的生存和發展。沒有自由、平等作保證,人類就不能作為人來生存和發展,就談不上符合人的尊嚴、本性的生存和發展,也就談不上人權。另一方面,自由、平等是為人的生存和全面發展服務的。自由、平等的目的是人,是使人擺脫一切壓迫、剝削和歧視,獲得有尊嚴的生存和全面自由的發展。一旦脫離人的生存和發展,自由和平等就必然會流於形式,變得空洞無物、失去意義。因此,所謂人權,就其完整的意義而言,就是人人自由、平等地生存和發展的權利,或者說,就是人人基於生存和發展所必需的自由、平等權利。
行為保證是將要去完成的某項事情而做的保證。
例如:安全行為保證、學生行為保證、公民行為保證等。
質量保證(Quality Assurance)指為使人們確信某一產品、過程或服務的質量所必須的全部有計劃有組織的活動。也可以說是為了提供信任表明實體能夠滿足質量要求,而在質量體系中實施並根據需要進行證實的全部有計劃和有系統的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