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要性水平

重要性水平

重要性水平(Materiality)是指用金額額度表示的會計信息錯報與錯弊的嚴重程度,該錯報錯弊未被揭露足以影響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判斷或者決策。只有在確定的審計目標是“對會計報表真實性、公允性發表意見”的情況下,才需要確定重要性水平。

簡介


在計劃審計工作時,cpa應當確定一個可接受的重要性水平,以發現在金額上重大的錯報。cpa在確定計劃的重要性水平時,需要考慮對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的了解、審計目標、財務報表各項目的性質及其相互關係、財務報表項目的金額及其變動幅度。同時,還應當從性質和數量兩個方面合理確定重要性水平。
重要性水平越高,收集的審計證據越少,審計風險(AR)越低;重要性水平越低,收集的審計證據越多,審計風險越高。
原審計風險模型: 審計風險(AR)=固有風險(IR)*控制風險(CR)*檢查風險(DR)
現審計風險模型: 審計風險 = 重大錯報風險*檢查風險

文獻


重要性水平應用中的問題
重要性水平是財務審計中的一個重要的基礎性概念。重要性水平的應用貫穿於整個審計過程的始終,對於科學地制定審計計劃、確定抽查的樣本規模和提出審計評價意見都有重要影響。如何恰當理解和應用重要性水平對於提高審計效率,防範審計風險至關重要。最近一段時間,一些地方審計機關和審計人員在貫徹落實《審計機關審計重要性和審計風險 評價準則》過程中,在重要性水平的確定和分配、在審計評價時如何運用重要性水平等等方面,都不同程度地遇到了一些問題。以下就針對這些問題,談一些個人的看法。
應用重要性水平的前提條件一般來說,重要性水平是指用金額額度表示的會計信息錯弊的嚴重程度,該錯弊未被揭露足 以影響會計信息使用者的判斷或者決策。只有在確定的審計目標是“對會計報表真實性、公允性 發表意見”的情況下,才需要確定重要性水平。
當前,我們審計機關開展的審計業務類型很多,包括預算執行審計、經濟責任審計,還有其他類型的審計,但不論何種審計業務類型,只要審計 目標中包含了要對報表及其會計信息真實性發表評價意見,就要應用重要性水平。重要性水平這 一概念,不適用於以合法性和效益性為審計目標的審計項目。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只有一個在同一個年度,被審計單位可能有很多會計報表,例如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等。應該注意的是,對於同一年度的會計報表,只能有一個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也就是說,對於這一個年度的被審計單位的會計信息來說,能夠接受的會計信息錯弊的嚴重程度標準只有一個,也只能有一個。因為所有報表上的會計信息都是相互聯繫的,不同的會計報表只是對同樣的一些 信息進行了不同角度的歸納,反映了不同方面的信息而已,對於同樣的信息不能規定不同的判斷 標準。
在審計過程中,審計人員可以應用不同的方法和計算基礎,對同一被審計單位的會計報表確 定出不同的重要性水平,但審計人員必須作出選擇,將其中一個較低者作為此次審計報表層次的 重要性水平,以便該重要性水平能夠涵蓋利用其他方法和其他條件下確認的重要事項。
目前,一 些審計組在為審計項目確定重要性水平時,對資產負債表和損益表,分別確定重要性水平,造成 對同一個單位的同一次審計確定了兩個報表層次重要性水平,這是不正確的。確定報表層次重要性水平的方法不是一成不變的 使用什麼樣的方法來確定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主要取決於這種方法確定的重要性水平是 不是科學的、恰當的。我們通常使用的確定重要性水平的方法主要有兩種,即固定比率法和變動 比率法。但這並不是說,確定重要性水平的方法只有這樣兩種。在實際工作中,審計人員應當運 用專業判斷,充分考慮被審計單位的內外環境、報表使用者的需求以及影響重要性水平的因素,選擇確定重要性水平的方法。只要審計人員能夠有充分的理由證明使用該種方法確定的重要性水 平是恰當的,這種確定重要性水平的方法就是可以運用的。例如,一些世界著名的會計師事務所 在審計計劃階段運用一套類似於個人所得稅計算體系的複雜的重要性水平計算方法,他們首先在 被審計單位的總資產和總收入中選取一個較大者作為基數,然後將基數分成不同的區段,各個區段按照不同的重要性水平比率計算乘積,最後對這些乘積進行加總,得出報表層次的重要性水平。這種方法顯然不屬於我們所介紹的通常意義上的固定比率法和變動比率法。如何確定賬戶和交易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取決於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 賬戶或交易層次的重要性水平,是審計人員確定賬戶和交易層次審計程序的重要依據。
對賬 戶或交易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可以採用分配會計報表層次重要性水平的辦法確定,也可以採用不 分配的方法單獨確定。究竟怎樣確定賬戶或交易層次的重要性水平,取決於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採用分配的方法時,分配的對象一般是資產負債表賬戶,損益表一般不參加分配。理由有二,一是所有損益表上賬戶記錄的業務,幾乎都能在資產和負債賬戶記錄的業務範圍內得到反映;二 是損益表的賬戶一般情況下都要詳查。即使在採用分配法的情況下,資產負債表各賬戶或交易層次重要性水平之和也不一定要等於 會計報表層次重要性水平。我國的許多審計學教材中之所以做出“各賬戶或交易層次重要性水平 之和應等於報表層次重要性水平”這樣的說明,是出於對我國會計環境的考慮,強調應用謹慎性 原則的結果。
事實上,資產負債表各賬戶或交易層次重要性水平之和究竟應該限定在什麼樣的范 圍之內,隨著不同國家的不同審計機關對於審計實踐的要求不同,規定也不同,有的甚至完全取 決於審計人員的判斷。例如,美國審計署的財務審計手冊中就明確規定,賬戶或交易層次的重要 性水平就是報表層次重要性水平的 1/3。即使在要求“各賬戶或交易層次重要性水平之和應等於會計報表層次重要性水平”的情況下,資產負債表中資產、負債和所有者權益賬戶所分配的重要性水平之和事實上也是會計報表層次重 要性水平的兩倍。其道理在於,複式記賬體系下,一筆業務的錯誤記錄,一定會導致至少兩個或 兩個以上賬戶的錯報。必須用總體錯誤數與重要性水平相比較進行評價 除了在計劃審計和實施審計過程中確定抽樣規模時要應用重要性水平之外,在進行審計評價 和報告時也要應用重要性水平。審計報告階段應用重要性水平應注意的一個問題是,必須用總體 錯誤數與重要性水平相比較,才能得出審計結論
實踐中,審計人員經常直接將樣本審查中發現的錯誤數進行匯總,並依據該匯總錯誤數與重要性水平相比較的結果來選擇審計評價意見類型,這種做法會大大低估總體中的錯誤數,從而造成審計評價結論的錯誤,因而是不正確的。審計人員應該用樣本審查結果來推斷總體情況,即用樣本審查的錯誤率,推斷總體中的錯誤數,然後用總體的錯誤數與確定的重要性水平進行比較得出審計結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