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票抬頭
購物人名稱
發票抬頭,是指“購物人名稱”。英譯:invoice title。如自己購買,就寫自己的名字。如單位購買,報銷,就寫單位名稱。
種類分為:商業發票:抬頭是買方,即收貨人;海運提單:抬頭就是to order of ....一般是收貨人,即買方,也有空白抬頭的,還有來人抬頭的(to bearer) ;匯票:三種:限制性抬頭,指示性抬頭,持票人抬頭(來人抬頭)抬頭人都是賣方或其指定收款人;支票:抬頭是收款人。信用證:不講抬頭,只講受益人和開證人。限制性抬頭是指僅限於交付款項給收款人,不得轉讓。出票人開立限制性抬頭的匯票,是不願使匯票流入第三者手中。
限制性抬頭是指僅限於交付款項給收款人,不得轉讓。例如,Pay Dana Only(僅付戴納),或Pay Dana Not Transferable(僅付戴納,不得轉讓)。出票人開立限制性抬頭的匯票,是不願使匯票流入第三者手中。
實務中常見有以下寫法:
(1)Pay to John Smith Only
(2)Pay to John Smith Not Transferable
(3)Pay to John Smith,然後在票據正面加註“Not Transferable”的字樣.
這種規定方法實際上表明,匯票金額只能付給特定的抬頭人,但該特定的抬頭人不能將匯票下的收款權利轉讓給他人。儘管這種匯票在各種匯票中最具有安全性,但因其流通性差而在貿易中使用較少。
指示性抬頭(demonstrative order)
這種匯票可以經過背書轉讓。如:
(1)pay to the order of bank of china,beijing;
(2) pay to the A Co. or order;
(3)pay to the A Co.
按照《英國票據法》,票據也可做持票人抬頭(pay to holder),這種匯票不指定收款人名稱,而只寫明付給持票人或來人。匯票的債務人對“來人”,即持有來人抬頭匯票的持票人負責,無須持票人背書,僅憑交付就可以轉讓。如:
(1)pay to bearer
(2)pay to A Co. or bearer
但是《日內瓦統一票據法》和我國《票據法》不允許匯票做成來人抬頭。我國票據法第22條明確規定,匯票必須記載收款人名稱,否則匯票無效。《日內瓦統一票據法》第1條也有類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