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電子學會
廣東省電子學會
廣東省電子學會創建於1956年,是在省科協領導下的學科範圍較大的跨行業,跨部門的理工科學會。
學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團體會員。廣東省電子學會已與中國電子學會建立會員互認關係,凡參加廣東省電子學會,即自動成為中國電子學會會員,統一由中國電子學會發給會員證書。全國現有會員十萬人,聚集了省內、國內電子信息行業的精英、構成了龐大的技術信息網路和充足的人才資源。
學會是在省民政廳註冊登記的非營利性社團法人。
經中國科協批准,中國電子學會正組織開展電子信息科技人員技術資格認證工作。
經國家科技部、信息產業部批准中國電子學會設立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獎,獎勵在業界中成績顯著的優秀科技成果。
會刊:《IT時代周刊》半月刊,國內外公開發行。
地址:廣州市天河區粵墾路188號廣東電子信息大廈11樓
學會圍繞電子信息科技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1.開展省內外學術、技術交流;
2.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
3.普及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知識,推廣電子信息技術應用;
4.編輯出版電子信息科技書刊;
5.開展決策諮詢、技術諮詢和技術展覽;
6.研究和推薦電子信息科技標準;
7.接受委託評審電子信息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資格,審定和評估電子信息科技成果;
8.發展會員、健全組織,培養、發現和舉薦人才;
9.依法興辦科技實體;
10.依法建立和運作基金會。
學會對會員提供如下的服務:
1. 免費提供學會當年的“簡報”和“學術活動計劃”;
2. 免費或優惠訂閱學會主辦的期刊《IT時代周刊》;
3. 學會刊物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為會員發表論文;
4. 免費進入學會網站查閱信息;
5. 在學會簡報和網站上宣傳會員的成就和貢獻;
6. 參加學會承辦的學術會議,憑當年(會費繳納卡)優惠註冊費;
7. 提供就業信息或向用人單位推薦專業人才,優先提供培訓進修機會;體現學會是“會員之家”,科技工作者之家“;
8. 為科研技術人員對外交流、出國考察出具必要的資歷證明。
《IT時代周刊》是 一本定位於信息時代主流的商業與管理雜誌,密切關注中國乃至世界的商業變革,對產業發展進行理性分析,講述行業和公司新聞背後的故事,闡述獨家見解,給人以靈感和啟迪。目前,期發量近10萬冊,影響力已達業界各個層面。
《IT時代周刊》是商業領導者、政府官員、企業信息化主管以及關注新經濟的有識之士不可或缺的首選刊物。
全國(含香港、澳門)各大機場,飛機航班的商務倉、頭等倉,四星級以上賓館酒店,全國主要城市書店、報亭均勻有出售或閱讀。
《IT時代周刊》進入資本運作行列,先進的管理理念保證了雜誌的高品質,80%的文章為本刊記者獨家採訪報道。許多文章被眾多媒體轉載,《蘇州崛起≠東莞衰落》、《誰讓華旗咨訊在死亡路上百米衝刺》、《掏空科健還要多久》、《誰能打破英特爾在中國的壟斷》、《“神五”飛天IT企業集體缺席》、《告訴你一個缺失的戴爾》等文章,在國內外引起強烈震動和反響。
海外人士評論說,《IT時代周刊》是“中國一本有獨家見解的雜誌”,國內媒體普遍認為《IT時代周刊》是期刊界不可多等得的一個亮點。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團體的名稱為廣東省電子學會,英文譯名GuangDong Institue Of Electronics 英文縮寫為CIE GD
第二條廣東省電子學會(以下簡稱學會)是由電子信息界的科技工作者和有關事業單位自願結成、依法登記的學術性的非盈利性的全省性法人社團,是發展廣東省電子信息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學會宗旨:團結和動員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規範;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積極倡導“團結、創新、求實、奉獻”的精神,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的繁榮和發展,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的普及和推廣,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人才的成長和提高,促進電子信息科學技術與經濟的結合,為社會主義物質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設服務;反映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權益,為電子信息科技工作者服務。
第五條 學會住所:廣東省廣州市粵墾路188號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學會圍繞電子信息科技領域開展以下業務活動:
1.開展省內外學術、技術交流;
2.開展繼續教育和技術培訓;
3.普及電子信息科學技術知識,推廣電子信息技術應用;
4.編輯出版電子信息科技書刊;
5.開展決策諮詢、技術諮詢和技術展覽;
6.研究和推薦電子信息科技標準;
7.接受委託評審電子信息專業技術人員技術資格,審定和評估電子信息科技成果;
8.發展會員、健全組織,培養、發現和舉薦人才;
9.依法興辦科技實體;
10.依法建立和運作基金會。
第三章 會員
第七條 學會的會員種類
1.個人會員:會士、高級會員、會員、學生會員、榮譽會員、外籍會員;
2.團體會員
第八條 學會的會員條件
擁護學會的章程;願意加入學會,積極參加學會活動;在學會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水平和影響。具體條件如下:
會士:在電子信息科學技術領域中成績卓著,學術上有較深造詣,在電子信息科研、生產、教育和管理方面有重大貢獻並具有三年以上高級會員會齡的高級會員。
高級會員:已獲得國家工程師、副教授、副研究員以上職稱,或在電子信息科學技術領域中成績顯著、學術上有一定造詣的電子信息科技人員。
會員:已獲得工程師、講師、助理研究員以上職稱或具有相當上述學術水平的電子信息科技人員。
學生會員:研究生、大學本科三年以上成績優良的學生。學生會員從學校畢業后並達到會員的學術水平者,經本人申請並經批准后可成為會員。
榮譽會員:擔任學會理事會理事兩屆以上,有較高學術威望,對學會建設有較大貢獻的年長會員,由常務理事會推薦,理事會審議通過,授予榮譽會員稱號。
外籍會員:在科學技術上有一定成就,對我省友好、願意與本會聯繫、交流和合作的外籍專家可申請為外籍會員。
團體會員:願意參加學會的有關活動並按規定繳納會費的科研、生產、教學、使用和管理等企業、事業單位及依法成立的有關學術性社會團體。
第九條 會員入會第程序:
1.提交入會申請書;
2.經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討論通過;
3.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發給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受以下權力:
(一) 個人會員
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參加學會的活動;
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退會自由。
(二)團體會員
參加學會的活動;
獲得學會服務的優先權;
獲得學會技術支持的優先權;
對學會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退會自由。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個人會員
執行學會的決議;
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完成學會較辦到工作;
按規定繳納會費;
向學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二)團體會員
執行學會的決議;
維護學會的合法權益;
完成學會較辦到工作;
向學會反映本單位學會會員的意見、呼聲和要求;
按規定繳納會費。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學會,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一年內無故不交會費,經學會提示后,仍不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收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社會或稱為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會員觸犯刑律被依法剝奪政治權利,其會籍自然消失,收回會員證。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和罷免
第十四條 學會的最高權力機構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 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 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 決定終止事宜;
五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點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舉行。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全省會員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因特殊情況需要提前或延期召開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結構,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閉會期間領導學會開展日常工作,對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責是:
一 執行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 選舉和罷免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
三 籌備召開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四 向全省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此外狀況;
五 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 決定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結構;
七 決定付秘書長、八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 領導學會各機構開展工作;
九 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 決定其他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狀況,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學會設立常委理事會。常委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的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第二十二條 常委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委理事出席方能狀況,其決議須經到會常委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委理事會半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學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 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 在學會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 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 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 具有完全民事能力。
第二十五條 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如有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學會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四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長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會員代表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七條 學會理事長為學會法定代表人。如因特殊情況需由副理事長或秘書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應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學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學會理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並主持理事會和常委理事會;
二 檢查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和常委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學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條 學會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 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 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的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稱為理事會決定;
四 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
五 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學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點收入;
五 利息;
六 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學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學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學會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六條 學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審計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的財政審計。
第三十七條 學會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學會專職工作售貨員的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對學會章程的修改,需經理社會表決通過後報全省會員代表大會。
第四十條 學會修改的章程,需在全省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15日內,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學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委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學會終止動議需經全省會員代表大會表決,並不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學會終止前,需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學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學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對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於學會的理事會。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