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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稅

對法人可支配財產課徵的稅收

財產稅是對法人或自然人在某一時點佔有或可支配財產課徵的一類稅收的統稱。所謂財產,是指法人或自然人在某一時點所佔有及可支配的經濟資源,如房屋、土地、物資、有價證券等。作為古老的稅種,財產稅曾經是奴隸社會和封建社會時期國家財政收入的最主要來源。進入資本主義社會以後,其主體稅種的地位逐步讓位於流轉稅和所得稅類。財產稅類的衰落,是由其本身固定的局限性決定的:

一是彈性小,不能適應社會經濟發展的需要;

二是課稅對象有限;

三是計稅依據難以準確界定,稅收征管難度大,稅收成本較高。

簡介


財產稅
財產稅
閑置、不經營狀態的資產的資金和財產也要交稅。因此,財產課稅可以刺激和鼓勵資本積極發展生產經營而非坐吃利息、租金、和老本資產,而且資產稅能捕捉所得稅無法課及的稅源,即無利潤的企業和個人也要繳納財產稅(當然低於一定金額的資產是免稅的,以便保護低收入階層和降低徵稅成本)。這一稅收學說又分為兩種觀點,一是以美國學者為代表所主張的以資本為課稅標準,但資本僅以不動產為限;另一種則是以法國學者為代表所主張的應以一切有形的資本為課稅對象。法國對資產稅的價值觀突出表現在法國大革命時期強烈要求和逼迫不交稅的貴族和國王納稅。
財產稅功能和優點是:
有利於對社會全部財產的控制權進行優勝劣汰,從而促使經營能力差的資產擁有人的財富逐步轉移到經營能力強的人手裡。因為如果沒有財產稅,社會福利需要的資金就只要其他稅種如所得稅承擔。而所得稅納稅人是經營能力強、利潤高的人,反倒納稅重。如果實行財產稅,則所得稅可以大幅度下降,因為社會福利所需的資金可以由經營能力差的資本家程度一部分。這過程在邏輯上等同於實現了資產從能力差的人手裡轉交能力強的人手裡。
財產稅也有利於經濟穩定、避免經濟危機。如果沒有財產稅,有存款的富翁不著急投資。等經濟繁榮、商品需求變大的年份,又都一窩蜂投資。導致過幾年就產能和存量商品過剩。這時又一窩蜂停止投資,導致過幾年經濟蕭條。這導致經濟不穩定,嚴重的就是經濟危機。而徵收財產稅是每年都連續地對各個富翁徵收的。富翁如果不儘早投資發展產業和經濟,財產就會逐年減少。因此就產生每年每月連續有富翁投資穩健產業的現象,穩定了經濟。
財產稅調節的重點是富人,有利於縮小貧富差距。

類別


財產按物質形態可分為:
不動產
不動產
①不動產。指土地和土地上的改良物,如附著於土地上的工礦企業、商店、住宅等。
②動產。包括有形資產和無形資產。前者如耐用消費品、傢具、車輛等,後者如股票、公債、借據、現金和銀行存款等。
財產稅類是指以各種財產為徵稅對象的稅收體系。財產稅類稅種的課稅對象是財產的收益或財產所有人的收入,主要包括房產稅、財產稅、遺產和贈與稅等稅種。對財產課稅,對於促進納稅人加強財產管理、提高財產使用效果具有特殊的作用。中國財產課稅有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等。遺產和贈與稅在體現鼓勵勤勞致富、反對不勞而富方面有著獨特的作用,是世界各國通用的稅種,中國雖然列入了立法計劃,但至今也未開徵。
動產較難控制,其財產價值額也不易確定,故多數國家僅對不動產徵稅,主要是對土地及土地上的改良物徵稅,但在某些特殊情況下,如發生遺產繼承等,也對動產徵稅。當代世界各國對財產課徵的稅收主要有:房屋稅、土地稅、地價稅、土地增值稅固定資產稅、流動資產稅、遺產稅、贈與稅和契稅等。

特點


財產稅的特點
主要有:
財產稅
財產稅
①土地、房屋等不動產位置固定,標誌明顯,作為課稅對象具有收入上的可靠性和穩定性。
②納稅人的財產情況,一般當地政府較易了解,適宜由地方政府徵收管理,有不少國家把這些稅種划作地方稅收。如美國課徵的財產稅,當前是地方政府收入的主要來源,占其地方稅收總額的80%以上。
③以財產所有者為納稅人,對於調節各階層收入,貫徹應能負擔原則,促進財產的有效利用,有特殊的功能。

國外課稅


外國對財產的課稅財產課稅既有對個人全部財產課稅和對某一種財產課稅的區別,又有對財產佔有額課稅和對轉移中的財產額課稅的區別。各國對財產課稅的具體名稱很不相同,如美國稱財產稅,英國稱不動產稅,聯邦德國稱不動產取得稅,義大利稱不動產增值稅,荷蘭稱不動產轉移稅,墨西哥稱房地產稅等。西方國家對死亡者財產課徵的有遺產稅、贈與稅和繼承稅等名稱。如美國對死亡者的全部財產課徵的稱遺產稅,對死者生前贈與他人的財產課徵的稱贈與稅,由州政府課徵的稱繼承稅。

歷史


中國對房產徵稅始自古代。周朝行“廛布”,“廛”為市內邸舍,“布”為對公舍的收稅,是早期的房屋稅。唐德宗建中四年(783)設“稅間架”,即以房屋為課稅對象,是一種財產稅,因過於苛重擾民,不久即被迫廢除。清朝末年開徵房捐,直到中華民國時期國民黨政府都在繼續徵收。隨著田宅、馬牛等財產轉移而課徵的契稅,起源於東晉的估稅。宋開寶二年(969),規定人民典、買田宅,應在兩個月內向官府輸錢,請求驗印,名曰契錢。元、明、清朝和中華民國時期的國民黨政府,也都徵收契稅。對遺產稅的徵收,為期較晚,中華民國初年雖有過創議,但延至中華民國二十九年(1940)才正式公布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1950年政務院頒布的《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中曾列有遺產稅,但截至1986年尚未開徵。現行財產稅主要有房產稅和契稅。

具體稅種


房產稅

財產稅
財產稅
以城市中的房屋為課稅對象,按照房價、租價向產權所有人征
收的稅。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曾單獨徵收房產稅。由於房地緊密聯繫,1950年7月調整稅收,把房產稅與地產稅合併為城市房地產稅。1951年8月政務院公布《城市房地產稅暫行條例》。該條例實施以來,對籌集市政建設資金,貫徹合理負擔原則起過一定作用。1973年以後,把國營企業和集體企業的房地產稅併入工商稅(見流通稅),對房產管理部門、有房地產的個人和外僑繼續徵收房地產稅。隨著城市經濟的日益發展,大量住宅、廠房、商店的興建,為了促進城市房屋、土地的有效利用,對設在城鎮的各種經濟單位都有徵收房地產稅的必要。1984年10月,根據國營企業利改稅第二步改革的決定,把城市房地產稅分設為兩個獨立的稅種,即房產稅與土地使用稅。房產稅的納稅人是產權所有人,計稅標準分為從價和從租計征兩種。房產的實際價格難以查考的,可按照評定的標準房價或租金據以計稅,並分別適用不同的稅率。房產稅實行按年計征,徵收期限一般規定為一年或半年徵收一次。為了加快城市住宅建設,鼓勵居民自有自用房屋、新建和翻修房屋,鼓勵歸國華僑和僑眷投資興建房屋以及港澳同胞匯款回國興建房屋,對上述房產可給予一定的減免房產稅照顧。房產稅以房產為對象,按照房產的現行評估價格計算徵收的一種稅。房產稅以房產的產權所有人為納稅人。房產屬於全民所有的,以房屋的經營管理單位為納稅人;房產出典的,以房屋承典人(即受讓人、使用人)為納稅人;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屋所在地的,或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應以房產使用人或代管人為納稅人。中國境內的“三資”企業暫不繳納房產稅。現行的房產稅採用從價計征辦法。稅率為1%-5%,具體適用稅率由省級人民政府結合錄地經濟情況確定。房產稅的計稅依據是房產評估值。房產稅應納稅額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房產評估值×適用稅率。
企業應在應交稅金賬戶下設立交房產稅明細賬,反映房產稅的計算和繳納情況。企業繳納的房產稅應計入管理費用,所以,在計算出應納房產稅額后,應借記管理費用,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若按季預交月攤銷,則在預交時,借記待攤費用,貸記應交稅金--應交房產稅。以後分月攤銷時,再將待攤費用轉入管理費用。

契稅

契稅對房產在買賣、典當、贈與(包括有獎儲蓄中的中獎房產)和交換而訂立契約,向產權承受人徵收的一種稅。契稅的徵收對象是房屋產權的轉移行為,包括房產的買賣、曲當、贈與和交換活動,相應地,契稅可分為買契稅、典契稅和贈與契稅三種,稅率分別為買價的6%、典價的3%和現價的6%。契稅的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房屋受讓價格(買價、典價、現價)×適用稅率。
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立后,1950年 4月政務院公布《契稅暫行條例》,規定凡土地房屋的買賣、典當、贈與或交換,均應憑土地房屋所有證由當事人雙方訂立契約,由承受人交納契稅。此後,由於國家規定土地不準自由買賣,徵收契稅的範圍大大縮小,但只要發生房屋買賣、典當、贈與、交換等行為,仍須交納契稅。
契約繳納的契稅,應計入固定資產的價值,契稅是一次性的稅種,可不在應交稅金賬戶反映,而是繳納時直接借記固定資產,貸記銀行存款。

遺產稅

遺產稅即對死者留下的遺產徵稅。國外有時也稱為"死亡稅".遺產稅有助於加強對遺產和贈與財產的調節,防止貧富過分懸殊。各國及地區徵收遺產稅的情況大致可分為三類:
⒈總遺產稅制。就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的財產價值課稅,以遺囑執行人或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⒉分遺產稅制。這是被繼承人死亡后將遺產分給繼承人,然後就各個繼承人分得的遺產課稅。納稅義務人是遺產繼承人,稅負的大小以繼承人與被繼承人之間的親疏關係而定。
⒊混合遺產稅制。它對被繼承人的遺產先徵收遺產稅,稅後遺產分配給各繼承人時再就繼承人的繼承財產額徵一次繼承稅。
開徵遺產稅可節約資本,平均社會財富,減少社會浪費,提倡勞動所得,增加國庫收入,補充所得稅的不足。遺產稅最早產生於4000多年前的古埃及,出於籌措軍費的需要,埃及法老胡夫開徵了遺產稅。近代遺產稅始征於1598年的荷蘭,其後英國、法國、德國、日本、美國等國相繼開徵了遺產稅。近代遺產稅1598年創始於荷蘭。以後其他西方國家,如英國、法國、義大利等先後開徵。

城鎮土地使用稅

國家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就其使用土地的面積按規定稅額徵收的一種稅。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和個人繳納,若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則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為共有的,則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
土地使用稅採用分類定額幅度稅率,按大城市、中等城市、建制鎮、工礦區規定不同檔次的稅額,實行從量定額計征。土地使用稅以納稅人實際佔用的土面積為依據,按照規定的單位稅額計算應納稅額。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應稅土的實際佔用面積×適用單位稅額。
企業繳納的土地使用稅應在管理費用中列支。為反映土地使用稅的計算及繳納,企業可在應交稅金賬戶下設應交土地使用稅明細賬,借記管理費用,貸記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若按季預交分月攤銷則將季度預交的土地使用稅項計入待攤費用賬戶,然後分月攤銷。

土地增值稅

對有償轉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地面建築物及其附著物(以下簡稱房地產)取得收入而就其增值的部分徵收的一種稅。凡有償轉讓房地產並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為土地增值稅的納稅人。土地增值稅採用四級超率累進稅率,分別為30%、40%、50%和60%。土地增值稅以轉讓房地產時所取得的增值額為徵稅對象,計算公式為:應納稅額=增值額×適用稅率-扣除項目金額×數算扣除係數。其中,土地增值額=轉讓房地產的收入總額-扣除項目金額,而扣除項目的金額包括取得土地使用權所支付的金額、開發土地的成本費用、新建房及配套設施的成本費用、與轉讓房地產有關的稅金及規定的其他扣除項目。嚴格說來,土地增值稅是一種利得稅,而非財產稅,企業應在應交稅金賬戶下設置應交土地增值稅明細,是企業一項經常性的經營支出,應計入營業稅金及附加賬戶。非主營房地產業務的企業,因土地使用權已在無形資產賬戶中反映,則應將應納的土地增值稅,記入其他業務支出賬戶。

車船稅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船稅暫行條例》(國務院482號令)規定,從2007年1月1日起,車船稅屬於財產稅,之前車船使用稅及牌照稅屬於行為稅。

發展進程


2021年4月,為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營商環境,中國國家稅務總局決定全面推行財產和行為稅合併申報,並在海南、陝西、大連、廈門4省市開展增值稅、消費稅分別與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整合試點。並於2021年6月1日起全面推行財產和行為稅合併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