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青年聯合會
南京市青年聯合會
南京市青年聯合會成立於1953年,其前身是南京市民主青年聯合會。1958年,為適應新時期形式的需要,在南京市第四次青年代表大會上,將“南京市民主青年聯合會”正式更名為“南京市青年聯合會”,並將原來實行的代表大會制更改為委員會制,由南京青年中有一定影響的各族各界優秀青年及南京市青年聯合會下屬的團體會員組成。
長期以來,南京市青年聯合會高舉愛國主義和愛國主義旗幟,團結南京各族各界青年,學習現代科學技術知識,認真代表和維護青年的合法權益,引導青年參與社會公益活動,努力為青年的成長、成才提供良好的服務。市青聯還積極發展同港、澳、台及海外青年僑胞的友誼,加強同世界各國青年組織的交流,促進祖國統一,維護世界和平。近年來,南京市青年聯合會在社會各界的支持下,努力發揮自身的人才智力優勢,積極參與我市兩個文明建設,為推動我市經濟建設和社會進步作出了應有的貢獻。
為進一步增強青聯組織的自轉能力,更好地服務大局、服務社會、服務青年、服務委員,根據《中華全國青年聯合會章程》和南京市青年聯合會的實際,特制定《南京市青年聯合會工作細則》,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生效。
主席辦公會
第一條 主席辦公會主持青年聯合會日常工作。
第二條 主席辦公會由主席、副主席組成,秘書長列席,負責向常委會提出工作方案,組織實施常委會的決議、決定,負責處理常委會的重要日常工作。
第三條 主席辦公會由主席或主席委託副主席主持,會議形成的決定需有半數以上主席、副主席通過方可實施。
第四條 主席會議原則上每一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以召集臨時會議。會期由主席確定,會議組織由主席或主席委託副主席負責。
常務委員會(簡稱常委會)
第五條 在全委會閉會期間,由常委會主持會務工作。
第六條 常委會主持全體委員會議,並向全委會報告工作,每屆第一次全體會議由會議產生的大會主席團主持。
第七條 常委會由主席或主席委託的副主席主持,需有半數以上的常委到會或書面表達意見方可進行;會議形成的決議、決定需經參加常委會的三分之二以上常委通過視為有效。
第八條 根據青聯主席提名,討論任命青聯秘書長、副秘書長。
第九條 在全委會閉會期間討論通過委員、會員團體增補和人事任免。
第十條 定期聽取各會員團體的工作彙報,定期檢查各界別組工作。
第十一條 聽取並審議主席會議階段性工作報告。
第十二條 常委會原則上每一年召開一次,會期由主席會議確定,必要時可以由主席召集臨時會議。
青聯秘書處
第十三條 秘書處是在主席會議和常委會領導下的日常辦事機構。
第十四條 負責提出年度工作計劃和活動方案。
第十五條 實施主席會議、常委會的決議、決定。
第十六條 負責主席會議、常委會、全委會的籌備工作,起草會議文件,安排會議日程,承辦會務工作;每年組織一次全體委員會議(活動)。
第十七條 負責與委員的日常聯繫和服務工作。
第十八條 負責各會員團體、界別工作組的工作協調。
第十九條 負責青聯檔案的管理和資料整理工作。
第二十條 負責協調與外省市青聯組織和海外青年組織的聯繫和交往工作。
第二十一條 完成主席、副主席、主席會議、常委會交辦的臨時性工作。
第二十二條 青聯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工作人員若干名,秘書長由常委兼任,主持秘書處日常工作。
第二十三條 青聯副秘書長實行屆別組聯絡制度,經主席辦公會研究決定,每名副秘書長聯繫一定數量的界別組,督察屆別組對常委會、主席辦公會決定的執行情況,支持並配合屆別組日常活動的開展,協調屆別組及委員的需求,幫助解決困難。
第二十四條 青聯秘書處下設外圍組織青聯秘書處工作室和青聯秘書處策劃室,成員由委員或社會人士擔任,由秘書長提名,秘書處討論通過,並報主席辦公會確認。
委員界別組
第二十五條 委員界別組是在常委會領導下,由本界別委員組成的工作性機構。主要任務是圍繞青聯的工作要點並根據本界別的特點開展工作和組織活動。
第二十六條 各界別組設組長二名,聯絡員二名。組長人選由秘書處提名,常委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七條 各界別組設聯絡員二名。聯絡員人選由秘書處提名,常委會研究決定。
第二十八條 各界別組開展活動應事先向青聯秘書處通報,開展活動可邀請其他界別委員參加也可與其它界別組聯合開展;每年至少獨立開展兩次界別組活動,五年之內要獨立或聯合承辦一次面向全體委員的大活動。
第二十九條 各界別組應向主席會議、常委會彙報工作;應將主席會議、常委會議精神及時傳達到委員。
第三十條 各界別組工作及活動經費自行籌集。
青聯委員
第三十一條 青聯委員有義務參加青聯組織舉行的各項活動,並為青聯事業的發展,做力所能及的貢獻。
第三十二條 對於以青聯或界別組名義組織的活動,凡接到通知后,如不能參加活動,應及時向青聯秘書處或界別組長告知。
第三十三條 凡長期不與青聯組織聯繫,連續一年不參加青聯組織的任何活動者,經市青聯秘書處提醒後繼續無故不參加青聯組織的任何活動,將被視為自動放棄青聯委員資格(委員長期出國學習、工作並向青聯秘書處說明情況者例外)。
第三十四條 擔任常委、副主席的委員,自動放棄委員資格的同時自動放棄常委、副主席職務。
第三十五條 委員的工作單位、通訊地址、聯繫電話變化后應及時通知青聯秘書處。
第三十六條 本工作細則的解釋權屬於南京市青年聯合會常委會。
用南京、青聯兩個詞的英文字母NY 組合成了一隻展翅高飛的雄鷹,既代表了南京青年聯合會,又顯示出南京青年在建設南京中的活力和朝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