滿志方,男,漢族,1967年8月生,河南鎮平人,1991年7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大學學歷。
現任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2009年3月任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2011年6月代理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
2021年1月,任青海省人民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2009年3月26日青海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通過 ,任命:滿志方為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委員。
2011年6月18日,
海西州十二屆
人大常委會三十四次會議在
德令哈召開。會議通過了州人大常委會關於滿志方代理海西州中級人民法院院長的決定。
2021年1月25日青海省第十三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三次會議通過,決定免去:滿志方的青海省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審判員職務。
審判委員會制度是一項獨具
中國特色的司法制度。《
人民法院組織法》規定,其“任務是總結審判經驗,討論重大的或者疑難的案件和其他有關審判工作的問題”。 2010年1月,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改革和完善人民法院審判委員會制度的實施意見》,再次肯定審判委員會在總結審判經驗,指導審判工作,審理疑難、複雜、重大案件等方面的重要作用。2011年,我院結合最高法院《實施意見》和審委會工作實踐,以強化最高審判
組織職能為出發點,從解決“範圍的模糊性、運作的隨意性、功能的缺失性”入手,在案件範圍、程序規則、工作方式等方面對進行了完善,制定實施了新《審判委員會工作規則》,對於提高審判質效發揮了積極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