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我知覺
社會心理學領域社會知覺的形式
自我知覺是社會知覺的一種形式。它是個體對自己的認識,以自我為認識的對象。也是指一個人通過對自己行為的觀察而對自己心理狀態的認識。自我知覺理論認為,人們通過自己的行為和行為發生的情境了解自己的態度、情感和內部狀態。也就是說,我們對自己內部狀態的了解,也像他人了解我們一樣,都是通過我們的外顯行為。
符號互動論者強調從社會互動的角度去理解自我知覺。米德(1934)認為自我知覺是一種社會現象,它通過個人在與他人互動中扮演一定角色形成。個人在扮演角色時,他人期待他按照相應的角色規範去行事,因此自我知覺可以反映出他人對個體的態度。庫利(1956)認為自我只有在社會互動中才能產生,其中想象其重要作用,他用“鏡像自我”來說明自我知覺的形成,它包括三方面:個體想象自己在他人面前的形象;個體想象對自己形象的評價;上述兩方面結合便產生自我感受或自我知覺。
自我知覺理論是由D.J.比姆(D.J.Bem)在1972年提出,主要闡釋行為是否影響態度。當問一個人關於某事物的態度時,個體首先回憶他們與這種事物有關的行為,然後根據過去的行為推斷出對該事物的態度。自我知覺理論認為態度是在事實發生之後,用來使已經發生的東西產生意義的工具,而不是在活動之前指導行動的工具。
自我知覺,其實就是人們常說的自我認識,是指人們對自己的需要、動機、態度、情感等心理狀態以及人格特點的感知和判斷。它可以是有關自我的一套觀念,也可以只是有關自身認識的一些直覺,但不論是觀念還是直覺,都會對我們的行為產生影響。準確的自我知覺,有助於個體的社會調適和心理、行為素質的良好發展。
貝姆對這個自我歸因過程作了好幾個限定。
(1)自願選擇。自願選擇是模型中的重要變數。貝姆認為,要通過行為推斷態度,必須要看這個人的行為,是在外在控制下發生的(外在誘導下發生的),還是自動地(自己選擇決定的)發生的。只有行為是自動發生的,一個人才可以根據自己的行為推論態度。
(2)當內在線索是模糊或者是微弱的時候,才可以利用外在行為來推論自己的態度。
(3)當缺乏有關個人態度的外在反饋源的時候,一個人就會利用外在行為來推論自己的態度。
自我知覺理論可以幫助一個人更好地認識自我,它是自我評價的重要理論基礎。但是該理論有很大的局限性,因為它的結論是建立在一系列的前提之下。如果忽略了這些前提,那麼就可能導致歸因失敗。所以在使用這個理論進行自我評價時,一定要特別注意該理論適用的前提。對自己的感知﹑理解和評價。D.J.比姆1972年提出的自我知覺理論是頗受重視的一個理論。這個理論認為,人們通過自己的行為和行為發生的情境了解自己的態度﹑情感和內部狀態。如當一人主動吃蘋果時別人問他是否喜歡蘋果,這時他會認為,既然沒有外力強制,是自己主動吃蘋果的,那麼一定是喜歡蘋果。S.契肯和M.W.鮑德溫1981年的研究表明,比姆的自我知覺理論具有一定局限性,只在一定條件下起作用:如果人們先前對某事具有明確一貫的態度,則它不起作用;如果人們先前對某事不具有明確一貫的態度,則它起作用。他們先把被試按其對保護環境是否具有明確一貫的態度畫分開來,而後採用一種方法去影響他們對自己行為的知覺。如問一部分被試他們是否有時亂扔臟物,問另一部分被試他們是否不經常亂扔臟物。這樣的問法可以使那些回答有時亂扔臟物者把自己看成是不重視環境保護的,使那些回答不經常亂扔臟物者把自己看成是重視環境保護的。
結果表明,這樣的處理並不影響那些先前具有明確一貫態度的人,隻影響那些先前不具有明確一貫態度的人。在態度的自我知覺上,心理學家過去長時認為是通過內省途徑的,比姆的理論提出了新的看法。他認為,在沒有外界環境壓力時,我們通常認為我們的行為是表達真實態度的。當存在著明顯的外部壓力時,我們會認為我們的行為是由於外部原因的。當然,比姆並非認為人們完全不使用內部線索,而只是認為,態度的自我知覺主要依靠外顯行為和行為發生的條件。比姆的理論也被用於動機的自我知覺上。由於高獎賞而從事某種活動,導致把行為原因歸之於外部,由於低獎賞而從事某種活動,導致把行為原因歸之於內部。這就是說,對於從事某種活動給予過分的肯定,將破壞對這個活動的內在興趣。 Z.昆達和S.H.施瓦茨1983年的研究表明,幫助他人而獲得金錢報酬的兒童與未獲金錢報酬的兒童相比,後者表現出更強的道德責任感。因從事愉快工作而獲得外部獎賞,會減少內在興趣,但防止從事某種活動的外部威脅卻增強內在興趣。在情感的自我知覺上,傳統的理論認為,人們認識自己的情感是通過考察自己的生理狀態﹑心理狀態和外界刺激。研究證明,人們的許多情感反應在生物化學上是類似的。人們只能區分高喚起和低喚起,難於從這裡區分出不同類型的情感,人們很難區分嫉妒和愛情。 S.沙赫特1962年提出的情感自我知覺理論類似於比姆的理論。他認為,情感的知覺依賴於生理喚起程度和認知標記,如憤怒﹑愉快等。為了取得認知標記,必須考慮自己的行為和環境條件。例如,我們感到生理喚起,同時觀看喜劇表演而發笑,這時我們認為我們是愉快的。我們的行為和對發生該行為的環境的解釋,為我們提供了認知標記,從而去解釋我們的內部喚起引起的體驗。與比姆的理論相類似,由於內部狀態的模糊性,所以自我知覺高度依賴於外顯行為和情境的知覺。
過去的心理學家都認為人們通過內省去認識自己的態度。但貝姆卻認為由於人的內部線索很微弱、很模糊,人必須通過觀察自己的外顯行為去推測內省的態度。如果人的行為是自由作出的,這種行為就可以反映個體態度;如果行為不是自由作出的,它就不能表示個體的真實態度。
人們有時能夠意識到自己的情緒體驗,尤其是諸如快樂、悲傷等一些基本的情緒,但有時人們並不一定能夠準確地知覺到自己的情緒體驗。沙赫特認為,人們對情緒的知覺取決於兩方面,其一是人們體驗到的生理喚醒水平,其二是認知判斷,認知判斷來自於人們對自己行為和情境的考察。
總之,人們認為,不能把比姆的理論絕對化,認為我們幾乎不可能從內省獲得有關態度和情感的任何信息。而且這個理論只有在兩種情況下才是有效的:一是內部狀態模糊不清﹑不明確;二是人們對自己作出什麼反應不太關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