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青年書法家協會

2010年成立的民間組織

中國文聯,書科百科,書法機構公布:中國青年書法家協會(簡稱中國青年書協)是中國各民族及海外書法家組成的人民團體,是中國青年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

中國青年書法家協會(簡稱中國青年書協)是中國各民族及海外書法家組成的人民團體。是由全國及海外的書法家、篆刻家、書法理論家、書法教育家和書法活動組織、管理工作者組成的全國性書法民間組織。協會在香港註冊備案號為:63179650-001-04-14-4

發展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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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書法家協會(簡稱中國青年書協)是中國各民族及海外書法家組成的人民團體,是中國青年文學藝術界聯合會的團體會員。中國青年書協總部會址設在香港,中國青年書協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領導,由中國青年文學藝術界聯合會主管。
中國青年書協吸納在書法創作、書法評論、書法史研究等方面成就卓著者為會員,集中了全國及海外有成就、有影響的書法專家、學者,是綜合書法各門類的書法組織。

主要職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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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青年書協負責組織、指導全國及海外青年書法家進行書法創作和理論研究,承擔重大青年書法及篆刻展覽的組織、實施、評選、評獎,舉辦大型的全國及海外性青年書法展覽和各種學術展覽,出版學術刊物,開展學術研討,努力促進中國青年書法的發展和繁榮。
中國青年書協積極開展廣泛的國際書法交流,舉辦並參加各種類型的國際書法及篆刻展覽,接待世界各國的書法家訪華並組織中國青年書法家出國訪問,與各國書法界進行形式多樣的交流,增進同世界各國書法家的友誼和合作。

理事成員


主席
羅開誠(代)
副主席
李興安,周創賓,,楊啟剛
羅開誠(兼)
副秘書長
趙克用,石明蘭,楊光
顧問
李鐸歐陽中石沈鵬,高占祥

組織章程


總則
第一條 中國青年書法家協會(簡稱中國青年書協)由香港特別行政區領導,各民族書法家組成的人民團體,是繁榮社會主義文藝、發展先進文化的重要力量,是中國文學藝術界聯合會團體會員。
第二條 中國青年書協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堅持文藝為人民服務、為社會主義服務的方向和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弘揚主旋律,提倡多樣化,團結、組織全國及海外各民族書法家、書法工作者,為發展和繁榮社會主義書法事業,發展面向現代化,面向世界、面向未來的,民族的,科學的,大眾的社會主義文化,為建設社會主義精神文明和推進中華民族人的偉大復興而努力奮鬥。
第三條 中國青年書協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及各項法律,按照自身特點積極主動開展工作。
任務
第四條 中國青年書協對會員有聯絡、協調、服務的職責,在會務活動中對會員進行業務指導。
第五條 堅持以科學的理論武裝人,以正確的輿論引導人,以高沿的精神塑造人,以優秀的作品鼓舞人。努力提高書法隊伍的思想道德素質、文化修養和業務水平。
第六條 鼓勵和幫助會員深入群眾,深入生活,在藝術創作中努力反映社會主義時代精神和人民群眾創造歷史的精神風貌。
第七條 著眼於世界文化發展的前沿,繼承和發揚中華民族人優秀書法傳統,學習、借鑒世界各國優秀文化成果。舉辦各種形式的書法展覽和評獎活動。提倡體裁、題材、藝術形式及風格、流派的多樣化。對優秀的創作成果、理論研究成果以及在組織、教育、編輯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書法家和書法工作者,給予獎勵和表彰。
第八條 努力加強書法理論建設,積極開展書法評論,為中國書法事業的健康發展提供正確導向。
第九條 開展人才培訓工作,不斷提高書法創作和理論研究的思想水平和學術水平;發現和培養書法創作、理論、編輯、教育、組織等方面的新生力量,發展和壯大會員隊伍。
第十條 遵循藝術規律,發揮專家優勢,提高學術水平,成立中國青年書協藝術委員會,下設書法各門類藝術委員會。
第十一條 尊重各民族書法傳統和特色,大力培養民族書法家,促進各民族書法的發展,加強各民族之間的書法交流,鞏固和擴大全國及海外各民族書法家的大團結。
第十二條 增進同中國大陸、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及海外僑胞書法家的聯繫、交流與團結,為弘揚中華民族文化、促進祖國統一貢獻力量。
第十三條 推進中外書法交流,積極參加和開展國際書法活動,擴大友好往來,增進同世界各國書法家的友誼,維護世界和平,努力為世界書法發展做出貢獻。
第十四條 加強與政府有關部門及社會各界的密切合作,發展我國書法事業;根據國家及香港特別行政區政策,發展書法文化產業。
第十五條 依法維護會員的合法權益
會員
第十六條 中國青年書協實行團體會員和個人會員制。
各全國及海外性產業文聯所屬書協,凡贊成中國青年書協章程,提出申請並經中國書協主席團審議批准,可成為團體會員。
第十七條 有中國公民及海外華僑身份,贊成中國青年書協章程,經本人申請並由各團體會員推薦,解放軍武警部隊中的申請人經部隊專門機構推薦,報中國青年書協審批、履行手續后,可成為中國青年書法家協會會員。
具備以下基本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入會:
1、從事書法創作,作品入選中國青年書協主辦——事先已確認為入會條件之一的全國及海外書法展覽,累計滿兩次者;
2、從事書法理論研究,具有較高學術水準並有著作出版者;
3、從事書法編輯、書法教育、書法組織以及其他有關工作,成績卓著者。
第十八條 本會會員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有對本會工作及領導提出建議,批評各監督的權利,有退出會的自由。本會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參加本會活動,維護本會權益,按時交納會費,完成本會交付工作的義務。有為本會建設做出奉獻的責任。
第十九條 本會會員因違犯國家法律,法規及本會章程,視情節輕重,本會有權給予批評直至取消會籍的處理。但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會員有權提出申訴,本會應聽取會員的申訴。
組織
第二十條 中國青年書協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制
中國青年書協的最高權力機構為會員大會。其職權是:
1、決定中國青年書協的工作方針和任務;
2、審議工作報告;
3、制定和修改《中國青年書法家協會章程》;
4、選舉產生領導機構;
5、決定其他生大事項。
在全國及海外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由理事會負責執行代表大會的決議。理事會閉會期間,由主席團行使其權力。
第二十一條 全國及海外代表大的代表由各團體會員推行和中國青年書協特邀產生;各團體會員一名主持日常會務工作的負責人為全國及海外代表大會的團體會員代表。
第二十二條 理事候選人由各團體會員按商定名額推行后提名,由全國及海外代表大會選舉產生理事會。各團體會員一名主持有日常會務工作的負責人為代表團體會員的理事候選人。代表團體會員的理事,工作變動后同原團體會員另行推舉更替人選,報主席團確認。
第二十三條 理事會選舉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組成主席團;由主席團任命秘書長一人、副秘書長若干人,負責處理日常會務工作。
第二十四條 中國青年書協設顧問及名譽主席若干名,由主席團聘請。顧問不擔任中國青年書協理事。
第二十五條 全國及海外代表大會每四年召開一次,必要時可提前或延期召開。理事會會議根據工作需要不定期召開。主席團會議根據工作需要隨時召開。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二十七條 中國青年書協經費來源包括:會員會費,社會贊助,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八條 中國青年書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二十九條 中國青年書協建立嚴格的財務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準確、真實、完整。
附則
第三十一條 中國青年書協的英文名稱是“ASSOCIATION OF CHINESE YOUNG CALLIGRAPHERS”,(簡寫為ACYC)。
第三十二條 中國青年書法家協會 官方網站為
第三十三條 本章程由會員大會討論通過,其修改權屬會員代表大會。章程條文的解釋權屬中國青年書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