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銀穩健
交銀穩健
交銀穩健
基金名稱 交銀穩健 基金代碼 519690
投資類型 價值型 投資風格 配置型
首次募集規模 7016138522.08 最新基金規模 3244226323.20
成立日期 2006-06-14 基金經理 鄭拓
基金託管人 中國建設銀行 基金管理人 交銀施羅德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會計師事務所普華永道中天會計師事務所有限公司律師事務所 上海源泰律師事務所
本基金將堅持並不斷深化價值投資的基本理念,充分發揮專業研究與管理能力,根據宏觀經濟周期和市場環境的變化,自上而下靈活配置資產,自下而上精選證券,有效分散風險,謀求實現基金財產的長期穩定增長。
交銀穩健
(1)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十;
(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權證,其市值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三;
(3)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發行的證券,其市值不超過該證券的百分之十;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權證,不得超過該權證的百分之十;
(5)進入全國銀行間同業市場進行債券回購的資金餘額不得超過基金資產凈值的百分之四十;
(6)本基金不得違反基金合同中有關投資範圍、投資策略、投資比例的規定,本基金股票、債券、現金、短期金融工具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的投資比例,其中,股票為:35%-95%,債券為:0%-60%,現金、短期金融工具、權證及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基金投資的其他金融工具為:5%-65%;
(7)基金財產參與股票發行申購,本基金所申報的金額不超過本基金的總資產,本基金所申報的股票數量不超過擬發行股票公司本次發行股票的總量;
(8)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買入權證的總金額,不得超過上一交易日基金資產凈值的千分之五;
(9)保持不低於基金資產凈值百分之五的現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內的政府債券;
(10)法律法規或監管部門取消上述限制,則本基金不受上述限制。
因證券市場波動、上市公司合併、基金規模變動、股權分置改革中支付對價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資比例不符合上述(1)-(6)項規定的投資比例的,基金管理人應當在10個交易日內進行調整。
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個月內使基金的投資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關約定。
1、本基金的每份基金份額享有同等分配權;
2、基金收益分配后每一基金份額凈值不能低於面值;
3、收益分配時所發生的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由投資人自行承擔。當投資人的現金紅利小於一定金額,不足以支付銀行轉賬或其他手續費用時,基金份額登記機構可將投資人的現金紅利按紅利發放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
4、本基金收益每年最多分配10次,每次基金收益分配比例不低於可分配收益的50%;
5、本基金收益分配方式分為兩種:現金分紅與紅利再投資,投資者可選擇現金紅利或將現金紅利按除息日的基金份額凈值自動轉為基金份額進行再投資;若投資者不選擇,本基金默認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現金分紅;分紅方式最終以份額登記機構確認的分紅方式為準;
徠6、基金收益分配比例按有關規定製定;
7、基金投資當期出現凈虧損,則不進行收益分配;
8、基金當年收益應先彌補上一年度虧損后,方可進行當年收益分配;
9、在符合有關基金分紅條件的前提下,本基金收益每年至少分配一次,但若基金合同生效不滿3個月則可不進行收益分配;
10、法律法規或監管機構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