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保險費
養老保險費
養老保險費是指按當期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一定比例向社會保險機構繳納的用於養老保險的款項。
《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1997〕26號)規定:“按本人繳費工資11%的數額為職工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帳戶,其餘部分從企業繳費中划入”。職工退休后,個人帳戶養老金月標準為本人帳戶儲存額除以120。企業欠繳養老保險費時,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額將受到影響。一是社會保障機構停止向職工個人帳戶記帳;二是職工個人帳戶儲存金額減少;三是個人帳戶儲存額記帳利息的累計金額相對減少。這些,將直接導致職工退休后的養老待遇下降。
另外,有些企業為了少繳費,往往瞞報職工工資總額。有的職工認為,當前少報點,少繳點保險費,等以後臨近退休時再把繳費工資抬起來,也不會吃虧。這種想法是不現實的,因為《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規定了保險待遇是與整個參保期間的繳費工資掛鉤的,而不是與某個具體年份或月份的工資掛鉤。
享受社會保險待遇是憲法賦予勞動者的權利,每個職工都要自覺監督企業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有的地方對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實行“差額徵繳、差額撥付”的結算方法。其基本做法是:由社會保障機構按規定的比例計算應收取單位在職人員的養老保險費和應撥付單位退休人員的退休費(以下簡稱養老金)。若應收繳的養老保險費大於應撥付的養老金,則按其差額向單位收取,即“差額徵繳”(對單位來說是“差額繳交”即“付差”);若應撥付的養老金大於應收繳的養老保險費,則按其差額撥付給單位,即“差額撥付”(對單位來說是“差額撥人”即“進差”)。而“個人繳費”則由單位向職工收取或從其工資中代扣,退休人員的養老金仍由原單位按實發放。對單位實行“差額徵繳、差額撥付”的結算方法,其賬務處理方法也因“征繳”或“撥付”而不相同。
在“差額繳交”情況下,單位在支付“付差”時,按單位繳費金額扣除應收撥人養老金的差額,借記“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事業單位借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按個人繳費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 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按實際支付金額貸記“銀行存款”。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時,借記“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貸記“現金”。單位向職工收取或從其工資中代扣個人繳費時,借記“現金”或“應付工資”,貸記“其他應付款——個人養老保險繳費”。
【例1】某單位現有在職人員50人,月工資總額60000元;退休人員10人,月退休金總額8000元。繳費比例為個人為7%,單位為20%,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按全額領取。社會保障機構對單位實行“差額徵繳”(單位為“差額繳交”)。
單位繳費時
借: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 4000
其他應付款——個人養老保險繳費 4200
貸:銀行存款 8200
支付養老金時
借: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 8000
貸:現金 8000
單位向職工收取(或從其工資中代扣)“個人繳費”時
借:現金(應付工資) 4200
貸:其他應付款——個人養老保險繳費 4200
在“差額撥入”的情況下,單位收到撥入款的同時結轉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即按實際收到“進差”的金額,借記“銀行存款”,按個人繳費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按單位繳費金額借記“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事業單位借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按應收撥入養老金總額貸記“其他應付款——養老金”。在支付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時,按實際支付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養老金”,貸記“現金”。
某單位現有在職人員50人,月工資總額60000元。退休人員25人,月退休金總額20000元。繳費比例為個人7%,單位20%,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按全額領取。社會保障機構對單位實行“差額撥付”(單位為“差額撥人”)。按此計算每月單位繳費為12000元(60000×20%),個人繳費4200元(60000×7%)。共應繳納養老保險費16200元,而應收撥人養老金20000元,差額3800元。單位的賬務處理為:
收到撥人款時的同時結轉應繳納的養老保險費
借:銀行存款 3800
其他應付款——個人養老保險繳費 4200
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 1 2000
貸:其他應付款——養老金 20000
支付養老金時
借:其他應付款一養老金 20000
貸:現金 20000
單位向職工收取(或從其工資中代扣)“個人繳費”時
借:現金(或應付工資) 4200
貸:其他應付款——個人養老保險繳費 4200
這裡需要說明的是,實行“差額撥付”(即單位為“差額撥人”)的單位,在收到撥人款並結轉應繳納養老保險費時,對應收撥人的養老金應 貸記“其他應付款——養老金”,而不應作貸記“其他收入”。在退休人員領取養老金時,應借記“其他應付款——養老金”,而不應借記“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事業單位則不應借記“事業支出——社會保障費”)。因為這部分養老金屬於單位代社會保障機構發放給退休人員的款項,而不是單位的收入和費用,否則就虛增了單位的收入和費用。筆者認為,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對單位採取“差額徵繳、差額撥付”的結算方法雖然簡單,但存在著一個不容忽視的問題,即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實際上仍由原單位發放。因為社會保障機構收取或撥付的只是應收繳養老保險費與應撥付養老金的差額,而退休人員的養老金最終還是由原單位負擔。國務院《關於建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要求“儘快將目前由企業發放養老金改為社會化發放,積極創造條件將離退休人員的管理服務工作逐步由企業轉向社會”。為此,筆者建議:社會保障應實現社會化,即退休人員與原單位相分離,由社區進行管理。養老保險費由社會保障徵收機構向單位全額徵繳,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則由社會保障機構直接發放給退休人員。這樣做既保證養老保險費的征繳,又確保退休人員按時足額領到養老金。
養老保險費征繳與發放分離的賬務處理為:當單位向社保徵收機構繳養老保險費時,按單位繳費金額借記“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按個人繳費金額借記“其他應付款——個人養老保險繳費”,按實際繳納金額貸記“銀行存款”。
某單位現有在職人員50人,月工資總額60000元,退休人員10人,月退休金總額8000元,繳費比例為個人為7%,單位20%,退休人員的養老金全額領取。按此計算每月單位繳費為12000元(60000×20%),個人繳費4200元(60000×7%),共繳納養老保險費16200元,而退休人員應領取養老金8000元。如實行“征繳發放分離”,單位的賬務處理為:
單位在繳納養老保險費時
借:管理費用——勞動保險費 12000
其他應付款——個人養老保險繳費 4200
貸:銀行存款 16200
單位向職工收取(或從其工資中代扣)“個人繳費”時
借:現金(或應付工資) 4200
貸:其他應付款——個人養老保險繳費 4200
當養老保險費實行“征繳與發放分離”后,養老金由社會保障機構直接發放給退休人員,單位不再對養老金髮放進行賬務處理。
《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規定: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按照個人繳費基數的11%記入,包括:職工個人繳費的全部;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一部分;上述儲存額的利息。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儲存額,每年參考銀行同期城鄉居民儲蓄存款利率計算利息。
根據《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管理暫行辦法》(津勞險[1998]329號)規定:個人帳戶儲存額只用於職工養老,不得提前支取。但是,對於職工在職期間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中的個人繳費部分本息,一次性支付給死亡職工生前指定受益人或法定繼承人;參加該事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外省市來津的農業戶口從業人員,凡離開該事的,可根據本人意願,將其個人帳戶儲存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
根據《天津市城鎮企業職工養老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參加工作的時間不同,其退休后的養老保險待遇計發辦法也有差別:
1997年12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並參加養老保險,1998年1月1日以後退休的城鎮企業職工,退休后養老金包括基礎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過渡性養老金和補貼四部分。
基礎養老金:以職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按20%計發;
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養老金:以本人退休時基本養老保險個人帳戶的儲存額(包括本金和利息)為基數,按照1/120計發;
過渡性養老金:以職工退休前經保值的月平均繳費工資為基數,其1997年底前的繳費年限每滿一年,按1%計發。過渡性養老金=職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職工本人平均點工資×職工1997年底前繳費年限×1%;
補貼:補貼標準為125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