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肅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

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

甘肅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是根據《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廳字〔2009〕16號)和《中共甘肅省委甘肅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甘肅省人民政府機構改革實施意見〉的通知》(省委發〔2009〕9號)精神設立,為省政府直屬特設機構。

職責調整


(一)加強對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的指導,加快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調整,增強國有經濟在全省經濟發展中的控制力、影響力和帶動力。
(二)強化國有資產經營財務監督、風險控制和經濟責任審計的職責,進一步完善所監管企業經營業績考核制度,促進企業履行經濟責任和社會責任。
(三)強化國有資本收益管理職責,編製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完善所監管企業收入分配製度,落實國有資本收益,增強政府的宏觀調控能力。

主要職責


(一)根據省人民政府授權,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規履行出資人職責,監管省屬企業的國有資產,加強國有資產的管理工作。
(二)承擔監督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責任。建立和完善國有資產保值增值指標體系,制定考核標準並組織實施,通過統計、稽核對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的保值增值情況進行監管,負責所監管企業工資總額管理和企業負責人薪酬管理工作,擬訂所監管企業負責人收入分配政策並組織實施。
(三)指導推進國有企業改革和重組,推進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完善公司治理結構,推動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的戰略性調整。
(四)通過法定程序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考核並根據其經營業績進行獎懲,建立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選人、用人機制,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進行培訓和教育,完善經營者激勵和約束制度。
(五)按照有關規定,代表省人民政府向所監管企業派出監事會,負責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組織、監督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和辦法,按照有關規定負責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製和執行等工作,加大國有資本運作力度,提高國有資本運營效率。
(七)按照出資人職責,負責督促檢查所監管企業貫徹落實國家安全生產方針政策及有關法律法規、標準等工作。
(八)負責企業國有資產基礎管理,擬訂國有資產管理的地方性法規草案,制定有關規章、制度,依法對省轄市、自治州國有資產管理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
(九)承辦省委、省政府和上級業務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甘肅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設15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黨委辦公室)。
負責機關文電、會議、機要、檔案工作;承擔信息、保密、政務公開、接待和建議、提案辦理工作;承擔黨委會和主任辦公會議決定事項的督辦工作;負責機關財務管理工作;負責機關和直屬單位機構編製、人事管理、離退休幹部工作;承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外事工作。
(二)政策法規處(研究室)。
承擔國有資產管理體制改革和國有企業改革發展等重大問題的調查研究工作;承擔重要文件和報告的起草工作;擬訂國有資產管理和監督的地方性法規草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研究國有企業改革發展中的有關法律問題;承擔機關法律事務;指導協調所監管企業法律事務。
(三)規劃發展處。
擬訂國有經濟布局和結構戰略性調整的政策建議;指導所監管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審核所監管企業的發展戰略和規劃;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重大投資決策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工作;開展對外經濟交流合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所監管企業節能減排、環境保護工作。
(四)財務監督處。
負責所監管企業財務預決算的有關工作;建立健全所監管企業績效評價指標體系;擬訂所監管企業重大資產損失責任追究的意見和措施;承擔所監管企業清產核資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資產損失核銷意見;組織開展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離任和任期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承擔國有資產統計分析工作。
(五)產權管理處。
擬訂完善國有產權管理的意見,擬訂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划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方面的規章制度和管理辦法;承擔所監管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界定、登記、划轉、處置及產權糾紛調處等工作;承擔所監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的核准和備案工作;審核所監管企業資本金變動、股權轉讓及發債方案;監督國有股權抵押、託管、授權經營等行為;擬訂國有資產經營公司組建方案,指導其規範運作;承擔企業國有產權交易審核工作,選擇從事企業國有產權交易活動的產權交易機構,監督、規範企業國有產權交易行為。
(六)企業改革處。
擬訂國有企業改革的政策建議;指導國有企業的現代企業制度建設;承擔所監管企業之間的重組整合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管理體制、股份制改造、內部管理等改革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主輔分離、輔業改制和富餘人員分流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下崗職工的安置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廠辦大集體的改革工作;承擔所出資企業公司章程的審核工作。
(七)企業改組處(省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辦公室)。
承擔所監管企業上市、引進戰略投資者等重組工作;承擔省屬企業政策性破產工作;承擔甘肅省企業兼并破產和職工再就業工作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依法破產。
(八)考核分配處。
承擔所監管企業經濟運行分析工作;完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制度,對所監管企業負責人進行年度和任期經營業績考核;提出國有企業收入分配製度改革的指導意見;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承擔所監管企業工資分配總體水平調控和職工福利保障工作,提出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薪酬制度和激勵辦法並組織實施;按照有關規定,規範所監管企業負責人職務消費;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工作。
(九)收益管理處。
組織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制度;承擔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編製和執行有關工作。
(十)監事會工作處(省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
負責國有企業監事會的日常管理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內設監事會建設;制定監事會工作的相關制度;負責對代表國有出資人履行職責的監事會及監事進行考核評價。
(十一)企業領導人員管理處。
依據管理許可權,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建設;根據有關規定,承擔對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考察工作並提出任免建議;考察推薦董事、監事及獨立董事人選;指導所監管企業董事會建設工作;探索符合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和現代企業制度要求的企業領導人員考核、評價和選任方式;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及領導人員的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人才戰略研究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班子後備隊伍建設;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的教育培訓和監督工作;負責所監管企業領導人員檔案和出國政審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所監管企業老幹部工作。
(十二)黨建工作處(黨委組織部)。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和有關企業黨的建設的綜合協調、指導、歸口管理;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組織建設和黨員發展、教育、管理工作。
(十三)宣傳工作處(黨委宣傳部)。
根據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黨的思想建設、精神文明建設和宣傳工作;指導和推進所監管企業思想政治工作和企業文化建設工作;負責對外宣傳和新聞工作。
(十四)群眾工作處(黨委統戰部)。
根據有關規定,協調所監管企業的工會、青年、婦女工作;指導所監管企業的統戰工作和知識分子工作。
(十五)信訪與維護企業穩定工作處。
指導所監管企業信訪、應急管理和維護穩定工作;指導、協調、督促所監管企業處置群體性上訪事件;承擔所監管企業職工群眾來信來訪工作;承擔有關國家機關交辦的信訪事項。
機關黨委 負責委機關和直屬單位的黨群工作。
省政府國資委紀委(省監察廳駐省政府國資委監察專員辦公室)按照有關規定,負責所監管企業的紀律檢查工作。內設案件檢查室、案件審理室。

人員編製


省政府國資委機關行政編製84名,暫保留原核定的事業編製45名。總編製中含國資委紀委、監察機構行政編製5名,事業編製4名。其中:黨委書記兼主任1名,專職副書記1名,副書記兼紀委書記兼監察專員1名,副主任4名;處級領導職數46名(含機關黨委專職副書記1名、紀委專職副書記和國資委紀委各室主任4名)。

領導班子


黨委書記、主任:吳萬華
黨委委員、副主任:車洪
黨委副書記:吉芸
黨委副書記,省紀委派駐省政府國資委紀檢組組長:李曄
副主任:郭智強
副巡視員;王春燕
副巡視員:張福林

其他事項


(一)核定機關後勤服務中心事業編製18名,處級領導職數3名。
(二)省屬國有企業外派監事會行政編製16名。其中,廳級領導職數4名,處級領導職數8名。保留外派監事會後勤事業編製5名。
(三)按照政企分開以及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的原則,省政府國資委依法對企業的國有資產進行監管,依法履行出資人職責。省政府國資委不得直接干預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使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和法人實體,實現國有資產保值增值。企業應自覺接受省政府國資委的監管,不得損害所有者權益,同時努力提高經濟效益。
(四)有關職責分工:
1.省屬企業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職責分工。省政府國資委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單位,參與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有關管理制度,提出所監管企業年度國有資本經營預算建議草案,組織和監督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執行,編報年度國有資本經營決算草案,負責組織、監督所監管企業上交國有資本收益;省財政廳為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主管部門,負責制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的各項管理制度,審核、匯總、編製國有資本經營預決算草案,收取企業國有資本收益。
2.省屬企業經濟責任審計職責分工。按照省屬企業領導班子管理許可權,省委管理領導班子的企業由省委組織部委託省審計廳進行審計;省政府國資委黨委管理領導班子的企業由省政府國資委組織審計。
3.省屬企業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分工。省政府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配合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做好所監管企業安全生產的相關工作;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職能,負責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
(五)所屬事業單位的設置、職責和編製事項另行規定。
六、附則
本規定由甘肅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其調整由甘肅省機構編製委員會辦公室按規定程序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