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責任
一般保證責任是指保證人僅對債務人不履行負補充責任的保證。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因此,在一般保證中,保證人僅在債務人的財產不足以完全消償債權的情況下,才負保證責任。本詞條著重介紹中國法律中的一般保證責任。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第二十五條:“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已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之規定,保證人承擔一般保證責任的,債權人未在約定或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如果債權人在約定或法定的保證期間內,已經向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一般保證訴訟時效從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
1、承擔責任的具體作法不同。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只是在主債務人不履行時,有代為履行的義務,即有補充性;而連帶責任保證中的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為連帶債務人,債權人在保證範圍內,可以向債務人求償,也可以向保證人求償,債權人無論選擇誰,債務人和保證人都無權拒絕。
2、連帶責任保證中保證人與主債務人的權利義務及其責任問題適用於連帶債務的法律規定。而一般保證人與主債務人間不存在連帶債務問題,只是在保證人向債權人履行債務后,保證人對主債務人享有求償權。
3、連帶責任保證中的債務人無先訴抗辯權,即不能以債權人是否催告主債務人作為是否履行保證義務的抗辯理由;而一般保證中的保證人享有先訴抗辯權,即當債權人要求保證人代為履行時,保證人可以要求債權人保證人先就主債務人的財產訴請強制執行或設有物的擔保時先執行擔保物權為由而拒絕清償。
4、連帶責任保證是由法律規定或當事人約定,無規定或約定的亦按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一般保證則由當事人約定。
5、連帶責任保證的擔保力度較強,對債權人頗為有利,保證人的負擔較重,而一般保證的擔保力度相對較弱,保證人的負擔相對較輕。
行使先訴抗辯權必須具備如下條件。
2、行使先訴抗辯權的時間和條件,根據擔保法第十七條第二款的規定,即: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合同糾紛未經審判或者仲裁,並就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仍不能履行債務前,對債權人可以拒絕承擔保證責任。也就是說保證人在訴訟或者仲裁前,或在訴訟或者仲裁程序中以及強制執行程序中的任何時候都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
3、先訴抗辯權的行使僅是暫時拒絕履行債務,延緩保證責任的承擔,而不是不承擔保證責任了。
先訴抗辯權固然是為保護一般保證人的利益設置的,但是如果不對其加以限制,勢必給債權人帶來不利,因而擔保法作了如下限制性規定。債務人住所變更,致使債權人要求其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這裡包括債務人下落不明,移居境外,且無財產可供執行,因此,債權人請求債務人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主要是指債務人下落不明或者移居境外,並且無財產可供執行。這裡應注意的是債務人的住所變更和債權人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發生重大困難之間有因果關係,並且二者缺一不可。
債務人進入破產程序,這本身表明債務人已經資不抵債,失去清償債務的能力。債權人此時只能保證人清償債務。在這種情況下,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擔保法規定:“人民法院受理債務人破產案件,中止執行程序的”,保證人不得行使先訴抗辯權,對於此規定,不能機械地從字面理解,而應掌握法律的精髓,即只要法院受理債務人的破產案件,不論債權人是否曾向法院起訴或者向仲裁機構申請仲裁,也不論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的判決或者仲裁,更不論債權人是否已向債務人請求履行債務,債權人均可以直接請求一般保證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保證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主張先訴抗辯權。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債權人請求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的,保證人沒有主張先訴抗辯權,而徑行清償債務或者承擔清償債務的,應當視為保證人拋棄先訴抗辯權。擔保法規定,保證人以書面形式放棄先訴抗辯權的,不得再主張先訴抗辯權。
訴訟程序上的保障
一般保證的保證人與債權人未約定保證期間的,保證期間為主債務履行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在合同約定的保證期間和前款規定的保證期間,債權人未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人免除保證責任;債權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保證期間適用訴訟時效中斷的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在保證期間屆滿前對債務人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以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開始計算保證合同的訴訟時效。根據擔保法及其適用解釋的以上規定,可以看出,在一般保證的情況下,主債務要想起訴保證人,必須同時具備兩個條件:第一主債權人必須在主債務履行期屆滿之日起六個月內對主債務人主張權利,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第二必須在主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判決或者仲裁裁決生效之日起,二年內起訴保證人,如超過起訴保證人的訴訟時效,債權人則無權起訴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例如,A企業向B銀行貸款,約定還款時間是2006年1月1日,C是一般保證人。如果A到期不還錢,債權人B必須先對債務人A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如果不提起訴訟或者申請仲裁的,C可以行使先訴抗辯權,拒絕承擔保證責任。
擔保法明確規定:“一般保證中,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保證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止的,保證債務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也就是說,當主債務訴訟時效中斷,中止時,起訴保人的訴訟時效同時中止,中斷。以此來保障主債權人先起訴主債務人,等判決下來之後,才能起訴保證人,從而保障了一般保證人先訴抗辯權的行使。擔保法解釋規定:一般保證的債權人向債務人和保證人一併提起訴訟的,人民法院可以將債務人和保證人列為共同被告參加訴訟。但是,應當在判決書中明確在對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仍不履行債務時,由保證人承擔保證責任。這也就是說,法院為了簡化訴訟程序,也可以受理債權人將債務人,一般保證的保證人一併起訴的訴訟,但為了保障一般保證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法院在判決書中應明確寫明,在債務人財產依法強制執行后,債權仍不能得到全部履行時,才由保證人承擔責任,即才可以執行保證人的財產。
實體權利的保障
保證人行使先訴抗辯權后,債權人有義務先對主債務人的財產強制執行,否則日後債權得不到清償的後果將自行負責,擔保法解釋規定:一般保證的保證人在主債權履行期屆滿后,向債權人提供了債務人可供執行財產的真實情況的,債權人放棄或者怠於行使權利致使該財產不能被執行,保證人可以請求人民法院在其提供可供執行財產的實際價值範圍內免除保證責任。這也就是從實體上保障了一般保證人的先訴抗辯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