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煤炭學會

山東煤炭學會

第十條 第二十條 第三十條

目錄

章程


山東煤炭學會章 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會定名為山東煤炭學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Shandong Coal Science(SCS)。
第二條 本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以從事煤炭專業的科技人員為主,以及相關單位會員自願組成並依法登記成立的學術性、公益性、非營利性法人社會團體,是山東省科學技術協會(以下簡稱山東省科協)的組成部分,是黨和政府聯繫我省煤炭科技工作者的紐帶和橋樑,是發展我省煤炭科技事業的重要社會力量。
第三條 本會宗旨:高舉鄧小平理論,踐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自覺遵守國家憲法、法律、法規、政策和社會道德風尚。團結和組織全省煤炭專業科技工作者,圍繞我省中心工作任務和科學技術研究重點,積極開展學術交流、科學普及、科技諮詢服務、科技培訓、編輯出版科技期刊和國際民間交流等活動,促進煤炭科學(行業)快速健康發展,為把山東建成煤炭行業大省做出貢獻,為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和全面建設和諧穩定的小康社會貢獻力量。
本會的工作方針:堅持黨的基本路線,貫徹實施科教興國和可持續發展的科學發展觀,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堅持黨的“百花齊放、百家爭鳴”的方針,堅持實事求是的科學態度和優良學風,堅持民主辦會,依法維護煤炭科技工作者的權益,促進煤炭科學的科技人才和管理人才的成長和提高,努力為廣大煤炭科技工作者服務;堅持學術民主,弘揚尊重知識、尊重人才的風尚,堅持繼承與創新並舉,促進煤炭學科不斷發展;堅持依靠科技進步面向經濟建設的思想,團結、組織和動員我省從事和關心支持煤炭行業的廣大科技工作者及各界人士,為促進煤炭學科的繁榮和發展,為我省經濟社會健康發展和現代化建設做出貢獻。
第四條 本會的業務主管單位是山東省科協,登記管理機關是山東省民政廳。本會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山東省科協和登記管理機關山東省民政廳的業務領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會的掛靠單位是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
本會辦事機構的辦公地址在山東省濟南市天橋區堤口路141號(山東煤礦安全監察局辦公樓)。郵政編碼:250031。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會圍繞煤炭科學及其相關學科領域開展以下業務範圍的活動:
(一)開展學術交流,組織學術課題研究及學術考察活動。
(二)對我省煤炭生產、建設、安全的規劃、設計、方案、標準、規範等和科技發展提供科技諮詢。
(三)承擔委託給本會的對山東煤炭重大科技項目進行評價、論證、鑒定和科技文獻編審工作。
(四)承擔委託給本會的煤炭資源合理規劃、技術開發、綜合利用及煤炭生產、建設、勘探等大、中型設計,預、可研報告、安全評價報告的評審、論證和評估任務。
(五)承擔委託給本會的對煤炭生產建設中發生的開採損失、水害損失、資源損失、重大安全事故的鑒定任務。
(六)承擔委託給本會的山東煤炭各項法律、法規、規定、執行細則等重要科技文件起草和諮詢任務。
(七)普及煤炭科學技術知識,開發繼續工程教育,推廣技術革新成果,傳播新興和交叉學科發展動向。
(八)發現和推薦人才,為優秀青年科技人才脫穎而出和實現老、中、青科技工作者攜手並進創造條件。
(九)評選、推薦優秀論文、科普作品和優秀合理化建議,表彰和獎勵有突出貢獻的科技工作者和學會工作者。
(十)反映煤炭科技工作者的意見,維護他們的正當權益,發揮新老科技人員的作用。
(十一)辦好《山東煤炭科技》期刊,編輯出版學術專著及有關信息資料。
(十二)完成黨和政府及相關部門交辦委託的各項工作任務。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會會員分為個人會員和單位會員。
第八條 個人會員
(一)條件
凡承認本會章程,願意加入本會,並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成為本會個人會員:
1、具有工程師或相當於工程師及以上職稱的科技人員;
2、取得碩士及碩士以上學位的科技人員;
3、從事煤炭專業技術工作或科技管理工作2年以上,具有某一方面工作能力的科技工作者;
4、技術革新和群眾科學實驗活動有一定成就和貢獻的工人、技術能手、技師;
5、關心和積極支持學會工作,具有相應煤炭專業知識的科學技術管理工作者和領導幹部。
(二)權力和義務
權力:
1、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2、優先參加本會組織和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優先獲得本會其他服務;
3、優惠取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資料;
4、有權對本會工作提出批評、建議,並監督本會工作。
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任務;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學術、科技、科普活動;
3、單位會員接受本會委託的工作,協助開展學術和科普活動;
4、按規定交納會費;
5、為本會事業的發展捐贈、募集資金
6、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第九條 單位會員
(一)條件
承認本會章程,從事與煤炭行業(學科)相關專業,具有一定數量的科技工作者的各種所有制企業、事業單位及依法成立的有關組織,有申請加入本會的意願並提出書面申請,經本會理事會批准,即成為本會單位會員。
(二)權力和義務
權力:
1、優先參加本會組織和舉辦的各種學術活動;
2、優先獲得本會其他服務;
3、優惠取得本會編輯出版的學術資料;
4、可以要求本會協助進行技術培訓和繼續教育。
義務:
1、遵守本會章程,執行本會決議,完成本會委託交辦的工作任務;
2、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3、支持本單位會員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活動;
4、維護本會的合法權益;
5、按規定交納單位會員會費。
第十條 入會程序: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本會員二人介紹或所在單位推薦(不含單位會員)。
(三)經理事會討論通過。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機構(學會秘書處)按照《山東煤炭學會會員管理辦法》進行管理。
第十一條 被批准為本會會員,由本會頒發統一的會員證書
第十二條 入會自願,退會自由。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交回會員證
第十三條 會員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經本會理事會決定予以除名,取消其會籍。
(一)觸犯刑律者。
(二)有嚴重違反本會章程的行為或其他違法行為。
(三)連續兩年不按規定交納會費和長期不履行義務者。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會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審議、通過提案和決議。
(五)決定終止事宜。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三分之二以上的會員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五年舉行一次,選舉產生新一屆理事會。遇特殊情況經常委理事會研究決定,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的批准,可提前或延遲召開。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全省會員代表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會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每屆任期五年。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
(一)執行本會代表大會決議,負責領導組織本會工作。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秘書長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審議、批准設立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和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審議本會各機構工作計劃,並領導其開展工作。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籌措和管理學會的經費。
(十一)決定其它重大事項。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三分之二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也可採取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常委理事人數不超過理事會人數三分之一。常務理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二)、(四)項以外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由理事長一人,副理事長若干人,秘書長一人及常務理事若干人組成。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需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需經到會的常務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每年召開兩次會議,遇特殊情況,也可採用通訊或其他方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會的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由常務理事會選舉產生,並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省內煤炭行業有較高聲望。
(三)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令不超過65周歲。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未受過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
(六)熱愛煤炭事業,熱心學會工作,責任心強。
第二十五條 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每屆任期五年。理事長、副理事長、秘書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需經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理事長是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條 理事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及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會簽署有關重要文件。
(四)制定本會發展的長、短期計劃,安排年度工作計劃。副理事長協助理事長工作。
第二十八條 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劃。
(二)組織、領導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分支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任和解聘。
(五)負責組織指定業務活動計劃及內部管理制度。
(六)處理其他學會日常事務。
第二十九條 根據工作需要,報業務主管部門及社團主管機構批准登記,本會可以成立若干分支機構,為本會的二級機構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單位團體和個人捐贈。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服務、諮詢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會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收取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會費。
第三十二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會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會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兼任出納。會計人員須進行會計核算,進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會資產管理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代表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監督。
第三十六條 本會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佔、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條 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三十九條 修改後的章程,須在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十五日內,經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 終止程序及終止后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條 本會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時,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一條 終止動議須經會員代表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
第四十二條 本會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單位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得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三條 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手續后即為終止。
第四十四條 本會終止后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團管理機關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 則
第四十五條 本章程2007年3月23日經山東煤炭學會第五屆會員代表大會通過。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由山東煤炭學會理事會負責解釋。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自發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