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作品

著作權作品

是指單獨具有版權的文字作品、音樂作品、視聽作品和其他任何形式的作品,版權作品之外的其他信息材料則是指不具有版權的事實或者信息資料。

文字作品


是指以小說、詩歌、散文、論文等文字形式表現的作品。文字作品除了這幾種類型外,還包括專著、商品說明書、專利說明書等作品。這些文章無論以手寫、打字、印刷、計算機終端屏幕顯示或其他形式存在,都受著作權法保護。

口述作品


口述作品是指以口頭語言表達、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文字形式的作品。現實生活中的會議報告、貴賓的致辭、律師的答辯、公眾集會上的講話、被採訪者的臨場回答等。只要符合作品的一般條件,又未形成書面文字,均屬口述作品。
和文字作品不同的是,並非所有的國家都加以保護如美國。主要因為口述作品的著作權發生糾紛時,取證十分困難。而《伯爾尼公約》自1976年則確認對口述作品的保護,但公約成員國可以根據國內法加以保留。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作品,雜技藝術作品
(1)音樂作品
音樂作品是指以樂譜形式或未以樂譜形式表現的能演唱或演奏的帶詞或不帶詞的作品。如歌曲、交響樂等。應當指出的是,歌唱者、演奏者的表演不是音樂作品,而是對音樂作品的表達和再現,屬於鄰接權的客體。
(2)戲劇作品
狹義的戲劇是以古希臘悲喜劇為開端,在歐洲各國發展起來繼而在世界廣泛流行的舞台演出形式。“drama ”,中國話劇等。
廣義的戲劇:如中國的戲曲、日本的歌舞劇、印度的古典戲劇等。
我國著作權法所說的戲劇作品是指將人的連續動作同人的說唱表白有機地編排在一起,在舞台上進行表演,並通過表演來反映某一事物變化過程的作品。如話劇、歌劇、地方戲等。
(3)曲藝作品
曲藝是我國特有的民間藝術,主要以說、彈、唱等來表現其藝術性。主要包括相聲、快板、評書彈詞梅花大鼓
(4)舞蹈作品
是指對舞蹈的動作設計程序的編排,它可以用文字或其他方式來記載,而舞蹈者的表演屬於鄰接權保護。
(5)雜技藝術作品
雜技藝術作品是著作權法修訂后新增的作品類型。它是指雜技、魔術、馬戲等通過形體動作和技巧表現的作品。
應當指出的是,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等作品,不包括表演者對作品的表演。表演者的表演只能受鄰接權的保護。

美術建築作品


(1)美術作品
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建築等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立體的藝術作品。書法作品是一種純美術作品。並不是隨便書寫的文字都可以是書法作品。它必須具有書法藝術的整體內涵。切忌將書法作品混同與文字作品。
(2)建築作品
修訂后的《著作權法》將建築作品與美術作品歸為一類。
建築作品一般是指以建築物或構築物形式表現的有審美意義的作品。
那麼,建築的那些部分受法律保護?我國著作權法沒有規定。但由於我國已經參加了國際公約,就適用公約的規定,建築本身以及建築有關的設計圖、草圖和立體作品受保護。

攝影作品


其特點是通過相紙或幻燈清楚地表現客觀物體。攝影作品的主要表現形式為照片。但並非所有照片均為作品。通常月票、護照、身份證上的照片不受法律保護。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方法創作的作品
原《著作權法》稱為電影、電視、錄象作品,此次著作權法的改名,主要與國際公約一致。簡稱為影視作品。著作權法所稱的影視作品是指拍攝完成的影片或錄象片,而不是指電影劇本。在影視作品中,文學劇本、音樂、攝影等可以單獨使用的部分,單獨構成作品享有著作權。
7、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紙、地圖、示意圖等圖形作品和模型作品
工程設計圖、產品設計圖紙,是指為生產和施工繪製的圖樣和對圖樣的文字說明。嚴格講“圖紙”不是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著作權保護的僅是繪製在圖紙上的圖。隨著計算機技術的發展,在電腦上進行工程設計和產品設計已屢見不鮮,即使未通過列印,同樣構成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
著作權法保護的工程設計產品設計圖紙及其說明,僅指以印刷、複印、翻拍等平面複製形式使用圖及其說明。依照圖紙進行施工的行為,不受著作權法保護。建築設計圖不屬於工程設計圖,而屬於建築作品。
地圖是指表明地球表面自然和人文事項的作品,如地理圖、水文圖、氣象圖、軍用地圖人口圖等。
示意圖:用線條和符號說明內容較為複雜的事物及原理。如三峽工程示意圖,長征三號捆綁火箭示意圖等。
模型作品是《伯爾尼公約》列入的保護客體之一。它是指為展示、試驗或觀測等用途,根據物體的形狀和結構,按照一定比例製成的立體作品。它也是修訂后的《著作權法》新增的作品類型。

計算機軟體


計算機軟體是計算機程序及其文檔的總稱。計算機文檔屬於文字作品,其保護沒有問題。所以對計算機軟體的保護主要是對計算機程序的保護。
計算機軟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才能獲得保護:
(1)原創性。受保護的軟體必須是開發者獨立開發,不能抄襲、複製他人的軟體。
(2)可感知性。受保護的軟體必須固定在某種有形物體上。如紙帶、卡片、磁碟等。
(3)可再現性。又稱可複製性。即把軟體固定在有形物體上的可能性。

文學藝術作品


民間文學藝術作品是指由某社會群體在長期的歷史過程中創作出來並世代相傳、集體使用的歌謠、音樂、戲劇、故事、舞蹈、建築、裝飾藝術等作品、素材或風格。其特點是世代相傳,沒有固定化載體,沒有明確的作者,其保護辦法由國務院另行規定。禁止有人以採風為名,把他人或某居民團體已經形成的民間文藝,作為自己的創作成果發表。

作品特點


獨創性

所謂獨創性,就是作品必須是作者獨立創作的,而不是抄襲或臨摹他人。獨創性不同於專利法規定的創造性,也不同於商標法的顯著性。從理論上講,即使兩個作品在內容和形式上都非常近似,但如果確實是由作者分別獨立創作,都視為二者具有獨創性。

可複製性

即作品必須能被他人所感知並能被複制。
構成著作權保護的作品,必須能被他人感知,尚在作家頭腦中的構思或故事情節等,由於無法被他人感知,不構成作品。能被他人感知,包括通過人體的感官直接感知,也包括藉助機械、設備等被他人所感知。作品還必須能被固定在一定的物質載體上。(口述作品:即興的演講、授課、法庭辯論等口頭創作,未以任何載體固定的作品。但口頭作品要得到保護,仍須以一定的物質形態,如被他人記錄下來、錄音等。如果沒有被固定下來,口述作品就不肯能得到實際的保護。法律承認口述作品的著作權,其作者是口述者,而不是將它固定的記錄者或複製者。)

保護作品

著作權保護的智力成果與專利法保護的智力成果不同,著作權保護的是某種思想獨創的表達,而不是這種思想方案,而專利法要保護的是某種技術方案或技術產品。如,某發明家發明治療疾病的儀器,並獲得了專利,該發明家又寫文詳細介紹他的發明。他的技術方案受專利法保護,文章受著作權法保護。未經其同意,按照其文章製造同樣機器,侵犯其專利權,但沒有侵犯其著作權。
我國著作權法規定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對象分為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和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兩類。
不受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依法禁止出版、傳播的作品。
何種作品屬於禁止出版、傳播,應當根據出版法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我國目前尚無出版法。但根據目前《關於處理違法的圖書雜誌的決定》中,下列圖書、雜誌是違法的:(1)反對現行政權、違反現行政策、法律;(2)破壞民族團結;(3)妨礙邦交、反對世界和平;(4)泄露國家機密;(5)宣揚淫穢、兇殺、縱火、等犯罪行為的;(6)具有封建迷信內容的。
不適用著作權法保護的作品
1、法律、法規、國家機關的決議、決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司法、行政性質的文件,以及官方正式譯文。
從理論上講,官方文件和官方譯文,符合一般作品的構成要件,但其目的為人們提供行為規範,需廣泛傳播,因此,不能給予保護。
官方文件僅指官方法律文件本身,不包括官方編輯出版的具有獨創性的法律彙編、法規彙編等編輯作品。此外,官方文件的非官方譯文,受到著作權法的保護。
2、時事新聞
時事新聞,是指通過報紙、期刊、電台、電視台等傳播媒體報道的單純事實消息。就其內容來說,時事新聞只是一種客觀事件本身,不受法律保護。由於對時事新聞的報道是為了迅速廣泛地傳播,如果給予保護,就會影響它的傳播,難以達到及時傳遞信息的目的。
3、曆法、通用數表、通用表格和公式
這幾項內容本身是一種通用工具,不具有獨創性,不符合作品的獨創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