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學品安全標籤
危險化學品生產銷售單位提供的附在化學品包裝上的標籤
國家標準《化學品安全標籤編寫規定》(GB 15258--2009)明確指出:安全標籤用文字、圖形符號和編碼的組合形式表示化學品所具有的危險性和安全注意事項;安全標籤由生產企業在貨物出廠前粘貼、掛拴、噴印在包裝或容器的明顯位置;若改換包裝,則由改換單位重新粘貼、掛拴、噴印。
化學品安全標籤主要包括名稱、危險性級別等項內容,用文字、圖形、數字的組合形式進行表示。
1.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籤定義
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籤是指危險化學品在市場上流通時由生產銷售單位提供的附在化學品包裝上的標籤,是向作業人員傳遞安全信息的一種載體,它用簡單、易於理解的文字和圖形表述有關化學品的危險特性及其安全處置的注意事項,警示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操作和處置。 《化學品安全標籤編寫規定》(GB15258-2009)規定化學品安全標籤應包括物質名稱、編號、危險性標誌、警示詞、危險性概述、安全措施、滅火方法、生產廠家、地址、電話、應急諮詢電話、提示參閱安全技術說明書等內容。危險化學品安全標籤的樣式及基本內 容
《化學品安全標籤編寫規定》( GB15258-2009)規定了化學品安全標籤的內容、格式等事項,具體內容如下:
(1)化學品和其主要有害組分標識 中文和英文的通用名稱、分子式、化學成分及組成、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和中國危險貨物編號(分別用UNNO和CNNO表示)、標誌(採用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和GB 13690規定的符號。每種化學品最多可選用兩個標誌)。
2.根據化學品的危險程度,分別用“危險”、“警告”、“注意”三個詞進行警示。當某種化學品具有一種以上的危險性時,用危險性最大的警示詞。警示詞一般位於化學品名稱下方,要求醒目、清晰。
簡要概述燃燒爆炸危險特性、毒性、對人體健康和環境的危害。
包括處置、搬運、儲存和使用作業中所必須注意的事項和發生意外時簡單有效的救護措施等,要求內容簡明、扼要、重點突出。
若化學品為易(可)燃或助燃物質,應提示有效的滅火劑和禁用的滅火劑以及滅火注意事項。
註明生產日期及生產班次。生產日期用××××年××月××日表示,班次用××表示。
填寫生產應急應急諮詢電話和國家化學事故應急諮詢電話。
3.危險化學品標籤的製作
標籤正文應簡捷、明了、易於理解,要採用規範的漢字表述,也可以同時使用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意義必須與漢字相對應,字形應小於漢字。相同的含義應用相同的文字和圖形表示。
當某種化學品有新的信息發現時,標籤應及時修訂、更改。
標籤內標誌的顏色按GB 13690規定執行,正文應使用與底色反差明顯的顏色,一般採用黑白色。
標籤的邊緣要加一個邊框,邊框外應留≥3 mm的空白。標籤的印刷印清晰,所使用的印刷材料和膠粘材料應具有耐用性和防水性。安全標籤可單獨印刷,也可與其它標籤合併印刷。
作場所安全標識中的中國國家標準GB2894-1996《安全標誌》是由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部制定,經國家技術監督局批准,自1996年開始實施。該標準提醒人們注意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發生。標準規定了傳遞安全信息的標誌,適用於工礦企業、建築工地、廠內運輸和其他有必要提醒人們注意安全的場所。安全標誌為:禁止標誌、警告標誌、指令標誌和提示標誌四大類型。
本標準規定了化學品安全標籤的內容和編寫要求。
下列標準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準中引用而構成本標準的條文。本標準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準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 使用下列標準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 13690—1992 常用危險化學品的分類及標誌
GB 6944一2012 危險貨物分類和品名編號
本標準採用下列定義。
3.1 劇毒品
急性毒性為:經口LD50≤5mg/kg;經皮接觸24h LD50≤40mg/kg;吸入lh LC50 ≤0.5mg/L的化學品。
3.2有毒品
急性毒性為:經口5mg/kglh 0.5mg/L
3.3有害品
急性毒性為:固體經口50mg/kg
4.1 表示
安全標籤用文字、圖形符號和編碼的組合形式表示化學品所具有的危險性 和安全注意事項。
4.2 內容
4.2.1 化學品和其主要有害成分標識
4.2.1.1 名稱
用中文和英文分別標明化學品的通用名稱。名稱要求醒目清晰,位於標籤的正上方。
4.2.1.2 分子式
4.2.1.3 化學成分及組成
標出化學品的主要成分和含有的有害組分、含量或濃度。
4.2.1.4 編號
標明聯合國危險貨物編號和中國危險貨物編號,分別用UN No.和CN No.表 示。
4.2.1.5 標誌
標誌採用聯合國《關於危險貨物運輸的建議書》和GB 13690規定的符號。每種化學品最多可選用兩個標誌。標誌符號居標籤右邊。
4.2.2 警示詞
根據化學品的危險程度和類別,用“危險”、“警告”、“注意”三個詞分別 進行危害程度的誓示。具體規定見表l。當某種化學品具有兩種及兩種以上的危 險性時,用危險性最大的警示詞。警示詞位於化學品名稱的下方,要求醒目、清晰。
4.2.3危險性概述
簡要概述化學品燃燒爆炸危險特性、健康危害和環境危害。居警示詞下方。
4.2.4 安全措施
表述化學品在處置、搬運、儲存和使用作業中所必須注意的事項和發生意外 時簡單有效的救護措施等,要求內容簡明扼要、重點突出。
4.2.5 滅火
化學品為易(可)燃或助燃物質,應提示有效的滅火劑和禁用的滅火劑以 及滅火注意事項。
4.2.6 批號
註明生產日期及生產班次。生產日期用××××年××月××日表示,班 次用××表示。
4.2.7 提示向生產銷售企業索取安全技術說明書。
4.2.8 生產企業名稱、地址、郵編、電話。
4.2.9 應急諮詢電話
填寫化學品生產企業的應急諮詢電話和國家化學事故應急諮詢電話。
5.1 編寫
標籤正文應簡捷、明了、易於理解,要採用規範的漢字表述,也可以同時 使用少數民族文字或外文,但意義必須與漢字相對應,字形應小於漢字。相同 的含義應用相同的文字和圖形表示。具體參照附錄A、附錄B所提供的短語進行 編寫。當某種化學品有新的信息發現時,標籤應及時修訂、更改。
5.2 顏色
標籤內標誌的顏色按GBl3690規定執行,正文應使用與底色反差明顯的顏 色,一般採用黑白色。
5.3 印刷
標籤的邊緣要加一個邊框,邊框外應留≥3mm的空白。標籤的印刷應清晰,所使用的印刷材料和膠粘材料應具有耐用性和防水性。安全標籤可單獨印刷,也可與其它標籤合併印刷,樣例見附錄C。
6.1 使用方法
標籤應粘貼、掛拴、噴印在化學品包裝或容器的明顯位置。多層包裝運輸,原則上要求內外包裝都應加貼(掛)安全標籤,但若外包裝上己加貼安全標籤,內包裝是外包裝的襯裡,內包裝上可免貼安全標籤;外包裝為透明物,內包裝 的安全標籤可清楚地透過外包裝,外包裝可免加標籤。
6.2位置
標籤的位置規定如下:
桶、瓶形包裝;位於桶、瓶側身;
箱狀包裝:位於包裝端面或側面明顯處;
袋、捆包裝:位於包裝明顯處;
集裝箱、成組貨物:位於四個側面。
6.3 使用注意事項
6.3.1標籤的粘貼、掛栓、噴印應牢固,保證在運輸、貯存期間不脫落,不損 壞。
6.3.2標籤應由生產企業在貨物出廠前粘貼、掛拴、噴印。若要改換包裝,則 由改換包裝單位重新粘貼、掛拴、噴印標籤。
6.3.3盛裝危險化學品的容器或包裝,在經過處理並確認其危險性完全消除之 后,方可撕下標籤,否則不能撕下相應的標籤。
目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