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別防衛
法律專業術語
特別防衛,又稱為“特殊正當防衛”、“無過當防衛”、“無限防衛”。
根據我國刑法第20條第3款規定,成立特別防衛,需具備以下條件:
1、特別防衛首先應具備成立正當防衛的起因、時間、對象、主觀這四個基本條件。
2、特別防衛還必須具備特定的對象條件,既只有對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進行防衛時,才成立特別防衛;而對於一般違法行為的暴力行為、非暴力犯罪、輕微暴力犯罪、一般暴力犯罪進行正當防衛時,不適用特別防衛。
3、實施特別防衛應注意,在任何情況下都不允許在時間上不當。即使是遇到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也不允許在不法侵害結束後繼續打擊不法侵害人。
4、只有當上述犯罪嚴重危及人身安全即防衛人為保護人身安全進行防衛時,才能成立特別防衛;保護其他法益時,則不能成立特別防衛。
司法實務表明,特別防衛權的司法認定有相當的難度(特別是被害人已死亡的案件),控、辯、審往往爭議很大。根據我國刑訴法規定,刑事公訴案件的舉證責任由司法機關承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承擔舉證責任,他們沒有證明自己無罪的義務。但我國刑訴法還規定,對於偵查人員的提問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回答。根據該規定,犯罪嫌疑人應當如實陳述特別防衛的事實,並提供自己能夠提供的證據。刑訴法第三十五條又規定:辯護人的責任是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證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減輕、免除其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權益。”這一規定表明:辯護人提出被告人屬特別防衛的就應提供證明特別防衛的證據材料。鑒於此,這類案件不易簡單地適用疑罪從無、疑罪從輕原則。如果司法機關收集到的基本證據足以證明被告人是故意殺人(或傷害),而未收集到特別防衛的證據,被告人極其辯護人雖然提出特別防衛的辯護理由,但沒有承擔舉證責任的,應認定為特別防衛不能成立。如果僅僅因為司法機關無法收集到證明被告人是特別防衛的證據而作疑案處理,必然使一些不法分子假借特別防衛實施犯罪脫逃法網。
特別防衛權舉證責任問題的提出,表明我國刑法在規定特別防衛時,存在立法疏漏。如法國刑法典規定:(一)將夜間越牆或破窗侵入住宅者殺死、殺傷或擊傷;(二)將暴力行竊著或者暴力搶劫者殺死、殺傷或擊傷,防衛人須提出證據證明自己無法律責任。這一立法範例可供我國借鑒。特別防衛舉證責任倒置有利於防止不法分子濫用正當防衛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