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杭州經濟開發區管委會
杭州經濟開發區(出口加工區)黨工委、管委會為市委、市政府派出機構,代表市委、市政府對杭州經濟開發區(浙江杭州出口加工區)實施統一領導、統一規劃和統一管理。
主要職責:
(一)杭州經濟開發區(出口加工區)黨工委、管委會在杭州經濟開發區(出口加工區)行使以下職責:
1、貫徹落實市委、市政府的重要決策和工作部署。代表市委對經濟開發區(出口加工區)實施黨的領導和監督。
2、編製杭州經濟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的總體規劃和經濟、社會發展計劃,經市委、市政府批准后組織實施。
3、依法制訂杭州經濟開發區(出口加工區)各項行政管理規定,並組織實施。
4、負責杭州經濟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的土地規劃、徵用、劃撥和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工作,核發《國有土地使用證》,並實施地政地籍管理。
6、負責杭州經濟開發區(出口加工區)建設工程管理,核發區內建設工程項目的《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
7、負責杭州經濟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環境保護和監督工作,編製並報批區內環境保護規劃,審批區內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環保設施工程,核發《環保施工許可證》、《環保設施驗收合格證》和《排放污染物許可證》。
8、負責杭州經濟開發區(出口加工區)房地產開發和房屋產權、產籍以及房地產交易市場和物業的管理,核發房屋權屬證書和《商品房預售證》。
9、負責統一規劃和建設管理杭州經濟開發區(出口加工區)各項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
10、負責杭州經濟開發區(出口加工區)財政預決算管理、國有資產管理、財務會計監督,協助稅收征管工作。
11、享有外經和外貿自營權,管理經濟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的進出口貿易、對外經濟技術合作,負責處理經濟開發區(出口加工區)涉外事務;按有關規定審核、申報經濟開發區(出口加工區)人員出國(境)和對外邀請事項。
12、負責經濟開發區(出口加工區)招商引資工作,按照規定許可權審批或審核報批經濟開發區(出口加工區)投資項目,發放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根據國家授權,負責出口加工區貿易業務管理及企業進出境貨物、物品的審批。
13、負責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統計、物價、審計、人事、勞動和社會保障及城市管理工作。
14、管理杭州經濟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的文化、教育、科技、衛生、計劃生育、民政、體育等公共事業。
15、協調監督有關部門設在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出口加工區)的分支機構或派出機構的工作。
16、行使市委、市政府授予的其他職權。
部門職責 負責委機關日常工作的綜合協調;負責黨建、精神文明建設和思想政治工作;負責制定本機關的工作計劃,起草有關規範性文件;負責本機關考核、文秘、機要、檔案、信息、信訪、保密、會務、辦公自動化等工作;組織政策調研;負責司法行政管理,制定法制宣傳教育與普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人民武裝宣傳工作;承辦外事接待、統戰聯絡和機關後勤工作。
部門職責 部門職責: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以及開發區黨工委有關政法、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工作和司法行政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和規章;根據上級政法委、綜治委、維穩辦、司法局和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的部署,指導政法各部門、綜合治理成員單位和司法所的工作。
部門職責:負責管理杭州經濟技術開發區13.17km錢塘江標準堤塘(含護塘河)及二線堤塘,四格排灌站和850排澇閘的運行管理;承擔開發區及餘杭喬司等地的河道配水、防汛排澇;負責對開發區河道保護與管理工作進行督促考核;依照有關法規、規章,負責開發區城市河道水體、設施及其岸線的管理和保護;參與開發區河道綜合整治及周邊的開發利用;負責開發區內河道養護管理工作;承擔河道保潔和養護作業招投標的具體實施工作,並對保潔作業單位的合同履行情況進行監管、檢查和考核;負責對開發區河道設施完整和運行狀態進行巡查、監管;負責協調處理開發區內河道管理與行政執法的銜接工作;負責做好開發區河道防汛、抗台工作,制定開發區河道防汛、抗台應急搶險預案,組織、協調開發區河道防汛、抗台應急搶險等工作的實施;負責開發區內相關水利設施的安全運行和管理;同時受杭州市林業水利局委託,作為行政處罰實施主體資格的機構,依法開展水政監察巡查,對水事違法案件進行執法處理;參與查處任意侵佔河道等違法行為,在委託許可權和範圍內依法對管理範圍內的水事違法案件實施行政處罰。
部門職責:
一、監督檢查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機關及直屬單位、下沙街道、白楊街道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和執行國家法律法規、黨內法規和上級黨委政府決定、命令的情況。
二、監督檢查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機關及直屬單位、下沙街道、白楊街道黨政領導班子及其成員維護黨的政治紀律、貫徹執行民主集中制、選拔任用幹部、貫徹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和廉政勤政的情況。受市紀委、市監察局委託,與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除主要負責人以外的黨政領導班子成員進行廉政談話。
三、協助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領導班子貫徹執行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參與市紀委對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貫徹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四、受理對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及其管理的黨組織、黨員、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的控告、檢舉及市紀委、市監察局信訪轉辦件;受理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管理的黨組織、黨員、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不服黨紀政紀處分、紀檢監察決定等的申訴。受市紀委、市監察局委託,對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除主要負責人以外的黨政領導班子成員的信訪問題實施信訪監督。
五、經批准,初步核實反映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領導班子及其成員違反黨紀政紀的問題。初步核實后,應當及時向市紀委、市監察局報送初步核實情況報告及有關證據材料。需要立案調查的,由市紀委、市監察局有關紀檢監察室按規定程序辦理,開發區紀工委、監察局可參與調查。
六、立案調查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管理的黨組織、被監察的部門、黨員和被監察人員中的處級幹部(含相當於處級,下同)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必要時,可直接立案調查直屬各單位、下沙街道、白楊街道管理的黨組織、黨員、被監察的部門和人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
七、決定對立案的黨組織、黨員的黨紀處理、處分。審批對直屬各單位、下沙街道、白楊街道管理的黨組織、黨員的黨紀處理、處分,其審批程序和批准許可權按有關規定辦理。
八、決定對立案的被監察人員的行政處分。其中,擬給予科級及科級以下幹部撤職以下行政處分的,可直接作出監察決定;擬給予處級幹部降級以下行政處分的,可直接作出監察決定后,報市監察局備案;擬給予科級及科級以下幹部開除處分或擬給予處級幹部撤職、開除處分的,需提出處分意見,經市監察局批准后,下達處分決定。
九、負責落實自辦案件“一案兩報告”制度。負責通報涉及開發區黨工委及其管理的黨組織、黨員、被監察部門和人員的案件情況。負責對發案單位整改措施落實情況的督促檢查。負責對直屬單位、下沙街道、白楊街道處理的黨紀政紀案件的備案。
十、負責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提拔任用領導幹部黨風廉政“一票否決制”的執行。參與市紀委對開發區管委會管理的干帶隊伍中擬提拔為市委管理的領導幹部人選黨風廉政“一票否決制”的執行。
十一、配合市紀委和開發區黨工委、管委會對開發區所屬黨員、幹部進行黨性黨風黨紀教育,維護黨員、幹部的合法權利。
十二、履行黨內法規、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和市紀委、市監察局交辦的其他任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