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原則

來源原則

原則是法國在1841年2月24日頒布的《各省和各地區檔案整理和分類基本條例》中首次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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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檔案館將檔案按其來源和形成單位進行整理和分類的原則。它要求在整理和分類時不能將同一來源的檔案與其他來源的檔案相混淆,並尊重原有次序。按其起源和形成過程,法國的尊重全宗原則是它的發端,德國的登記室原則延伸了它的內涵,荷蘭人給予了理論論證。
尊重全宗原則是法國在1841年 2月24日頒布的《各省和各地區檔案整理和分類基本條例》 中首次提出的。其主要內容包括:①要求把來源於一個行政當局、一個公司或者一個家庭的全部檔案歸集在一起,組成全宗。檔案人員在整理和分類時要尊重全宗,不得拆散。②每個全宗內的文件要先按主題后按年代、地區或字母順序劃分和整理。
德國汲取了尊重全宗原則的核心內容──來源,並加以延伸和發展。1881年7月1日頒布的《普魯士國家機密檔案館檔案整理條例》中提出了登記室原則。其基本要點是:①要求檔案館把從各機關登記室 (相當於機關檔案室)收進的檔案按來源機關分開保管,不同來源的檔案不得相混淆。②要保持檔案在原登記室的整理順序,不得再重新分類整理,以保持檔案中已有的聯繫。這樣,德國人就把尊重全宗原則中強調的來源,從僅指檔案形成機關延伸到還必須保持檔案在來源機關的原有次序,故又被稱為尊重原有次序原則,顯示其對尊重全宗原則的修正及與它的區別。
荷蘭1897年正式採用來源原則管理檔案, 3位檔案學家於1898年合著了《檔案整理與編目手冊》,從理論上進行了論證。書中指出,來源原則的實質在於來源的一致性。同一來源的檔案組成的檔案實體是一個不可分割的有機整體,它符合檔案自身的形成和發展規律。
20世紀,來源原則獲得更加廣泛的傳播、運用和發展。首先,各國都以來源原則為基礎,提出並採用了符合本國檔案實際的基本管理單元──檔案全宗、檔案組合、文件組合等。其次,與來源原則相關的一些概念得到了進一步的論證。如美國檔案學者D.格雷斯第二在其《檔案與手稿的整理和編目》(1977)中對"來源"的定性敘述。他說:"來源就是指原來的機關,即在處理事務中產生或收到並積累文件的機關或行政單位。個人、家庭、公司或者其他的個人文稿來源,也包括在內。"國際檔案理事會1984年出版的《檔案術語詞典》,不僅為來源原則下了定義,介紹了它的起源和發展,還對一些相關概念──來源、全宗、組合等,以及相關原則──事由原則、尊重原有次序原則等,分別設條目進行論證。第三,出現了自由來源原則、馬列主義來源原則和資產階級來源原則的新概念和新提法。德國檔案學家A.布倫內克在20世紀30~40年代提出了自由來源原則,試圖修正和發展來源原則。他要求從哲學的觀點而不是從生物學的觀點來理解檔案有機體的思想,不要因保持原有次序而把來源機關在整理工作中的缺點和錯誤也原封不動地保留下來。對布倫內克的論點評價不一:一種認為他使來源原則得到升華,發展到一個新的階段;另一種則認為並無實質性的理論突破,因為人們遵守了來源一致,但並沒有把保持原有次序絕對化。馬列主義來源原則和資產階級來源原則是德意志民主共和國的某些檔案學者提出來的。他們認為兩者的區別在於前者能夠表明檔案在一種社會形態內的組織聯繫,後者則只局限於一個機關的檔案文件之間的相互聯繫。
來源原則被公認是組織檔案基本管理單元的理論依據和檔案學的核心理論。它使檔案與圖書在整理和分類上嚴格劃清了界限。